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海財險(華海財險是什么)
繼2019年5月因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被處罰后,6月28日,華海財險再次遭到中國銀保監會3項行政處罰,其中一項被認定為“涉案金額巨大,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性質惡劣”。與此同時,該公司董事長趙小鳴等高管被處于警告、罰款,總經理姜南被撤銷任職資格。
華海財險于2014年3月21日獲準籌建,并于同年12月9日正式開業,總部在山東煙臺,是中國內地首家以海洋保險和互聯網保險為特色的全國性、綜合型財產保險公司。
可是,剛剛成立5年的華海財險近年來卻先后因子公司“財務資料不真實”、股東入股“隱瞞關聯關系、提供虛假材料”、保險產品違規,屢屢遭到監管部門處罰。2019年6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對華海財險“違規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華海康盈”更是認定為“涉案金額巨大,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性質惡劣”。
在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中,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調查,華海康盈產品標準全稱為“附加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該產品的銷售期間為2016年5月至12月,保費收入3.19億元。
根據條款規定及理賠規則,公司應對所有保單給予“保費+固定比例收益”全額賠付,且實務中,華海財險對上述幾乎所有的附加險都進行了賠付。因此,該附加險具有明顯的投資屬性,被銀保監會認定為投資型保險產品。
《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12)40號】第三條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產品的資質條件作了規定,華海財險不符合“公司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利和虧損相抵后為凈盈利”的要求,不具備經營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質條件。華海財險上述行為屬于“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行為”。
因此,中國銀保監會認定,“時任華海財險總經理姜南、時任華海財險意健險部負責人李瑞銀、時任華海財險營銷管理部負責人馬超、時任華海財險客服部意外及健康險理賠處經理王強,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事實上,2017年11月23日,經濟觀察網曾以《華海保險被爆涉嫌違規銷售理財險》為題報道過這一事件。
當時,華海財險一名離職員工向經濟觀察網提交了一份印有“華海康贏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的保單。根據這份保單顯示,“保險費20000元”,相應條款為“個人重大疾病保險金額2000元”和“個人生活質量保障津貼保險金額207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6月28日”。這意味著,投保人只要繳納20000元保費1年,就能獲得700元投資理財收益,還能獲得個人重大疾病2000元的保險金額。
這位華海財險的前職員還向記者提供了一份“2016年6月24日總經理姜南在全轄業務推動會上的講話”錄音。其中稱,“在這個事情上,總公司和董事長到我們經營班子是高度重視的……不許單獨接觸、印制宣傳品海報,不許單獨接受媒體采訪,不許出現我們剛剛出現的給付、躉交,跟銀保產品對比,理財類等等相近的關鍵詞,所以有類似的宣傳我們全體追責……希望華海康贏圓滿實現銷售目標”。
這位前華海財險員工舉報稱,“2016年保監會并未有對華海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相關批文,這是華海財險公司涉嫌在違規銷售投資理財型保險產品。”
華海財險總經理姜南向經濟觀察網表示,對于銷售華海康盈投資型產品,他和公司曾提出聽證、進行申辯。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華海財險、姜南提出申辯及聽證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一是其對華海康盈產品的銷售管理存在疏漏,并非有意經營投資型保險產品。二是銷售的華海康盈產品己向監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號,在檢查前已主動停售和注銷,且未設定專用賬戶運用華海康盈產品保費收入,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三是認定違法情節嚴重的事實不清,予以從重處罰的裁量依據不明確。”
但是,中國銀保監會經過復核認為:“一是從華海康盈產品的設計、理賠及固定收益看,屬于投資型產品,但公司不具有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資格,屬于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國經營。二是投資型保險產品需報送監管部門嚴格審批,公司未按規定報送審批,而以備案方式規避對審批類產品的嚴格監管。公司停售和注銷華海康盈并未消除影響,不構成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糾正,未設立保險收入專有賬戶與本案違法事實無直接關系。三是涉案金額巨大,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性質惡劣,姜南作為分管華海康盈產品銷售工作的總經理,負有直接責任,應予從重處罰。綜上,對華海財險、姜南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與此同時,中國銀保監會還對華海財險另外兩項違法行為——“車險業務虛列費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公司高管”進行了認定。
最終,中國銀保監會下發了《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10號】》,作出了處罰:“華海財險違規銷售華海康盈投資型產品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條,對華海財險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ー條,對姜南警告并罰款10萬元,同時撤銷其任職資格;對李瑞銀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馬超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王強警告并罰款10萬元。”
“華海財險車險業務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華海財險罰款50萬元,同時責令停止其營業總部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3個月;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ー條,對胡國林警告并罰款10萬元。”
針對“華海財險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的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ー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對華海財險罰款1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ー條,對趙小鳴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姜南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于暉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唐海明警告并罰款2萬元。”
對于撤職,華海財險總經理姜南向經濟觀察網表示,目前他正在出差,還沒有收到銀保監會的相關文件,也無法做出回應。
華海財險在給經濟觀察網的采訪回復中表示:“高度重視、嚴肅對待中國銀保監會對公司的處罰決定”,并將嚴格落實監管要求、逐一對照、認真整改;其目前“償付能力充足、經營管理穩健、人員隊伍穩定,各項業務正常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