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貸款利率多少(貸款公司的利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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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債權人收取的債務人24%—36%年利率之間的利息,債務人無權要求返還,無論該款是以現金或者房產方式支付。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218號姜再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情:
1、嘉泰小貸公司與姜再學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審判決姜再學等人歸還嘉泰小貸公司借款本息。
2、姜再學等人申請再審認為:(1)原審認定借款2200萬元未清償完畢,并按照月利3分計算部分時段的利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2)原審判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姜再學等人已經通過支付現金、用商服抵頂的方式還款,還款金額與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借款本息之和基本相等,故2200萬元借款本息已經基本償還完畢。(3)嘉泰小貸公司是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高于年利率24%的利息,按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不能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裁判理由:
最高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案涉借款本息數額如何確定。
(1)原審認定本案債務屬于原始借款2200萬元尚欠部分本金,其依據的主要證據是嘉泰小貸公司提交的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2月5日的五份借據復印件、宏盛建筑公司收據四份、向“清華名苑”項目出納員轉款憑證、2014年5月24日的七份借據復印件、2014年12月2日借據四份、2014年12月2日《協議書》、12個商服樓的購房收據、24個車庫購買收據等。以上證據中,雖有部分證據為復印件,但嘉泰小貸公司作出了合理解釋。以上證據數額及前后沿革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能夠證明各方最終簽訂的《協議書》款項為原始借款2200萬元沿革而來,原審對此予以認定,符合前述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2)關于原審確定已償還款項按年利率36%的標準抵充利息是否正確的問題。姜再學等人主張應以年利率24%抵充利息。本案中,各方約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年利率36%,用款人已經采用以物抵債的形式償還了部分欠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已償還款項以年利率36%為限先用以抵充利息,后以多余部分抵充本金,并無不當。其中,抵充24%至36%的利息部分,屬于償還“自然之債”,在債務人已經實際給付的情況下,不得再主張返還。
(3)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問題。應予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重要依據,其規制的范圍是民間借貸即民間資金融通行為。本案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之間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受該規定的規制。姜再學等人主張嘉泰小貸公司屬于“金融機構”,但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筆者分析:
小貸公司不屬于金融機構,并無爭議。因此,小貸公司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收取了36%的利息及部分本金后,雙方又進行結算,最終判定債務人應當償還后期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規定。債務人不能僅僅由于債權人取得了大量房產和本金利息就認為不應當歸還剩余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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