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小額貸款公司(青島小額貸款聯系方式)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修訂后的《大連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業經大連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6日
大連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民間資金和社會資本合規進入小額貸款行業,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和經營活動,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推動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以及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精神及省政府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大連市由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與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 市金融發展局為全市小額貸款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審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等事項。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銀行資金融入業務。
(三)咨詢類相關業務。
(四)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章 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均可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小額貸款公司的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三)近2年內在工商、稅務、人社等相關部門無違法違規記錄,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近2年連續盈利。
(五)企業凈資產大于出資額。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除須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2年凈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上。
(二)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三)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
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公安部門無犯罪記錄,近5年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有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風險識別判斷能力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四)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他社會組織為出資人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第七條 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1億元。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70%,主發起人是最大股東,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20%;其他企業法人、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10%;單個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5%,自然人出資合計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30%.
第八條 經批準,可試點設立獨資小額貸款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農業小額貸款公司、小額再貸款公司及其他創新類專業化小額貸款公司。
獨資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其發起人應是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或從事金融業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6億元的企業法人。境外企業為出資人的,其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外商投資和外匯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由區市縣財政等政府部門獨資設立的、主要用于扶持“三農”和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的政策性獨資小額貸款公司,其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
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小額貸款。在服務中小企業時,股權投資比例可適當放寬。
在縣域(普蘭店區、瓦房店市、莊河市和長海縣)設立的、主要面向農戶和中小企業發放小額貸款的農業小額貸款公司,其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
小額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小額再貸款及相關業務由監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其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指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機構、經營決策機制、業務操作規程、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及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二)在公安部門無犯罪記錄,近5年在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經濟金融知識,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其中董事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金融業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業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主要包括:主發起人的經營發展情況,出資人是否符合籌建小額貸款公司的條件。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貸款。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方案。內容包括機構名稱、宗旨、性質、注冊地、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營業場所、公司治理架構、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配備數量、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計劃、籌建時間安排等方面的情況。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資人,須提供經審計的前兩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
(七)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八)擬任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表。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十)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出資人的自有資金,應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與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市縣政府會商,征求意見。由所在區市縣政府出具同意函,內容包括:主要發起人的基本情況,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監督管理及風險防范處置等。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監管部門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籌建批復。
籌建期為監管部門籌建批復簽發之日起6個月。籌建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向監管部門遞交開業申請;未按期完成籌建的,籌建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提交延期申請,監管部門應自接到延期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籌建延期最長為90日。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請的,籌建批復失效,由監管部門撤銷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監管部門自收到公司籌備組完整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開業批復。
公司籌備組應自監管部門批準開業之日起60日內,憑批復文件辦理營業執照,并自領取營業執照90日內完成開業。逾期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報監管部門確認原文件的效力。未能按期開業的,可在開業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監管部門提交延期申請,監管部門自接到延期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延期的決定。開業延長期限不超過90日。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由監管部門撤銷批復文件,告知公司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5日內,應向監管部門、公安局經偵支隊和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統計研究部門報送相關資料備案。
第十七條 注冊資本達到2億元、近2年凈利潤總額3000萬元以上、無違法違規事項或主發起人為從事信貸等金融業務、近2年連續盈利、無違法違規事項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申請設立1家分支機構;滿足上述條件后,注冊資本每增加2000萬元,可再增設1家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代辦點須到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事項,須報監管部門備案。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其他變更事項,須報監管部門批準。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包括:變更名稱,變更股東、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變更經營范圍,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營業場所,變更組織形式,變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籌建期內,主發起人不得更換,但其持有的股權可適度增減;非主發起人變更與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一并申報。開業后,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主發起人和非主發起人須經營期滿1年(起始日期為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執照注冊日,下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主發起人和非主發起人無經營年限限制。開業后,主發起人和非主發起人可同時變更;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變更事項,應向監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變更申請書。內容主要包括:變更事項和變更原因。
(二)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變更的決議書。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根據具體變更事項,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提供相應材料。此外,小額貸款公司變更股東,需提供股權轉讓協議書;變更主發起人,且新主發起人從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外產生,須由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市縣政府出具同意函。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監管部門自收到小額貸款公司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變更批復。小額貸款公司自監管部門批準變更之日起60日內,憑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報監管部門確認原文件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終止,須報監管部門批準,并向監管部門提出終止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申請書。
(二)股東會關于終止公司并成立清算組的決議。
(三)工商變更登記核準(備案)通知書。
(四)清算報告。
(五)債權債務安排及資產分配方案。
(六)地稅局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或清稅證明。
(七)國稅局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八)報紙公告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自收到小額貸款公司完整終止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終止批復。小額貸款公司自監管部門批準終止之日起60日內,憑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應報監管部門確認原文件的效力。
第四章 經營管理規范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經監管評級達到一定級別可適當放寬融入資金比例。
第二十六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中小型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20%.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可從事股權投資、保險代理、網絡小額貸款等創新業務。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其經營模式與技術條件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網絡貸款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有效的決策機制和內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未經批準,不得跨市經營。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并納入監管信息系統管理。嚴格按照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風險準備金,其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應保持在100%以上。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應將其開戶行的名稱、賬號等信息報監管部門備案。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發放和回收要通過銀行機構辦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賬外經營。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監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并按照監管要求向社會披露需公開披露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期限內,企業出資人出現更名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時,須及時提供相關補充材料,報市金融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授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小額貸款公司審批職責。監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規定,會同人民銀行、工商、稅務、人社、公安等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市場準入審核,并征求公司注冊地政府意見后批設。根據實際需要突破本辦法限制的審批事項,需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 監管部門應做好日常監管,建立評級制度和分級監管指標體系,牽頭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及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督促引導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市縣政府應配合監管部門落實風險防范機制,及時控制和處置風險事件。
第三十九條 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及持有股份,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及當事人正當合法的商業事宜保守秘密。
第四十條 大連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是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負責支持、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門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及時向監管部門上報融資、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與質押等情況,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統計研究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專項統計表和監管類指標報表。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由監管部門采取約見高管談話、質詢、警告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監管部門采取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被取消經營資格的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不得再次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三條 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推動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四條 大連銀監局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檢查依法給予指導和協助,在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方面加強信息溝通。
第四十五條 市工商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配合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依法進行監管。
第四十六條 市公安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暴力催收、洗錢等涉嫌犯罪活動依法開展偵查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做出處罰的,應書面告知市金融局。
第四十八條 市金融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協調有關部門,要求小額貸款公司開戶行提供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等相關信息。會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大連銀監局、人民銀行大連市中心支行等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處置制度,及時、有效地組織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
第四十九條 市金融局作為大連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其開展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13〕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