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給公司貸款(貸款股東公司有責任嗎)
司法觀點
股東對公司財產不享有所有權,也無權處分。股東之前轉讓股權約定用公司財產支付轉讓價款的,可能導致轉讓行為無效。但交易完成后出讓方實際取得了公司財產并從中獲利的,不得再以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構成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知識點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能否以公司財產作為轉讓對價?
2、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后,股權出讓方能否恢復股東身份?
3、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代為支付轉讓價款的風險
4、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能否為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1995年A公司成立,股東為趙某、朱某、張某。
2014年3月1日,張某與朱某、A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及承包協議》,約定:A公司與張某協商一致,且經股東會批準、全體股東同意,原股東張某占A公司15%股份,現作價50萬元全部轉讓給公司股東朱某,以本合同附件一、二、三、四所列資產置換其股權作價金額,待股份轉讓手續完成后,將公司經營權在本合同期限內發包給承包方張某以供經營。合同附件一為《A公司生產設備及辦公設備明細》、附件二為《A公司材料與產品庫存明細》、附件三為《A公司債權與債務明細》、附件四為《A公司職工名冊》。
同日,張某、朱某、A公司簽署《補充協議》,明確了截止轉讓之日A公司應付款、應收款、庫存材料及庫存成品、辦公設備及生產設備的明細,約定以上總計作價50萬元,以置換原股東張某占A公司15%的股份。
2014年3月31日,A公司的股東變更為趙某、朱某。后張某實際取得了《股權轉讓及承包協議》及《補充協議》附件中載明的A公司資產,并投入使用。
2017年4月,張某以朱某未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構成違約為由,將朱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及承包協議》及《補充協議》,并要求朱某、A公司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恢復張某的股東身份。庭審中朱某辯稱其以A公司的資產作為股權轉讓款對價,張某認可并實際占有使用了A公司資產,應視為其已支付股權轉讓款。
法院認為
系爭《股權轉讓及承包協議》屬于混合合同,涉及股權轉讓及承包經營兩個法律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要求解除股權轉讓條款、恢復股東身份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
首先,根據查明的事實,朱某以A公司的生產設備、辦公設備、材料與產品庫存、應收款、應付款、減免的承包費等作為其應支付的股權對價款。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存續期間應當恪守資本維持原則,應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上述以公司財產抵償股東個人對外債務的行為,有悖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侵犯了A公司利益,存在明顯的不當。
但是股權轉讓對價支付方式的不當,并不能據此就否定張某與朱某就股權轉讓達成的合意。考慮到張某對此也有過錯,且其已實際接收了A公司財產并對部分財產進行了處分,已享有了這些財產所帶來的利益,故不能就此認為朱某未支付過股權對價。至于朱某侵犯A公司權益,可由A公司向其主張。張某以朱某未支付對價,根本違約,要求解除股權轉讓條款,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解除股權轉讓條款、恢復股東身份,不能簡單依據《合同法》來確定,還應結合《公司法》來綜合認定。股權并非單純是財產性權利,還體現為股東對公司資產的收益權以及對公司事務的決策管理權。股權的返還不僅會影響轉讓、受讓方的財產權利,而且會影響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穩定性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外,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公司對內開展管理活動,涉及經營方針及目標的制定、重大經營事項的決策等,都需要公司股東之間的高度信任與充分合作,否則就會造成公司經營僵局。現朱某、趙某不同意恢復張某在A公司的股東身份,故為維護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保障公司自治、促進公司有序經營、維護交易穩定,對張某要求恢復其在A公司股東身份的主張也難以支持。
故,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能否以公司財產作為轉讓對價?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不僅擁有民事主體資格,而且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公司所有的資產歸公司所有,任何一名股東、高管、董事都不對公司財產享有所有權,故股東無權處分公司財產。本案中兩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卻約定以公司資產作為轉讓對價,顯然構成對公司資產的無權處分。這種股權轉讓方式違反了物權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但是,股權轉讓方式的違法并不必然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的無效。本案中,張某和朱某均為A公司股東,明知這種股權轉讓方式的不合法、不合理,卻仍然約定以這種方式進行交易,張某、朱某均對此負有過錯。尤其是張某已經占有、使用了A公司機器設備并從中獲利之后,又以朱某未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法院駁回了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2、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后,股權出讓方能否恢復股東身份?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后,原則上應當由出讓方將收取的股權轉讓款退還給受讓方。但股權作為一種具有財產和人身雙重屬性的特殊財產,能否由受讓方返還給出讓方,也即出讓方能否恢復股東身份,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股權轉讓協議解除時,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則出讓方仍未喪失其股東資格,無需要求恢復股東身份;如果股權轉讓協議解除時,已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則出讓方已喪失股東資格,如果由已成為公司新股東的受讓方將股權返還給出讓方,相當于重新接納出讓方成為公司股東,需要征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這一過程類似于隱名股東的顯名化。我們此前發布的《隱名股東解除代持協議,代持股權如何歸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本案中由于張某和朱某已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張某已喪失A公司股東身份,即使法院判決解除股權轉讓協議,此時若張某想恢復股東身份,也需要經A公司股東同意。在A公司兩名股東均明確反對的情況下,張某無法恢復A公司股東身份。
公司治理建議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代為支付轉讓價款的風險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如果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也有可能使股東涉嫌抽逃出資。那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能否讓公司代為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呢。我們建議避免此類操作,公司代為支付價款可能存在以下兩種風險:
第一、被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既然公司提供擔保都可能被認定抽逃出資,那公司直接支付價款更是易被認定抽逃出資。
第二、被認定惡意轉移資產。如果公司已經負債累累,此時再代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會導致公司資產進一步減少,導致債務清償能力進一步降低,令人懷疑是否借機惡意轉移資產。我們此前發布的《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代為支付轉讓價款,是否合法?》(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2、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能否為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
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提供擔保,但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且被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擔保事項的表決,表決須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未經法定程序擅自為股東提供擔保,該行為是否有效,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究其實質,是不同審判人員對《公司法》關于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的規定到底是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的不同認識。
最高院主流觀點認為,《公司法》關于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的規定不屬于強制性規定。出于保護股權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考慮,即使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也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和擔保行為的無效。
但如果交易對象,也即債權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或債權人是公司其他股東,擔保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例如本案中股權轉讓雙方均為A公司股東,如果A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擅自為朱某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債務提供擔保,則該擔保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我們此前發布的《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能否為股權轉讓款提供擔保?》(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