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能辦理貸款嗎(抵押能貸款辦理車牌嗎)
最近看到很多關于抵押車、債權車、背戶車被拖走的新聞。很多車主在車輛被金融公司拖走后不知所措。報警不受理,因為車輛不能過戶,屬于債權經濟糾紛,派出所沒有權限。很多受害者只能求助媒體,其實遇到類似事情,可以通過法院起訴。

我們再來說說抵押車、債權車、背戶車為什么不能過戶。這類車輛基本都是原車主通過銀行、金融公司、擔保公司分期付款取得,每月按期支付車款。部分車主由于各種原因急用錢,就會把車輛抵押給各種民間借貸、典當行并且按月支付利息。一旦支付不起利息,這些債權人就會變賣車輛回籠資金。但是,車輛的登記證書在購車時已經做了分期付款,在車管所做了抵押登記,沒有解除抵押登記是不能進行過戶的。這時就以債權轉讓的形式將車輛轉讓,實際購買人只有使用權,而債權轉讓這一形式必須通過公證處在欠款人知情的情況下才能轉讓。

實際上,這種債權轉讓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這種車輛存在非常復雜的經濟糾紛在里面,一輛車子有多個債權人。不要聽商家跟你說銀行不收車只會起訴原車主之類的話,那都是騙你的,真丟了理都不理你。
現在我們再來說說丟了怎么辦,唯一的辦法,法院起訴,除此之外別無他法。下面轉載一份民事判決,內容比較長,有需要的可以看完,或許對你有幫助。
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陜05民終11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軍,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彥,陜西泰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紅忠,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建成,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李軍因與被上訴人梁紅忠、周建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XX城縣人民法院(2021)陜0525民初26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彥紅,被上訴人梁紅忠、周建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購車款208000元,并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年計算,直至清償完畢止);2、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債權(抵、質押權)轉讓免責協議》實質為買賣合同,被上訴人保證此車不是盜搶、租賃、套牌走私車輛等,如出現原車主三方與車輛產生糾紛,被上訴人均負全部責任。上訴人作為善意第三人足以認定該車輛買賣合同沒有任何問題。即使有惡意,也應該是被上訴人存在欺詐嫌疑,屬于過錯方,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關于涉案車輛所有權人和金融擔保公司合同約定買賣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上訴人對此約定不知情,該約定也不能約束上訴人。故一審認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買賣行為違法和違約的事實錯誤。2、一審認定上訴人買賣行為違法的后果自行承擔沒有法律依據。如果認定雙方買賣合同無效,也應該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予以返還。故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車款并賠償上訴人利息損失。3、被上訴人周建成、梁紅忠均是合同的相對方,并在合同上簽字,上訴人也是將車款交由周建成,故周建成應承擔共同返還責任。
被上訴人周建成辯稱:自己只是中間介紹人,當時因為梁紅忠的銀行卡有問題轉不進去款,所以先轉到本人銀行賬戶,第二天即把錢轉給了梁紅忠。
被上訴人梁紅忠辯稱:經中間人介紹,簽訂協議時上訴人就知道是抵押債權轉讓,不是買賣合同。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維持原判。
李軍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208000元,并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自2021年10月29日起,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年計算,直至清償完畢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8年12月3日,案外人劉某某取得機動車行駛證,品牌為奔馳,車牌號為鄂AXXX**。同年12月11日,劉某某與皖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抵押合同,并于同年12月16日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約定“本合同終止前,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財產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2019年10月6日,任時東與王某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2021年4月25日,被告梁紅忠(乙方)與陳杜江(甲方)簽訂保證書,約定:今甲方轉讓車牌號鄂AXXX**的車輛債權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此車不是盜搶、租賃、泡水、事故、套牌走私,如有以上問題,甲方負全部責任,至今日之前該車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都由甲方負責,今日以后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及債權糾紛由乙方負責。
2021年10月29日,原告與被告周建成、梁紅忠簽訂《債權(抵、質押權)轉讓免責協議》,協議約定:甲方(轉讓方)梁紅忠、周建成,乙方(受讓方)李軍,現對協議約定的債權項下的抵(質)押權標的物車輛移交的有關事項如下:第一條移交標的物情況1.車輛品牌及型號:奔馳,車牌號鄂AXXX**,2.移交的相關車輛手續。第二條免責聲明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上述車輛的此后所產生的所有違章及罰款、交通事故、以及非法使用所產生經濟問題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及原車輛登記車主無關(之前的乙方在受讓債權時應自行對債權標的質押物車輛進行查詢,并無條件接受)。2.乙方聲明在受讓協議約定債權及債權項下的抵押權、質押權時,已自行在車管所核實標的物車輛的權屬狀況及相關手續并同意接受。3.該標的質押物車輛在交付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風險:因標的質押車輛交通事故、交通違章、肇事逃逸、滅失、被第三方盜搶以及國家關于對機動車登記的政策和機動車狀態的改變或法律發生變化等,以上風險均由乙方承擔。