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小額貸款公司(青島市小額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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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糾紛的性質決定裁判適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一條就其適用范圍作出了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前述金融機構因放貸引發的民事糾紛,實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基于對風險防范的考量,此類借貸行為在程序、額度、利息利率等方面設有特別要求,故不適用《民間借貸規定》。
金融機構可以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前者如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后者如城市或農村信用社、貸款公司、信托公司等。那么,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前述金融機構?因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行為引發的糾紛,是否適用“民間借貸規定”?
解答
1、什么是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貸款公司的一種么?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則規定,“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通過對比二者的定義即可發現,小額貸款公司與貸款公司在設立主體、經營目的及范圍、企業類型均存在重大區別,“小額貸款公司”和“貸款公司”分明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貸款公司的性質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沒有直接關聯,不能以此來認定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金融機構。
2、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金融機構”?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除須經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2009年編制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以及2014年正式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JR/T 0124-2014),小額貸款公司均被歸于金融機構中的“其他”一類。這些是否可以認定,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
實務中,法院的態度如下: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黔民終28號:
“本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2009年發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雖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范圍,但現實中小額貸款公司仍由各地金融辦監管,至今并未經國家銀監會認可取得金融機構地位,亞聯公司同樣系經貴州省金融辦核準開業,業務經營范圍為小額貸款和票據貼現業務,受該辦監管。故亞聯公司不屬金融機構,本案屬民間借貸,應適用《民間借貸規定》相關規定……”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終7952號:
“本院認為,……雖然小額貸款公司確實非同一般的工商業企業,是經過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監管并持有金融貸款業務經營牌照,專門從事貸款發放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但其從本質上看,其尚不屬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范疇,正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個企業法人,只是其在設立上需要特別的程序,即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其所從事的專項貸款業務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導。既然如此,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就小額貸款公司在貸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上限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所規定的利率規制就應當適用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瀚曦小貸公司不能例外。”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黔04民終128號:
“本院認為,……第一、金融機構的設立須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系新型試點金融組織,其性質尚無定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明確: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小貸公司的設立并非經央行或銀監局批準,而是由省級政府批準,其尚不具備金融機構的資格,故本案華榮小貸并非金融機構,其與華西實業之間的借貸關系屬民間借貸,應適用該類法律規范……”
綜上,小額貸款公司不屬于《民間借貸規定》第一條中的“金融機構”。故因其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發放貸款而引發的糾紛,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適用《民間借貸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