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公司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公司名字大全)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公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網貸暫行辦法》”),該辦法限定了P2P平臺的借款上限,使得P2P平臺難以滿足借款人的大額融資需求,因此一些網貸機構或轉型做消費金融,或與金融資產交易所、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合作,或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或嘗試聯合放貸的模式來突破借款額度的限制。本文重點討論聯合放貸模式下的大額融資抵押物需注意的問題。
聯合放貸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P2P平臺聯合,通過內部約定的某一聯合放貸代表人統一向某一位或以上的借款人提供借款中介服務。在大額融資的情形下,借款人常提供房產等大額資產作抵押擔保籌借大額資金,而聯合放貸模式涉及的出借人(債權人)和平臺較多,如何辦理房產的抵押登記,以及如何防范聯合放貸模式下房產抵押擔保的法律風險值得關注。抵押物是否能進行多次抵押,房產是否只能在一個借款標的進行抵押登記?抵押物的處理和受償順位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本文以P2P平臺聯合放貸模式中的房產抵押擔保為例,簡要分析聯合放貸模式中多個借款標的如何實現單一房產抵押登記,抵押房產的處理和受償順位以及第三方擔保存在哪些風險等問題,并提示相關法律風險。
一、聯合放貸如何實現房產抵押擔保?
根據《網貸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P2P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和不同P2P平臺借款總余額分別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和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P2P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和不同P2P平臺借款總余額分別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和人民幣500萬元。
在聯合放貸模式下,某一自然人需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則可通過5個或以上P2P平臺分別發布獨立的標的,由各平臺撮合出借人出借資金。而參與聯合放貸的P2P平臺之間簽訂協議,約定一個聯合放貸代表人,由其他放貸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代表人辦理信息撮合、借款審查、借款還款、抵押登記等事項。
在單一的平臺模式下,由于債權人眾多,平臺往往通過獲取債權人的授權,統一辦理抵押擔保事項,將房產抵押登記在平臺或者平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的情形,對此情形,法院通常有兩種不同的處理辦法:1、由于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不一致,不支持債權人的請求;2、若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實質上構成主合同與從合同關系,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為抵押權擔保之主債權,則支持債權人的請求。可見,在抵押權人與債權人不一致且債權人無法證明自己是抵押權人時,債權人將面臨抵押權無法實現的風險。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抵押權委托行使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
那么在聯合放貸模式下,眾多的平臺參與其中,應該如何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呢?平臺的債權人行使抵押房產的抵押權會受到什么影響?從理論上來說,可由多個平臺共同作為抵押權人或者聯合放貸代表人作為抵押權人代替債權人行使相關權利,即多個平臺均獲得債權人的授權,將抵押物分別登記在平臺的名下;或數個平臺均獲得債權人的授權后,轉授權于聯合放貸代表人,將房產抵押登記在聯合放貸代表人名下。此時,聯合放貸的平臺需在內部協議中約定抵押房產的處理方式、受償比例以及抵押房產的受償順位等。
二、房產能否抵押在多個平臺名下?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因此,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若借款人將已經抵押過的房產用于P2P平臺的借款抵押的,可就該房產超過原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進行再次抵押,也就是說房產是可以多次抵押的。而在實踐中,登記部門就房產的剩余價值部分(房產超過原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的程序也同首次辦理一樣。因此不論從法律規定或者實踐操作來看,將抵押房產抵押登記在數個平臺的名下是可行的。
三、抵押房產的受償順序是否可變更?
若將房產分別抵押登記在數個平臺名下,則產生了抵押房產的受償順位問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故采用聯合放貸模式的P2P平臺在接受債權人的房產抵押擔保時,首先需審查該房產是否已經辦理他項權登記,該房產的價值是否超過已擔保的債權數額,同樣作為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如果不是第一順位,則對行使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有著一定的影響。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參與聯合放貸的數個平臺可與抵押人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平臺間可以內部協議約定放棄或者變更抵押權的順位。《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四、第三方擔保是否可靠?
除上述需要注意的問題,聯合放貸模式還涉及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貸款中介機構)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問題,即由擔保公司(貸款中介機構)統一負責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保證),并由借款人向貸款中介提供反擔保。此種模式省去了抵押擔保的復雜程序,但同時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風險,如擔保公司與債務人串通詐騙或擔保公司跑路,則將直接損害投資者的權益。平臺需審慎審查,否則出現以上情形也將對平臺產生不利影響。
本文系零壹財經專欄文章;作者簡介:
譚鴻: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互聯網金融律師團隊主要創始人,原中倫文德互聯網金融律師團隊聯合創始人,擅長互聯網金融平臺商業模式構建、產品交易結構設計、法律風險診斷、合同起草與審核、金融爭議解決、法律盡職調查等。
李燦: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互聯網金融律師團隊核心成員,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服務,為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合同審核、法律盡職調查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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