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哪里可以抵押車貸款(抵押房產證可以貸款嗎)

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檢察院以錦古檢一部刑訴[2021]Z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向丹、檢察官助理王凱旋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忠田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與張某(另案處理)預謀后,在錦州市古塔區某動汽車租賃公司,陳某某用偽造的身份證,冒充張某租賃的遼L×××××號福特野馬汽車車主劉某,與被害人黃某簽訂了借款人民幣85000元的“車輛質押借款合同”。案發前,部分贓款被追回,被害人黃某實際被騙人民幣62450元。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的家屬返還被害人黃某人民幣6萬元;車輛已被車主劉某追回。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在被害人劉某經營的盤錦市興隆臺區某博汽車租賃服務公司,與其簽訂租賃遼L×××××寶馬汽車的租車合同后,陳指使呂某用偽造的該車原車主秦某的身份證,又去黃某經營的某動汽車租賃公司,欲用該車質押借款,被黃發現未果。寶馬汽車被張某開走至今未還,被告人陳某某逃匿。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15.1萬元。
2021年5月26日,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四)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F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罪認罰,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為第一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已全部返贓,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第二起事實,被告人未實際取得借款,系合同詐騙未遂。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陳某某與張某(在逃)預謀后,在錦州市古塔區某動汽車租賃公司,陳某某用偽造的身份證,冒充張某租賃的遼L×××××號福特野馬牌汽車車主劉某,與被害人黃某簽訂了借款人民幣85000元的“車輛質押借款合同”。案發前,部分贓款被追回,被害人黃某實際被騙人民幣62450元。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的家屬返還被害人黃某人民幣6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車輛已被車主劉某追回。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與張某在被害人劉某經營的盤錦市興隆臺區某博汽車租賃服務中心,陳某某交付租車款3000元后,作為租車人,張某作為擔保人與被害人劉某簽訂租賃遼L×××××牌寶馬汽車的租車合同,后陳某某指使呂某用偽造的該車原車主秦某的身份證,又去黃某經營的某動汽車租賃公司,欲用該車質押借款,被黃某發現未果。寶馬牌汽車被張某開走至今未還。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15.1萬元。
綜上,被告人陳某某詐騙數額為210450元。
2021年5月26日,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證明2020年8月12日11時,馬某、尚某、陳某某前往黃某經營的汽車抵押貸款公司,陳某某冒充車主劉某,使用偽造身份證簽訂合同,將一輛福特野馬轎車抵押,黃某向陳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及現金方式支付85000元貸款,當時扣陳某某一個月利息2550元及違章保證金2000元。2020年8月15日,尚某、呂某前往黃某經營的汽車抵押貸款公司,呂某冒充車主秦某欲使用偽造身份證將一輛寶馬車抵押貸款,后因假身份證被黃某識破未取得貸款。黃某與陳某某取得聯系后,陳某某承認兩次抵押均使用虛假身份證及車輛為租賃車輛的事實。當晚陳某某返還黃某人民幣1萬元。事后張某返還黃某7000元后將寶馬車開走。馬某退回中介費1000元,黃某共計損失62450元。
2.被害人劉某恒的陳述,證明劉某恒系盤錦市興隆臺區某博汽車租貨服務中心老板。2020年7月31日17時張某在某博汽車租貨服務中心租賃福特野馬轎車,車牌遼L×××××,車主姓劉某恒。2020年8月14日14時張某、陳某某到租車行,陳某某作為租車人張某作為擔保人,租賃白色寶馬525,車牌遼L×××××3,車主姓名秦某(已賣劉某恒)。陳某某交押金3000元。后來兩輛汽車定位失聯劉某恒通過汽車定位黃某處找回涉案野馬汽車。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20年8月,陳某某使張某為其制作的虛假身份證照片(姓劉某恒,照片及身份證號為陳某某),通尚某超介紹,黃某經營的汽車抵押貸款公司將白色福特野馬車抵押黃某通過轉賬和現金的方式將85000元貸款支付陳某某,陳某某黃某支付利息和押金,事后陳某某通過支付寶張某支付37600元,給尚某超5000元。之后陳某某張某前往盤錦租車行租賃白色寶馬車一輛,陳某某呂某玉使用張某制作的假身份證,冒充車主“秦某”欲使用白色寶馬車黃某處抵押騙取貸款,后黃某識破,經協商,陳某某向黃某轉賬1萬元,余款限期償還。陳某某因無力償還后逃跑。
