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扣押身份證(貸款公司扣押身份證合法嗎)
央視網消息(記者/楊繹霏):經歷漫漫求職路,有些畢業生已經確定了心儀的工作,準備邁向人生的下一階段。但在入職過程中,部分公司向求職者提出上交證件原件、為公司配備的設備支付押金、先試用再簽署勞動合同等要求,這些行為是否合理呢?
央視網《新聞+》欄目記者邀請北京君武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環、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凡新,共同解答入職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幫助求職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聞+》記者:入職時,有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交畢業證、學位證等證件原件,并將原件扣押,合理嗎?
王環:實際上,公司的直接目的是整個用工期間都扣押勞動者的畢業證、學位證,該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予以舉報,該公司會被處以罰款并責令限期退還。除了學歷證明,勞動者還經常會遇到被扣押身份證、人事檔案的情況,這對個人就業擇業均有較大影響,勞動者也有權舉報。
其次,如果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丟失了上述證件,造成損失的,我們還可以主張賠償責任。
《新聞+》記者:一些公司要求求職者為公司配備的電腦、其他設備支付押金,是否違法?
曾凡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有一些公司為員工配備電腦、汽車、電動車、手機等各種工具設備,屬于向員工提供勞動條件。如果公司因此收取押金,屬于向員工收取財物,該行為是違法的,公司應當予以退還。公司有收取押金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員工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環:部分公司在用工過程中,會存在直接或變相地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行為,這種費用不僅有押金,還會有定金、保證金、保證費、抵押物等其他表現形式。但無論是何說法,都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可以主張退還抵押金,并且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主張利息。
目前社會上的用工種類非常多,也會有一些高薪崗位,部分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以后,會為其配備車輛或房屋等大額財產。上海高院對于公司大額財產的提供有相關要求,如果公司和個人之間簽訂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擔保協議,實際上是受法律保護的,本身應當不違法。
《新聞+》記者:某些公司要求先行試用,再簽署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王環:只要公司從員工入職第一天起到第一個月之間,不與員工簽訂任何的勞動合同,就已經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往往在入職時還會遇到另一種情況。試用期結束后才簽訂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不體現試用期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自第二個月起主張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最后一種情況也比較常見,在試用期結束后倒簽勞動合同。例如,員工在6月入職,公司通過試用在8月認定員工合格,這時與員工倒簽6月份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主張權益維護會比較困難。
因此,勞動者在入職時一定要與公司確定好試用期以及合同等相關事宜,避免出現損失。
《新聞+》記者:入職后,若員工任職崗位與先前招聘啟事中的內容不符,能否要求公司賠償?
王環:這種不一致可能表現為,用人單位名稱與招聘啟事不一致,實際工作崗位與招聘崗位不一致,招聘崗位職責與實際崗位職責不一致等情況。
這個時候,我們需要審查,看招聘信息與入職實際差異是否達到了欺騙勞動者的地步。如果達到這種地步,司法實踐中認為這是一種欺詐行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主張合同無效。
對于無效的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賠償。賠償在各地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北京地區,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六條,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與大家理解的普遍意義上的賠償不同,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在其他地方,勞動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內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主張經濟補償金,同樣可以得到一定的權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