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根據《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檢查工作規程(試行)》有關規定以及《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2022年度行政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粵金監函〔2022〕19號)要求和《東莞市金融工作局2022年度行政檢查工作方案》,我局現組織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以下簡稱“五類機構”)2022年現場檢查工作。通過現場檢查,深入了解掌握“五類機構”的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情況,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風險隱患,依法處理違規事項,加強安全生產、疫情防控、網絡安全和公民數據保護工作,促進行業健康規范發展。為確保現場檢查工作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時間
計劃安排在2022年11月至12月31日期間。
二、檢查對象
(一)按照2020年度“楷模”評級結果,對全市范圍內的10家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二)從全市范圍內的9家融資擔保公司中隨機抽取5家(55.55%)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從全市范圍內的47家典當行法人機構中隨機抽取20家(42.55%)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四)對全市范圍內已納入監管范圍名單的1家融資租賃公司和處于整改期的9家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全覆蓋現場檢查;
(五)對全市范圍內已納入監管范圍名單的2家商業保理公司實施全覆蓋現場檢查。
上述受檢“五類機構”共計47家。
三、檢查內容
(一)小額貸款公司現場檢查重點內容:
1.禁止事項排查。主要包括:是否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是否存在賬外經營或財務造假問題;是否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暴力催收;是否抽逃資本金;是否經營未經批準以及法律、法規不允許經營的業務;是否未經批準跨區域展業等。
2.合規情況。主要包括:是否發放關聯貸款;貸款集中度;利率水平及明示年化利率情況;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情況;融資渠道、融資杠桿是否符合監管規定;重要事項變更是否依法依規報批等。
3.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情況。
4.資產質量和流動性管理情況。
5.涉法涉訴情況。
6.前期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融資擔保公司現場檢查重點內容:
1.《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配套制度執行情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后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方面的業務規范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是否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擔保費率;自有資金的運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規定等。
2.是否按規定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報告有關事項。包括:融資擔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加注冊資本等,是否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是否超范圍經營。包括:是否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是否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是否受托投資等。
4.是否按規定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包括: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風險權重計量擔保責任余額;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等。
5.資產比例是否合規等工作情況。包括:是否照國家規定劃分Ⅰ、Ⅱ、Ⅲ級主要資產;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是否低于資產總額的60%;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是否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Ⅰ級資產是否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Ⅲ級資產是否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
6.配合監管情況。包括:是否按規定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信息;是否針對前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等。
(三)典當行現場檢查重點內容:
1.禁止事項排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是否發放信用貸款;是否抽逃注冊資本金;是否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是否向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是否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是否對外投資;是否違規辦理股票典當業務(具體規定為《典當行業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等。
2.合規情況。是否超范圍經營、超比例發放當金、超標準收取息費;是否與股東存在違規資金往來;是否全部按規定機打當票;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典當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并公開經營范圍和收費標準;重要事項變更是否依法依規報批等。
3.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情況。
4.年審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四)融資租賃公司現場檢查重點內容:
1.禁止性事項排查。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的行為;是否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是否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是否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和未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或頒發相關經營許可的機構融資或轉讓資產;是否出租、出借融資租賃經營資質或將融資租賃業務委托給無經營資質的機構經營;是否存在虛假或誤導性宣傳,向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客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是否存在租賃物低值高買、高值低租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是否存在虛構租賃資產、虛假交付等交易行為;是否向客戶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是否存在以威脅、恐嚇、要挾等暴力非法手段進行催收、討債、處置租賃物的行為。
2.合規情況。主要包括:融資租賃資產占比;杠桿率;證券投資業務占比;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情況;重大事項報送情況;訂立合同規范情況;是否存在資金違規流向房地產等相關行業的情況。
3.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包括:組織架構是否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
4.配合監管情況。包括:是否按時報送監管部門要求材料;是否按規定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及重大風險事件;是否針對前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等。
(五)商業保理公司現場檢查重點內容:
1.《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及相關文件執行情況。
2.禁止性事項排查。包括: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與其他商業保理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發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專門從事或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配合大型企業故意占用上下游企業賬款,在合同中設置超出行業常規、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通過關聯機構提供應收賬款融資賺取利息、壟斷中小企業供應商應收賬款融資;從事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3.合規情況。主要包括:受讓應收賬款占比;杠桿率;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情況;重大事項報送情況;訂立合同規范情況。
4.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包括:組織架構是否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是否完善;是否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
5.配合監管情況。包括:是否按時報送監管部門要求材料;是否按規定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及重大風險事件;是否針對前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等。
四、檢查方式
市金融工作局會同相關園區、鎮(街道)金融工作部門對轄內“五類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并邀請會計師事務所一同參與現場檢查工作,主要采取監管約談、現場查看、審查賬冊和走訪有關受保或貸款企業、當戶等方式開展,同時依據《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行政檢查工作規程(試行)》組織實施。一是監管約談,主要聽取“五類機構”有關人員的情況匯報。二是現場查看,主要查閱公司章程、制度、會議記錄和決議;核對股東、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長(監事)、高管人員等商事主體登記信息。三是審查賬冊,按照檢查內容對“五類機構”資金使用情況、合規經營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及日常財務管理情況等進行審查,重點查看“五類機構”的會計賬表賬簿憑證、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業務臺賬及相關資料等。四是走訪有關受保或貸款企業、當戶等,主要采取書面、電話、上門等多種方式對“五類機構”客戶和合作銀行進行走訪,了解業務真實性等情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各園區、鎮(街道)金融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現場檢查工作,制定具體的檢查方案,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認真組織、周密實施。要及時通知轄區內“五類機構”,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現場檢查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
(二)突出重點,嚴查隱患。要以此次現場檢查為抓手,在重點檢查2022年度“五類機構”資金使用和業務開展情況的基礎上,排查“五類機構”賬外經營、抽逃注冊資本等違規行為及其他各類風險隱患,對于存在嚴重風險隱患的“五類機構”,要采取措施予以處置,嚴防風險,切實提升“五類機構”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意識。
(三)規范操作,嚴格檢查。參加檢查人員要認真對待此次檢查,現場檢查記錄詳細檢查事項,并對反映相關問題的材料予以復印作為檢查材料附件。檢查中要堅持依法行政,合規操作,要嚴守檢查秘密,切實做到廉潔自律。
(四)加強監管,強化應用。要加強檢查結果運用,提升和改進日常監管。每家機構檢查結束時,要及時下達監管意見函,指出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督促“五類機構”限期整改并進行整改驗收。本次現場檢查,凡是未提交公司自查報告、不配合或拒絕檢查,以及對檢查問題整改不力的,將視情采取強化監管及行政處罰措施、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吊銷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經營許可證、典當經營許可證以及不納入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監管范圍。
特此通知。
東莞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