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的特點(小額貸款公司的含義和特點)
1994年,小額貸款的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被引入中國。2000年以來,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的正規金融機構開始試行并推廣小額貸款,中國小額貸款發展開始進入以正規金融機構為導向的發展階段。在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下,各種已存在的金融手段無法涵蓋整個金融市場,特別是農村金融市場。自2005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開始進行民間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產生,是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調整的需要,是當前金融市場巨大空間和需求的必然結果。小額貸款公司對緩解農戶及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改進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提高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性,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積極意義。盡管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符合多方利益,但作為新型的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在現實中面臨著多重法律障礙。如何健全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何找到化解法律障礙的出路?對這些問題的研究無疑將有助于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本文運用宏觀分析與比較的研究方法,分三部分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研究。第一部分從介紹小額貸款的主要模式入手,以期為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借鑒,重點分析了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背景和基本特征,以此作為下文深入研究的基礎。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試點以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情況以及法律制度的狀況,其次分析了當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立法層次低、法律身份不明確、監管體系不健全、可持續發展障礙等問題。第三部分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性長足發展提出相應的法律保障的建議:從法律上健全小額信貸制度,及時完善小額貸款公司運行的相關法律規范,立法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性;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轉型問題,應當在保證小額貸款公司先天優勢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將其轉制為民營銀行;明確我國銀監會的監管主體地位,建立靈活、有效的監管體系,以切實提高小額貸款公司金融風險控制水平,推動其更好、更快地可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