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產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資產公司能貸款嗎)
經典文檔 下載后可編輯復制PAGE 11PAGE 1XX銀行船舶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加大信貸支農力度,滿足不同客戶的信貸資金需求,切實防范信貸風險,根據《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XXXXXXXX等相關法律法規及XX農村合作銀行(簡稱本行,下同)有關信貸管理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抵押貸款業務是指本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客戶提供的,以借款人所有或共有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海洋捕撈船舶作為物的擔保而發放的貸款。第三條船舶抵押貸款業務應遵循以下原則:(一)以服務漁民、漁港經濟發展為方向;(二)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經營原則;(三)合法合規、真實有效、誠實守信;(四)對貸款實行全過程盡職管理和監督。第四條 船舶抵押貸款業務對象、基本條件等參照《XX農村合作銀行客戶綜合授信管理辦法》XX、《XX農村合作銀行個人貸款管理實施細則(2012修訂》、《XX農村合作銀行流動資產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XX農村合作銀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及其他相關XXXX信貸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章 貸款條件、用途、利率及其他管理規定第五條 借款人除符合本行信貸客戶基本條件外,還須滿足以下條件:(一)自然人在XX縣境內有常住戶口,有固定住所;法人單位在XX縣境內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借款人須從事漁業捕撈生產活動;(三)借款人須為申請抵押船舶的所有權人之一;(四)提供抵押的船舶屬鋼質結構且船舶作業在有效的使用年限內(一般為船舶建成15年內);(五)一艘船舶只能以其中一個所有權人名義申請本業務。第六條貸款用途(一)海洋捕撈、運輸業方面的生產資料購置;(二)海洋捕撈、運輸作業船舶的維修;(三)海洋捕撈、運輸作業船舶證件辦理費用;(四)海洋捕撈、運輸作業船舶相關設備購進;(五)海洋捕撈、運輸作業船舶短期流動資金;(六)更新購置海洋捕撈作業船舶。第七條 擔保管理特別規定。(一)辦理對私船舶抵押貸款時,信貸人員應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變現能力、市場價值以及所設定抵押物的合法性進行調查。XXXX(二)船舶抵押的借款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安貸寶”保險。(三)辦理抵押的船舶保險單(XX省漁業互保協會漁船互保憑證或本行確認船舶財產保險單,第一受益人須為本行)。XX(四)XX船舶抵押貸款須按規定要求,到有權登記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確保抵押擔保合同的有效性。
(五)未經總行同意,一律不得辦理第三者船舶所有權抵押業務。第八條 貸款額度和抵押率控制:貸款額度一般控制在該船舶保險XX金額(由XX省漁業互保協會出具的漁船互保憑證和本行確認船舶財產保險單兩者之和)的70%(含)以內。XX第九條 貸款期限:借款期限原則上控制在一年(含)以內,抵押借款合同或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超過原保險到期日的,應要求客戶首先辦理船舶續保手續。 第十條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日本行規定利率執行。第十一條 審批權限:辦理船舶抵押貸款業務時,其抵押額度的審批權限按房產抵押貸款額度審批權限執行。第十二條 抵押登記操作的有關規定。(一)統一授權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由總行統一授權經辦信貸人員辦理船舶抵押登記相關手續。在有效授權期限內,XX經辦信貸人員按總行授權內容規定,到有權登記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登記相關手續,若信貸人員崗位有變動的,支行應將變動情況及時上報總行,由總行合規風險管理部協助做好授權調整工作。(二)抵押登記手續的一般流程。 1、抵押借款合同簽署后,經辦信貸人員或指定專人必須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所要求的各項登記須提交的資料,陪同客戶到XX船舶所在地海洋漁業局等有權機構協助辦理登記申請相關手續,接受相關詢問和簽字確認,代領《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經辦信貸人員和臨柜監督人員須對登記后的合同及權利證書上的要素進行審查,以確保抵押貸款的法律有效性。 2、船舶抵押登記的注銷:參照抵押房產貸款的注銷手續規定執行。借款人或受托人(須為船舶所有權人)到經辦網點提出申請,在確保客戶已歸還全部抵押貸款本息后,經辦信貸人員方可出具《船舶抵押注銷登記申請表》。 第三章 貸款操作流程第十三條 船舶抵押貸款業務具體操作流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程序運作,不得擅自減少步驟和逆程序操作。基本操作程序: (一)客戶申請及提供相關資料;(二)貸款人進行調查、審查與審批;(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四)經辦信貸人員與客戶簽訂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五)按規定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六)貸款監督及貸款發放支付;(七)貸后檢查;(八)貸款收回。第十四條 客戶申請:“船貸通”貸款業務申請人(客戶)如實填寫《借款申請書》,向本行及其轄屬網點提出申請,同時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真實完整的資料:(一)借款人和船舶所有權人的有效身份證;(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三)船舶國籍證書;(四)捕撈許可證;(五)年檢審驗登記證書;(六)特殊許可證書:如船舶安全證書(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許可);(七)XX省漁業互保協會漁船互保憑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八)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申請資料。
