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說和銀行合作(和銀行合作的貸款公司違法嗎)
錢曉睿/文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被告為上海華瑞銀行。該行通過第三方平臺向客戶發放信用貸款,客戶逾期違約被判歸還本息后,上訴稱華瑞銀行所合作平臺無放貸資質,并且在放貸之前未收取客戶資料,質疑其涉嫌違法放貸、未盡貸前審查責任。
對此,法院指出,案件中的合作平臺僅作為貸款簽約媒介,并非資金的實際出借方,不涉及違法放貸;銀行若未審查借款人的還貸能力而導致出借資金不能收回,其自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但不因此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
雖然該客戶的上訴請求被一一駁回,卻也反映出互聯網貸款依靠第三方渠道觸及更廣泛客群、擴大業務規模的同時,也對銀行風控管理帶來了考驗。專業人士指出,合作平臺可能缺乏充分的信用評估能力,需要銀行積極風控介入,以控制貸款風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如果沒有得到充分評估,可能會增加逾期和違約的風險。
與缺少放貸資質公司合作?銀行被告違法放貸
近日,裁判文書披露的一則判決文書,揭露了上海華瑞銀行通過第三方平臺向客戶發放信用貸款而引發的一起借款合同糾紛。
相關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21年7月28日與2021年9月3日,華瑞銀行與客戶楊某通過一旅游App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約定楊某向該行合計申請貸款5.02萬元,貸款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為18%,約定逾期罰息利率為貸款實際利率水平上浮50%。
最終,楊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22年9月3日,楊某尚欠華瑞銀行貸款本金、利息合計2.49萬元。對此,華瑞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也判定楊某歸還本金、利息及罰息。
然而,楊某不服判決進行上訴,表示華瑞銀行明知“北京XX有限公司”沒有放貸資質仍選擇與其合作,未經批準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違法從事發放貸款業務,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破壞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律璞玉律師對財經網金融指出,未經批準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違法從事發放貸款業務,通常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
華瑞銀行對于楊某的上訴辯稱,該行與借去花平臺之間存在業務合作關系,該平臺的訪問渠道會內嵌至其他App中,借款人在簽署借款合同時清楚知曉借款相對方為華瑞銀行。
財經網金融據判決文書及上述旅游平臺了解到,“北京XX有限公司”實際上為上述互聯網貸款的運營商,主要通過攜程等平臺向用戶提供貸款產品,為用戶在線申請貸款提供平臺和技術服務,貸款產品名稱原為“借去花”,現已更名為“信用貸”。攜程等App上均有“信用貸”申請鏈接,最高可借20萬元,年化利率7.2%起,所合作的擁有貸款資質的機構包括南京銀行、渤海銀行、華瑞銀行等12家銀行以及多家消金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二審法院認為,楊某雖然是在旅游平臺上簽訂的借款合同,但該合同首部已明確載明貸款人為華瑞銀行,且以加粗加黑的方式特別提醒借款人“華瑞銀行將為您提供本合同項下的人民幣貸款服務,本合同將由上海華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您簽署”,上述提示清晰明確,不致產生任何誤解。
對于涉案借款,“北京XX有限公司”僅僅是作為平臺提供簽約媒介,既非締約主體,亦非資金的實際出借方,故不涉及楊某訴稱的涉及違法放貸問題,楊某主張涉案合同無效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未收取客戶資料被質疑貸前審查不到位法院:不影響合同效力
除了對于第三方平臺的質疑之外,楊某還上訴稱,《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要求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前進行貸款調查,而華瑞銀行從未向其收取過資料,故有理由懷疑華瑞銀行只想賺取利息而無視實際情況進行放款。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指出,銀行貸前審查環節主要包括個人資料驗證,驗證借款人個人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信用評估,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包括信用報告查詢、還款記錄、征信評分等,以判斷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收入和就業驗證:核實借款人的收入來源和就業狀況,以評估其還款能力和穩定性;負債情況評估,評估借款人的負債情況,包括其他貸款、信用卡、債務等,以判斷其還款能力和負債水平。
法院查明,在借款合同中,有楊某授權華瑞銀行可調取其個人征信等資料的相關條款,由此可知華瑞銀行為開展涉案業務所需已配套了相應的貸款調查制度。
“華瑞銀行是否進行貸前審查涉及的是華瑞銀行內控機制,如因華瑞銀行未審查借款人的還貸能力而導致出借資金不能收回,其自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但不因此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楊某作為借款人以此為由主張減免還款義務?!狈ㄔ褐赋?。
律璞玉律師也向財經網金融表示,貸款發放過程中有瑕疵,不影響已實際履行的合同基本條款的約定效力。銀行放貸流程違規、違法放貸的問題,應由內部監管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訴。但借款人不能因為銀行未盡貸前審查借款給自己,主張借款合同無效,更不能以此主張不承擔還款責任。
廖鶴凱指出,若銀行在貸前審查過程中不盡職,可能會導致逾期和違約的風險增加、資產回收困難,未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進行審查可能引發法律風險,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同時影響客戶信任和業務發展。
“銀行在貸前審查中需要確保審查程序的合規性、客觀性和嚴謹性,以降低風險并保護自身利益?!彼岬?。
防范互聯網貸款風險 華瑞銀行加速建設自營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貸款是華瑞銀行通過第三方合作平臺發放的互聯網貸款,此前監管部門多次發聲對該業務進行規范管理。
2020年至2022年期間,原銀保監會相繼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逐步對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過程中出現的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以及合作機構管理不當等問題進行規范。
對于防控互聯網貸款風險,監管部門要求,商業銀行應獨立有效開展身份驗證、授信審批和合同簽訂,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涉及與合作機構開展營銷獲客、支付結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應當加強核心風控環節管理,不得因業務合作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廖鶴凱向財經網金融指出,銀行與第三方平臺合作發放互聯網貸款,合作平臺可能缺乏充分的信用評估能力,需要銀行積極風控介入,以控制貸款風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如果沒有得到充分評估,可能會增加逾期和違約的風險;第三方平臺的運營風險可能會對貸款的發放和管理產生負面影響,合作過程中也可能因存在法律合規方面的問題會導致銀行額外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需要銀行審慎操作。
為避免對于合作平臺的過度依賴,互聯網貸款新規之后,多數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選擇通過自營渠道投放自營信貸產品。在最新年報中,華瑞銀行也提及,該行正在加快自營渠道建設,其中自營產品航旅貸已完成創設上線放款,真正實現了獲客、反欺詐、客戶經營、風險控制、貸后管理、產品管理的全流程搭建,為后續優化收益結構、減少對外依賴、健全政策應對能力夯實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