成都車子抵押貸款公司(成都汽車抵押貸款公司)
抵押車被原車主偷偷開走怎么辦
畢竟不是什么好事,還是匿名吧。
我跟前公司老板一起買過抵押車,一輛沃爾沃s80,我記得好像5-7萬,一輛奧迪A85萬多,不過A8的車況太差了,空氣懸掛壞了,電尾門也壞了,修車就花了快三萬。
一下正文
之前的在成都的一家小公司上班,兩個老板錢不多喜歡撈偏門。
后來和老板混熟了之后,在一個周五快下班的時候,老板問我有沒有駕照,我說有他兩就說一會別走了,下班去樂山玩。
周五當晚到了樂山,住酒店吃燒烤,我還挺開心。結果第二天上午吃過飯后,老板說一會買個車,讓我開個車回成都,我還挺奇怪還專門跑樂山買車。
結果開車在樂山轉了好久,才到一個比較村地方,不在市里。買的是沃爾沃S80,結果剛買完,老板就讓我開車跟著他們趕緊回成都。在路上問過之后我才知道,原來這是抵押車,不能過戶。他們找的是當地的小貸公司,買了之后趕緊跑回成都朋友開的修車廠,看有沒有GPS把車上架檢查下。
之后還和他們去買過一輛A8,那輛A8的車況太差了,空氣懸掛壞了,電尾門也壞了。不過修好之后感受了下A8的提升真猛,推背感真爽,后面還去弄了套牌,就害怕被人搶。
說實話抵押車是真便宜,但是不能買商業險只有交強險,萬一出事那么損失更大。要是被車主或者是貸款公司搶回去虧得更大。而且人家手里有證件,可以合理合法的證明車是他的,你只能吃啞巴虧。
————-補充一下
我們買的是社會上的小貸公司的抵押車,沒有任何手續,沒有過戶沒有大本,不是正規的。這種車本身就有風險,有些人就喜歡花這點錢撐面子,或者他本身有路子能做套牌這類的。所以我們沒有在當地買,是跑別的城市去買。
一是怕抵押公司會有GPS,把車乘我們不注意偷回去或者搶回去。
二是怕原車主遇到了,因為買車的時候鑰匙沒給齊,人家手里是有鑰匙的,開著就走了。
這種車不建議大家去弄,大家又不是什么社會人,花這點錢,每天擔驚受怕。
抵押車被他人直接開走,是否違法
一文剖析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欠款還不上,要債人直接開走抵押車的法律問題。
前一陣遇到一件事,一大哥用自己的奔馳車做抵押,為朋友擔保貸款,后來朋友還不上跑路了。有一天他發現停在車位上的車沒了,只留下一張白條,說因為什么事車被誰收走了。收車的是代償保險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他去報警,警方說是民事糾紛不管,他去法院,也沒能立上案……
這種事情實踐中還真不少。
魏律師的觀點是:收車時,未經過車主同意,直接將車開走,不僅違法,還涉嫌犯罪。
你可以想象一下,某一天你出門時,忽然發現車沒了,你會怎么辦?
你可能最終會選擇報警,因為你的車被盜搶了。
這時不同機關的處理方式就不同了,有的直接立案了,有的傳喚一下收車的人,看到了借款協議、抵押協議,然后讓你去法院起訴,有的甚至直接讓你去法院起訴。
如果誰都不管,那么未來一段時間里,你可能一直走在維權的路上。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除了不擔當不作為,我想更多原因來自于,辦案機關對于法律規定的理解不同。
“欠債=以車抵債”、“抵押=收車”、“抵押協議=直接開走”,這是他人直接開走抵押車的前提,也是警方不立案的理由,但這些等式真的成立嗎?
原《物權法》第170條,現《民法典》第386條規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優先受償”。
原《物權法》第179條,現《民法典》第394條規定,抵押權是“不轉移財產占有”的擔保物權。
原《物權法》第186條,現《民法典》第401條規定,抵押時,約定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所有的條款直接無效。
原《物權法》第195條,現《民法典》第410條規定,不還債或出現實現抵押權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原《物權法》第196條,現《民法典》第411條規定,發生應當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財產才能確定。
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抵押權是現在約定的,將來才能實現的優先受償權,要么是以將來協議的方式,要么需要訴訟程序才能實現。
所以,在大哥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將奔馳車開走,開車的人一定是違法的,即便手中有協議,這協議要么其中條款無效,要么時間是偽造倒簽的,不能作為直接將車開走的依據。
何況開走車的人還是代償保險公司委托的第三方,這其中的抵押權接力了兩次,每一次都充滿了爭議。
如果有一天當強盜或小偷拿出了一份抵押協議,而被開走車的你我無路可走,那將是多么滑稽的一件事呢。
@長春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