第十五條 貸款人進行調查、審查與審批。經辦信貸人員受理并進行初步調查后,對客戶提交資料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核、驗證。對同意受理的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按《XX農村合作銀行授信工作盡職實施細則》規定職責進行實地盡職調查,簽署調查意見,交由其他信貸人員交叉審查,再按規定審批權限進行審批。所有信貸檔案資料應按《XX農村合作銀行信貸檔案管理辦法》管理規定收妥保管第十六條 辦理相關保險手續。經審批同意后,須要求客戶辦理船舶保險相關手續,確保XX省漁業互保協會漁船互保憑證保險單上約定保險賠付第一受益人為本行;同時,在貸款存續期間,須保證保險期間覆蓋貸款期間,以確保貸款保險受益的法律有效性。客戶自愿辦理“安貸保”的,其“安貸保”保險單原件須交由經辦網點的會計部門與權利憑證一起入庫保管。第十七條合同的簽訂:按規定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及相關手續,并確保以下手續的到位:(1)船舶所有人為多人的,須確保船舶的所有權人在《股東同意抵押意向書》上簽字確認;船舶所有權人為1人的,所有權人及其配偶須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2)抵押借款合同的借款起止日期須在互保憑證的有效保險期間之內,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十八條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完畢,經辦信貸人員或指定專人須陪同客戶,攜帶以下資料,到海洋漁業局協助辦理登記申請相關手續,并領取相應的抵押權利憑證:(1)抵押權登記申請書;(2)2/3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共有人同意設定抵押的證明文書(適用于多人共有情況);(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機構代碼證);(4)委托書和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適用于委托他人辦理);(5)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文書(適用于在建船舶);(6)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單;(7)承租人同意船舶設定抵押的文書(適用于已辦理光船租賃登記的船舶);(8)船舶抵押權轉移合同、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的證明文書、原抵押權登記證書(適用于船舶抵押權轉移);(9)船舶技術證書;(10)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船舶價值評估報告(視需要而定)XX。第十九條 貸款監督及貸款發放支付。 船舶抵押登記相關手續辦妥之后,由貸款審查監督人員按規定職責對辦理的貸款手續進行審核監督,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發現不符合規定手續的,審查監督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退回相關資料。客戶經理在收妥船舶保險單和《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后,應通過內部傳遞進行抵押品登記,方可根據《個人貸款管理辦法(2012修訂)》、《XX農村合作銀行流動資產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XX農村合作銀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支付規定進行貸款支付審查,XXXX簽訂借款借據發放貸款。
會計人員必須按規范化操作規程和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支付及入賬手續。第二十條 貸后檢查。貸款發放后,經辦信貸人員應按規定對支付后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同時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方式對借款人執行信貸業務合同情況及其生產經營情況及抵押物進行跟蹤檢查、監督,至少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檢查要形成專題報告或詳細記錄,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必須按規定立即向上級審查、審批管理部門匯報,并采取相應的提前收回、財產保全等措施,以確保信貸資金安全。第二十一條 貸款收回。借款人按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貸款歸還后,會計人員把相應的還款憑證及時交給經辦信貸人員,經辦信貸人員應憑還款憑證或查詢收回貸款信息及時記載相關貸款收回內容。對經起訴及執行收回的貸款和墊款,必須先歸還本行因起訴、執行所墊付的相關費用,并按照規定收回相應的貸款本息。第四章 特別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船舶抵押貸款業務的規范操作。XX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對私船舶抵押貸款申請時,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 “居住地址有關證明”、“收入和財產證明”、“貸款用途證明”,但經辦信貸人員要將有關情況在調查報告中作書面說明,并簽字以示負責。
第二十三條信貸檔案的保管。對船舶所有權證、船舶登記證、捕撈或運輸許可證、年檢審驗登記證、船舶安全證、保險單(XX省漁業互保協會漁船互保憑證)、船舶抵押登記證書等復印件,一并與辦理本業務所形成的有關信貸資料入信貸檔案由檔案管理人員統一保管。第二十四條人員分工及管理職責。開辦船舶抵押貸款業務的網點,須指定一名客戶經理辦理該項業務,并按規定產品代碼維護信貸管理系統申請資料,確保該信貸業務數據統計的準確性。各支行信貸分管行長要做好業務的輔導、信貸檔案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本行業務部門負責本業務的開發拓展及日常管理,制定具體推廣方案。本行合規風險部負責本業務管理辦法的修訂、風險監測、流程完善、業務輔導等管理工作。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船貸通”船舶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蒼信聯[2009]80號的通知》)隨文作廢;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XX農村合作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附表一:《漁業船舶抵押登記申請表》附表二:《漁業船舶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