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車收手續費合法嗎(合法貸款收車手續費合理嗎)
“貸款購車為什么要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標準是什么?為什么收服務費卻不給開發票?”今年汽博會,長春市汽車銷售4S店又賺個盆滿缽滿,但是長春市工商局和長春市消費者協會卻在暗訪中發現,汽車銷售4S店為顧客辦理貸款購車時,收取的服務費用中藏著“貓膩”。

4S店收貸款服務費有“貓膩”
8月12日下午長春市工商局和長春市消費者協會針對汽車4S店收取貸款“服務費”的問題邀請長春市20多家4S店代表參與此次點評會,同時邀請了長春市工商局法律顧問、律師等相關專家來給這種現象給予專業的意見。
據了今年上半年消協接到交通工具類與汽車服務類投訴158件,其中家用轎車投訴61件。汽車投訴量呈現不斷增長的態勢。但由于各廠家的競爭,貸款購車這種超前消費模式也成為了促銷的手段,由此也引發了許多問題。其中在貸款購車中收服務費的問題較為突出。
消費者貸款購車需要交“服務費”費用從千元到萬元不等
為了吸引顧客,許多4S店推出了“零利息、零首付”購車活動。但是在辦理手續時有要求消費者支付一定額度的“服務費”。但是這種服務費收取的不明不白,收費標準不一,甚至消費者還可以講價。不過,對于支付的這筆“服務費”,多數4S店卻表示不能給予開任何的正規發票。
什么是“服務費”。根據4S銷售員的說法,所謂服務費就是指車主通過貸款購車所衍生的一種費用。即4S店替買家去銀行辦理申請貸款相關的審批手續,在辦理過程中所需的一切費用、經銷商提供的服務”所需的費用等。
針對這種現象,長春市工商部門在汽博會期間對長春市40家汽車4S店進行了暗訪,發現4S店在為消費者辦理貸款購車時要收取“服務費”,少則1000元,多則上萬元。
在調查中,工商部門也發現出這筆費用有一定問題。如車貸收取的服務費與車價掛鉤,常常不能款式的車服務費互不相同;消費者辦理車貸的過程中沒有選擇權,無法自我決定選擇4S店合作的哪家銀行或貸款公司,有時也無法決定自己是否能不通過4S店與貸款公司達成協議;所謂“服務費”沒有告知具體的標準,沒有明確的指明該項收費的標準在哪,也沒有正規的發票。有時僅僅通過口頭告知。并且服務費還可以講價。
質疑收費是否合理?會上4S店均認為合理
對于質疑此類收費是否合理,此次點評會上多家汽車4S店均認為此項收費合理。
有汽車經銷商表示,這樣的收費很正常?!拔覀兩碳倚枰凶约旱睦麧?,不過我們是有額度限制的,不允許多收,并且各家4S店相互競爭,所以出現了這個手續費砍價的現象,均是正常的?!?/p>
“這個收取手續費的現象是4S店普遍存在的,消費者買車本身就已經同意并且認可這種形式,關于這個手續費的訴求沒有普遍性,并且我們在買家付款之前已經告知手續費問題,汽車作為一種奢侈品也要付出代價?!傲硪患移嚱涗N商代表表示。
一汽某汽車經銷商也收費合理?!拔覀兊氖掷m費是2000元,應該沒有車的限制。消費者既然付款也就是認可這個收費方式,并且手續費的收取是因為我們要為消費者辦理貸款業務,這需要一定人力、物業成本的?!?/p>
在針對為何不能開正規發票時,有經銷商表示,不能開發票是因為營業項目上沒有服務項目,不允許開服務發票。
工商:銀行和經銷商之間的協議不能強加給消費者
針對4S店的想法,長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處副處長湯欣當場揭露了經銷商們的說法。
“據我們調查了解,你們收取的服務費用,是為了減少自己的風險損失。”湯欣說,根據他們調查,經銷商與銀行之間簽訂貸款協議后,消費者分期還款,銀行獲得利息后按照固定日子返給經銷商金額,但在此過程中,會收取相關費用。比如一輛貸款10萬的車,最終只返還給經銷商9.8萬元。這其中的2000元就是經銷商的損失?!暗沁@樣的損失不能由消費者填補,應該是4S店與經銷商之間的事。不能強加給消費者”湯欣說,如果貸款購車消費者提出自己去完成相關手續的辦理,應該不收這筆款項。
律師:“服務費”收取存在欺詐現象沒有法律依據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艷成針對此問題談到,在我國只有兩種貸款收取手續費時有法律依據。其一為委托貸款即自然人將錢委托給銀行,銀行收取相關費用;另一個為信托即消費者拿錢買信托產品,會要求收費。而所謂的貸款購車收取手續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劉艷成認為商家收取“服務費”的行為涉嫌欺詐。“根據《消費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商家明確標價,將真實全面的信息反映給消費者,這一點上你們沒有提醒消費者注意,有的商家只是在取車時才告知這筆款項,根據《合同法》第53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或違背另一方意愿所簽訂的合同,另一方有權向法律申請撤銷。55條還明確提出構成欺詐還需交3倍金額的賠償金?!眲⑵G成說,服務費收取違法,涉嫌欺詐行為,根據消法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三倍賠償。
建議:改“服務費”為保證金
面對律師的質疑,有經銷商終于說出收“服務費”的真實目的?!拔覀兪菫榱艘幈茱L險。”一家汽車經銷商表示,他們在為顧客辦理銀行貸款時,也會有貸款風險,所以才會收取相應的“服務費”。
對此,劉艷成認為商家收取“服務費”不合法,他建議商家應改“服務費”為保證金。 “保證金在合同法上有依據。”劉艷成說,在合同中列明相關款項,消費者應履行自己的義務,只要構成違約就需要賠付違約金,所以請4S店不要擔心所謂消費者不承認看到合同中款項這一事情的發生。 此外,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萍表示,汽車貸款是經銷商為了達成銷售目的而開展的延展性服務,也是經銷商為了賣車而衍生出來的協助義務,服務的目的在于購車交易的順利達成,所以應是汽車銷售商附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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