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怎么運作(貸款公司運營)
擔保公司,是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后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后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簡單來說,擔保公司就是為借款人的信用作擔保,在借款人逾期都未還款時,擔保公司要如約代其還款。
擔保公司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融資性擔保,比如貸款、票據貼現和項目融資等;另一類就是非融資性擔保,例如訴訟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等。常見的擔保公司大都是從事第一類擔保業務,這里也著重解釋第一類融資性擔保公司。
擔保公司在注冊經營范圍時,受到法律明文明確要求的“三不準”:不準吸收存款,不準發放貸款,不準受托投資。而小額貸款公司與之不同的就是:不準吸收存款,但可以發放貸款。這點從兩類公司的名稱上就能看出區別,但讓人們產生質疑的事實上是這兩類公司都在暗地里做一些吸納存款的“理財”業務,所以大家有些分不清。
一、訴前財產保全用資金如何擔保
(1)個人財產擔保:
法院接受的申請人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標的種類較為嚴苛,一般只能為現金、銀行存款或者不動產,在申請人無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與訴訟標的物等值或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物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拒絕啟動財產保全程序,對當事人資金或財產要求較高。
財產保全一般周期較長,如案件復雜、審理時間長的話,可能長達兩三年,在此期間,提供擔保的財產不得使用,資金不得動用、房產不得交易等等,當事人可能流動資金不足或喪失好的交易機會。
(2)銀行擔保:
銀行擔保信用高,法院認可度高,但銀行出具保函的門檻很高,
一般也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等值擔保,同時銀行保函費用較高,一般為5‰每季度,對于當事人來說負擔較重。
(3)其他公司擔保:
其他公司擔保方式一方面要求當事人有較好的人脈圈子,一方面法院相關要求較為嚴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關聯公司,同時要求提供擔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財務報表以核查財務狀況,還要求提供擔保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提供擔保等等。
(4)擔保公司擔保:
擔保公司提供的訴訟保全擔保一般只能被認可該擔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國范圍內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擔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擔保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同時,擔保公司的資質狀況良莠不齊,倒閉、跑路情況時有發生,擔保公司的收費也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