4.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馬某與尚某超為朋友關系。2020年8月12日上午,通過馬某、尚文超介紹,一名自稱劉某恒”的車主黃某經營的抵押貸款公司,將一輛福特野馬轎車抵押黃某向劉某恒”通過支付寶轉賬及現金方式支付85000元貸款,事馬某獲1000元中介費。2020年8月15日尚某超帶來自稱“秦某”的車主,黃某經營的抵押貸款公司,欲將一輛寶馬車抵押貸款,后因假身份證黃某識破未取得貸款呂某玉稱張某、陳某某讓其來抵押貸款黃某將陳某某張某找來,陳某某承認兩次抵押均使用虛假身份證及車輛為租賃車輛的事實。當晚陳某某返黃某人民幣1萬元。事后其將中介費1000元返還黃某。
5.證人尚某超的證言,證人尚某超與張磊馬某系朋友關系。2020年8月10日張某以別人將車質押給他,對方無法還錢,其需要周轉資金為由,尚某超詢問能否將車抵押貸款尚某超帶張某與馬某見面進行咨詢。2020年8月12日上午馬某帶尚某超、車主劉某恒”前黃某經營的抵押貸款公司,劉某恒”將一輛福特野馬轎車抵押85000元貸款。事后尚某超、劉某恒”張某見面張某向尚某超支付9000元欠款。2020年8月15日,張某介紹,一名男子以白色寶馬車主身份欲將汽車抵押貸款,后因其使用的偽造身份證黃某識破。因兩輛抵押車都是通張某介紹黃某經核實,福特野馬車車主也系使用假身份證進行的汽車抵押。當天野馬車抵押人黃某1萬元。
6.福特野馬轎車車輛照片、寶馬5系轎車車輛照片,證明涉案車輛詳情及外觀情況。
7.虛假身份證照片,證明被告人使用偽造身份證的事實。
8.車輛質押借款合同、行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租車單、二手車買賣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輛買賣協議書,證明被告人簽訂租車合同、抵押借款,騙取他人財物的事實。
9.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截圖,證明騙取貸款數額及贓款去向,其中被害黃某通過個人建行賬戶向陳某某名下支付寶賬戶轉款人民幣4萬元。陳某某通過名下中國工商銀行(9103)、招商銀行(9069)、支付寶余額張某支付寶轉賬6筆,共計人民幣37600元。
10.陳某某押車、收錢視頻,呂某押車視頻,證明案發經過。
11.呂某與陳某某手機聊天記錄,證明被告人陳某某指使呂某冒充寶馬車車主秦某抵押貸款。
12.證人尚某與張某聊天錄屏,證明張某向尚某詢問是否可以幫忙將其手中的野馬車抵押貸款,謊稱野馬車為別人給其的質押物。
13.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陳某某辯認被害人及作案現場、詐騙的車輛遼L×××××號福特野馬汽車、遼L×××××寶馬汽車;詐騙時所使用假身份證;監控視頻中的男子就是其本人和呂某。被害人黃某、劉某辨認出被告人。
14.錦州市古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經鑒定,涉案寶馬車(525Li領先型)價格認定為15.1萬元。
15.被告人戶籍證明,證明陳某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16.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情況書面說明、在逃人員登記表,證明本案發破案經過,被告人到案情況、涉案車輛的去向,嫌疑人張某在逃。
17.諒解書,證明被告人家屬賠償被害人黃某經濟損失取得諒解。
上述證據,相關互印部分,具有合法性、客觀性、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陳某某向被害人劉某支付的租車押金3000元,在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第二起犯罪事實構成詐騙未遂一節,本院認為,被告人在實施第一起詐騙犯罪后,以同樣手段再次伙同張某,以簽訂租車合同的形式,騙得被害人劉某車輛,只是在再次騙取黃某借款過程中被發現,使詐騙黃某未得逞,但被告人陳某某已伙同張某實際非法占有被害人車輛,且至今未返還,故應認定為詐騙既遂,辯護人相關觀點不予采納。關于陳某某辯解之后車輛如何處置其不清楚一節,因被告人陳某某與張某系共同犯罪,張某處置車輛行為不影響對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定性,二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根據所實施行為,量刑時酌情考慮。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主動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應責令繼續退賠。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至本院。)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繼續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十四萬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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