4.甲方對乙方移交債權標的質押物車輛靜態的物品移交,乙方自行解決質押物合法移庫,若因違法移庫移動質押物車輛所產生的違法責任、交通事故連帶責任等均由乙方承擔。5.甲方保證此車不是盜搶、租賃、泡水、事故、套牌走私車輛,如有以上問題,甲方負全部責任,同時如出現原車主劉某某、任時東、陳杜江此三方與車輛產生糾紛,甲方負全部責任。合同簽訂后,被告將車輛移交給原告,原告向被告周建成轉賬200000元、8000元,被告周建成又轉賬給被告梁紅忠。同年11月12日,該車被皖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扣走,原告向西安市某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鳳城路派出所報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簽訂的《債權(抵、質押權)轉讓免責協議》的性質及效力。1.合同性質。被告主張雙方屬轉質權關系,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轉質是指在質押期間,質權人以質物為第三人設立質權的行為,轉質行為屬擔保行為,且需經出質人同意,而原、被告之間并無主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存在擔保行為,所以被告將車輛交付給原告的行為并非轉質行為,該協議的真實目的為涉案車輛的買賣,涉案名為債權(抵、質押權)轉讓免責協議實為車輛買賣的合同。2.該買賣合同的效力。“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進行車輛交易時明知被告梁紅忠對該車并無所有權,亦明知該車系抵押車輛,抵押合同約定“本合同終止前,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財產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且雙方均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該車抵押權已經消滅,因此,雙方對該車進行買賣的行為不僅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后果應由行為人自行承擔,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208000元,并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自2021年10月29日起,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年計算,直至清償完畢止)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周建成雖以轉讓人的名義在合同上簽字,但其既不是涉案車輛權利人,也未取得任何利益,僅為促成雙方簽訂合同的中間人,故應駁回原告對被告周建成的訴訟請求。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五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軍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30元,減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李軍負擔。
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案涉協議雖名為《債權(抵、質押權)轉讓免責協議》,但內容是關于車輛轉讓的相關權利義務的約定,一審法院認定該協議實為車輛買賣合同正確。在明知該車輛為質押物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意轉讓該車輛,協議內容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劉某某與皖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本合同終止前,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財產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該約定僅僅對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李軍對該抵押合同明知,該約定對上訴人李軍并無約束力。一審法院認定案涉車輛買賣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證據不足,故李軍認為其并非惡意取得該車輛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債權(抵、質押權)轉讓免責協議》約定“如出現原車主劉某某、任時東、陳杜江此三方與車輛產生糾紛,甲方負全部責任”,而該車已經于2021年11月12日被皖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抵押權人)扣走,梁紅忠的違約行為致使李軍購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對于案涉合同的解除雙方均有過錯,被上訴人梁紅忠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上訴人李軍明知該車系質押車輛而購買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本院按照二八比例予以劃分責任,被上訴人梁紅忠應返還李軍購車款166400元并承擔相應損失,損失可從李軍起訴之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
被上訴人周建成雖以轉讓人的名義在合同上簽字,但其未取得任何利益,僅為簽訂合同的中間人,故被上訴人周建成不承擔本案責任,一審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李軍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誤,判處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XX城縣人民法院(2021)陜0525民初2638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梁紅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上訴人李軍購車款166400元并賠償損失,損失從2021年11月25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上訴人李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430元,減半收取221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430元,以上共計6645元,由上訴人李軍負擔1329元,由被上訴人梁紅忠負擔531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繼鋒
審判員雷曉寧
審判員楊軍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張瑞瑞
總結:便宜莫貪,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