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公司可以發放貸款(貸款公司可以貸款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在“三農”、小微企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現將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要不要價稅分離3%、6%,賬務處理?)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應的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符合金融小微企業的印花稅免征政策可否享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16年140文同業往來政策可否享受?)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西部大開發政策可否同時享受?)
四、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貸款余額確認時間點?)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申報填寫?)
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7年6月9日
營改增后,利息涉稅的相關規定梳理——
一、貸款利息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于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6%.
二、貸款利息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營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非常關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夠抵扣的問題,如果借款利息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則對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絕對是一大利好。不過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相關解讀——5大途徑解決營改增后借款利息進項稅不能抵扣情況
三、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的應收未收利息,增值稅如何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照應收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而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則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在實際收到利息時繳納增值稅。
四、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業往來。
①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②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③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④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五、存款利息是否繳納增值稅?
我國現在的存款利率是非常低的,可憐巴巴的銀行存款利息,還要交稅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這其實也是沿襲了營業稅的相關政策規定。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具有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付的存款利息。而非金融企業之間、企業和個人之間借貸涉及的利息,不包括在上述“存款利息”范圍之內。
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分攤到每個月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題】
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同時,《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不征收增值稅存款利息的界定問題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存款利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具有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付的存款利息。(摘自河北省國稅局問題解答)
原來一直認為存款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和不征收增值稅都不是什么復雜問題,現在看來確實很熱鬧,也會有很大爭議。商業銀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業銀行基本業務就是吸收公眾存款,這里的公眾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單位存款。
目前存在的疑問在于,如果是商業銀行繳存在央行的準備金存款,這部分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我們理解也應該不征收增值稅,但是如果按照這里的解釋,央行顯然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資格。也有同學依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第一條第(二十三)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來解釋其可以適用免稅(當然就不是不征稅)??上?6號文又將其僅僅解釋為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似乎只針對人行向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沒有涉及其反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發[2007]5號《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指出,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村鎮銀行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從事同業拆借;(六)從事銀行卡業務;(七)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八)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九)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據此,在獲得批準后,村鎮銀行也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其支付的存款利息對于存款方來說也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當然金融企業關注度最高的還是同業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屬于增值稅不征稅項目的問題。同業業務是指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參考河北省局的口徑,即使是在同業存款中,只要存入方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存出方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也可以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貸款利息的進項稅抵扣及賬務處理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實施,金融業納入營改增范圍,企業因為貸款支付的利息取得了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以及如何做賬務處理呢?
一、貸款利息進項稅能否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上述第二十七條第六款明確“貸款服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所以利息支出即使取得了專用發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另外,上述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總結:貸款利息以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費用進項稅都不能抵扣。企業財務人員一定要了解,避免錯誤的抵扣造成少納稅金,帶來風險。
二、賬務處理
了解到利息支出的進項稅即使取得了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那么賬務處理就明確的了,也就是價稅合計計入財務費用或者資本化,根據貸款的具體使用情況判斷確定。賬務處理分如下幾種情況。
1、發票沒有認證
借:財務費用等有關科目
貸:銀行存款
為了避免形成滯留票,利息的專用發票可以認證,然后申報納稅時在附表中進項稅轉出欄次填列需要轉出的金額。賬面不需要再做進項稅轉出分錄。
2、發票已經認證通過,并且賬面也計入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那么需要做進項稅轉出處理的分錄。
借:財務費用等有關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