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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6〕306號
依據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資委銀保監會外匯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號),本規定第五條與(銀發〔2020〕330號)不一致的,以(銀發〔2020〕330號)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部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引導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幣結算有序開展,現就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流程和有關政策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是指境內企業(以下簡稱放款人)通過結算銀行(以下簡稱經辦行)將人民幣資金借貸給境外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或經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托貸款的方式通過結算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借貸給境外企業的行為。
本通知所稱境內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注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
二、經辦行應要求放款人在辦理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前在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在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內為其辦理業務。
三、放款人應注冊成立1年以上,與借數人之間應具有股權關聯關系。
四、經辦行需嚴格審核境外借款人的經營規模是否與借款規模相適應,以及境外借款資金的實際用途,確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五、對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實行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管理。
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系數
企業境外放款余額=∑境外放款余額+∑提前還款額*(1+提前還款天數/合同約定天數)+∑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幣種轉換因子
每5年對提前還款所占額度進行清零。
其中,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為0.3;幣種轉換因子為0,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宏觀審慎調節系數和幣種轉換因子進行動態調整。經辦行和放款人應做好額度控制,確保任一時點放款余額不超過其上限。
對于短期頻繁發生的境外放款業務,經辦行應要求放款人提供相關情況說明,一旦發現有違規行為,立即停止為其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對于當前境外放款余額已超過政策調整后余額上限的放款人,經辦行應暫停為其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六、放款人不得使用個人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債務融資為境外放款提供資金來源。
七、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范圍內協商確定,但必須大于零。放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至5年內,超過5年(含5年)的應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備案。
八、經辦行應提醒放款人及時收回放款資金。出現借款人逾期未歸還的,且放款人拒不作出說明或說明缺乏合理性的,經辦行應暫停為其辦理新的境外放款業務,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情況。境外放款可以展期,但原則上同一筆境外人民幣放款展期不超過一次。
九、放款人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辦理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同時,人民幣境外放款必須經由放款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以人民幣收回,且回流金額不得超過放款金額及利息、境內所得稅、相關費用等合理收入之和。
十、經辦行應做好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十一、經辦行應認真履行信息報送職責,及時準確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賬戶信息、跨境收支信息、跨境信貸融資信息,并在收支信息的交易附言中添加“境外放款”字樣說明。
十二、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根據本通知對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之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及其他開辦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2016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