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公司的車抵押貸款(汽車租賃公司抵押貸款)
近日,靈武市人民法院通過云端調解方式組織四方調解,成功幫助二手車買賣購買方楊某挽回經濟損失5萬余元。
A.購車草率簽字,車輛故障意難平
2019年6月,原告楊某需要購車,但因資金緊張且征信不良,便考慮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一輛二手轎車。經人介紹,楊某來到上海某二手車經營銀川分公司處得知,可以無需支付任何前期款項即能購買轎車一輛。后原告在該公司的協助下,未仔細閱讀就現場通過APP簽署了大量的格式合同并與一輛灰色的奧迪Q5轎車合影。幾天后,楊某收到貸款審批信息,經詢問才得知,買車變租車,還不能更換車輛。
原來,楊某當天在支付首付款4萬元后,短短幾分鐘就與陜西某融資租賃公司及上海某二手車經營公司簽訂購車合同,建立了融資租賃關系,車輛登記在上海某二手車經營公司銀川分公司,楊某租賃該車使用。后車輛再被抵押深圳某銀行,深圳某銀行將購車尾款16余萬元支付上海某二手車經營公司,楊某需每月向深圳某銀行還款。楊某得知消息后,感覺自己是“啞巴吃黃連”,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為避免人財兩空只能將車輛開回家。
B.車輛頻頻出故障,當事人求助法院
車輛在上路過程中,楊某發現該車引擎聲音不正常,開到汽修廠才得知車輛需立刻維修,否則要報廢。楊某無奈對車輛進行了初步維修。后經網上查詢得知,車輛已多處切割、拆卸、修復、更換,楊某遂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評估鑒定,鑒定結果為:該車輛存在嚴重影響行駛安全的故障,系事故車、泡水車,目前市場價值只有近4萬元。20余萬元車輛瞬間變為幾萬元,楊某非常生氣,也停止了還貸。2020年12月底,車輛被拖走。無奈楊某向成都高興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已付租車款。
該院受理后認為約定管轄地法院與交易行為無關聯而將案件移送至靈武法院。主辦法官馬琳接手案件后,鑒于被告陜西某融資租賃公司、上海某二手車經營公司及第三人深圳某銀行都在外省,便多次與楊某和三公司電話聯系了解當事人訴求,調查案件事實。在多次電話溝通后,四方都同意調解,四方當事人在云端相見。
C.法官“云端”巧解購車糾紛
庭審中,法官結合證據材料、案件事實、法律規定等,積極向三家公司釋法明理,告訴他們其雖然與楊某簽訂了《購車協議》《融資租賃套系合同》《抵押合同》等協議,但這些合同都屬于格式,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免除了自身義務,并且在簽訂合同時也沒有給消費者進行充分的提示注意,屬于無效條款。而且出售問題車輛給楊某,有違誠信原則,是不當履行合同行為,合同也可撤銷。
最后,在法官耐心勸說下,三家公司都認識到了自身錯誤并同意調解。經過兩個半小時的耐心調解,法官充分講清楚法律,說明白道理,將心比心,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解除了合同,由上海某二手車經營公司承擔償還楊某所欠深圳某銀行貸款本息的義務,為楊某挽回5萬余元損失。
法官提醒,在二手車買賣中,消費者購車前應當充分了解商家售車程序、權衡合同利弊、查明車輛來源和毀損、維修情況后再決定是否購買,切莫走捷徑,輕信商家“大包大攬”的承諾,更不能隨意簽訂商家單方設置的格式合同,避免陷入糾紛,財產受到損失。
記者 王輝 劉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