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私自開回抵押車(車子被抵押公司開走了)

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后,可能有的債權人認為“你差我的錢,我用你的財產來抵扣,這是天經地義的事”,這是錯誤的。
那么債權人強行開走債務人的車輛違法嗎?
首先我們要分析問題存在的法律關系,從題目可以提煉出幾個法律關鍵詞:債權債務糾紛,車輛物權,強行的情節。
債權債務糾紛具有相對性,就是債權人只能針對債務人提出請求的權利,具有相對性,不能超出兩人的范圍。
車輛物權是一種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可以排除車輛權利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行使權利,只有權利人享有對車輛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強行,是法律上的一個情節,可以是物權上的侵權行為,也可以演化為刑法上的犯罪情節。
所以,債權人強行開走債務人車輛的行為,并不是簡單的違法與否,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中的搶劫罪!
債權人強行開走債務人的車大多數情況是違法的,債權人基于債務糾紛強行開走債務人的車并不屬于可以采取私力救濟的情形,把握不好情節,還有可能涉嫌犯罪。


在法治社會,對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情形,一般只有在侵害正在發生,情況非常緊急時,才可以采取私力救濟的方式
債權人強行開走債務人的車輛,其本心是想著通過私力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要給這種行為找一個依據,那么就是:私力救濟的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實施前款行為后,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現在社會都是以法治為治理基礎的,通過法律來規范和引導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不管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這樣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才是合法有效的,也才能更大程序的保護權利實現的公平公正。
而債權人行使的上述行為是在意識支配下的自助行為,而這種情況能否采取權利自助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但通常情況下,只有在侵害合法權益的情形正在發生時才可以適用私力救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所以債權人私自強行開走債務人車輛的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違法的。


債權人強行開走債務人的車輛,基于的是債權債務的法律糾紛,就是試圖救濟的自助方式,但如果沒有合同約定的合法性或者權利行使的正當性,是涉嫌違法的
車輛是債務人的合法財產,車輛本身的權利是債務人的物權,債務人依法對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而且物權本身具有絕對性、排他性等權利特點。
其他任何人沒有基于合同約定或所有人的授權,采取的扣留、占用等行為,都是侵犯了車輛所有人的物權。
而債權人,由名字就可知道,其是基于債權債務的糾紛的債權。債權沒有約定設立物權擔保,一般權利是不及物權的。
債權上可以設立物權擔保,對車輛來說可以設立抵押權和質押權。但即使在設立了物權擔保的情況下,強行開走車輛也可能會涉嫌違法!


即使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權上設立了車輛抵押權,強行開走車輛也是違法的
車輛抵押權,就是債務人將自己的車輛抵押給債權人,用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就抵押的車輛優先受償的權利。
即使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有關于車輛抵押權設定的設立和登記,債權人享有的也是對車輛的抵押權。
而抵押權并不包括占有的權利,開走債務人車輛的行為涉嫌侵犯債務人的占有權利,如果有使用行為還涉嫌侵犯使用的權利。
即使雙方在抵押合同里約定,債務人不還錢時,債務人的車輛歸債權人所有,也是無效的!因為這屬于流押條款,自動無效!
當然債權人強行開走車輛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可以按照物權的侵權損害賠償來處理,一般是返還原物,賠償損失。


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有關于車輛質押權的設立,強行開走車輛并不違法
車輛質押權類似于抵押權,是物權上設立擔保的一種形式,通常情況下,雙方的質押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債務人應按約定將車輛移交債權人占有,這樣才是完整的質押。
因為存在需要移交質物的特點,同時關于車輛質押可以選擇到車輛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這樣可以對抗第三人,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經過公開登記的質押權可以行使對車輛的占有控制,當債權人基于這個協議來行使控制車輛的權利并不違法。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質押權的過程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其實,當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后,重新設立車輛質押權也是可以的。
所以債權人想享有車輛的占有控制,最好是簽訂一份車輛質押協議,這樣即使強行開走車輛也不違法,但要注意不要傷害債務人的人身和精神。

強行開走債務人車輛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如果沒有合法的依據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質押協議,強行開走債務人的車輛是違法的,會面臨以下法律后果。
一、債權人強行開走債務人車輛,通常情況下侵犯的是債務人的物權,需要承擔的是民法上的物權侵權責任。這個責任可能是“返還車輛、賠償債務人損失”,因為違反侵權責任法,債務人可以基于法律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如果債權人強行開走債務人車輛,還有泄憤損毀車輛的行為,那么可能會面臨“故意損壞財物罪”的追責。
三、如果債權人在強行開走債務人車輛的過程中,這個強行的情節,有暴力威脅,語言恐嚇,對債務的身體或者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序的傷害,會涉嫌入“搶劫罪”,搶劫罪是刑法上的重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債權人有情理上的犯罪因果關系,但并不是刑法上犯罪的因果認定,很有可能被重罪問責。
法律是嚴肅的,債權人認為的事出有因并不為法律所認可就會涉嫌違法,要謹慎為之。
結語
雖然有時候采取私力救濟效果明顯,更容易實現債權人的目的,但操作不慎,就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債權人可以采取的私力救濟的自助行為,涉嫌違法和犯罪,并不可取。
如果確實存在糾紛,通過協商解決,補充簽訂質押協議也能達到控制財產和實現優先受償權的目的。
直接通過訴訟,申請訴訟財產保全,也可以控制債務人的車輛,這樣也實現了開走車輛的本質目的。
強行開走車輛并不可取,處理不當將自己卷進監獄,就特別不劃算了,在債務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盡量協調或者尋求公力救濟才解決問題最有效的方式。
本文由悟法析律原創,歡迎關注,帶你一起長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