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抵押貸款登記(抵押登記貸款公司怎么查)
下面的這個案子發生在江西省南昌市,改編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書[(2002)行終字第6號],當時《民法典》未頒布,法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的,而今天我們結合《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及相關規定來進行分析。
原告: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原中國銀行江西省信托咨詢公司權利義務承受者)
法定代表人:方紅光,該行行長。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房產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白波,該局局長。
1995年4月5日,南昌市天龍實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天龍公司)向原中國銀行江西信托咨詢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申請貸款700萬元。信托公司同意在天龍公司落實貸款抵押手續、確保貸款無風險前提下辦理貸款。
4月14日,天龍公司法定代表人顏桂龍向江西省南昌市房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南昌市房交所)提出對該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船山路29號第二層2482.15平方米房屋辦理貸款抵押登記手續的申請,并提交了購房協議書及005518號房屋所有權證。
4月17日,信托公司與天龍公司簽訂了700萬元的《借款合同》。4月26日,南昌市房交所作出NO.0005005《房屋抵押貸款通知書》,認定抵押人顏桂龍提交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區船山路29號2482.15平方米房產的產權人為天龍公司,產權證號為005518,抵押權人為信托公司,抵押貸款金額為700萬元,抵押期限1995年4月26日至1995年9月25日共五個月,并在備注欄內注明:“銀行(信用社)見此通知書可辦理貸款手續,并收存此通知書;抵押貸款期滿,貸款人憑本通知和銀行(信用社)出具的還清貸款證明辦理抵押貸款注銷手續。”據此,信托公司先后分三次共支付700萬元貸款給天龍公司。
然而,6月13日,南昌市房管局發現顏桂龍并未在市房屋產權監理處辦證書,當初是用假產權證辦理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
1996年8月28日,信托公司以南昌市房管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審理期間,信托公司于1998年2月10日經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銷企業法人登記,其債權債務由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承擔。為此,原告由信托公司變更為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
天龍公司因為沒有參加1997年度年檢,于1998年8月被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并且查明該公司沒有開辦和主管單位。2000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顏桂龍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顏桂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定:南昌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員未認真審查顏桂龍提交的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南昌市西湖區船山路29號第二層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與該房屋所有權證存根以及檔案記錄內容是否相符,也未認真查對產權證與印章的真偽,就錯誤認定天龍公司對該房屋擁有產權,并作出《房屋抵押貸款通知書》,確認信托公司與天龍公司的房屋抵押法律關系有效。南昌市房管局違法辦理抵押貸款登記的行為是信托公司認為無風險放貸的主要原因,房管局違法出具他項權利證明的行為與信托公司財產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和因果關系。因此,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房產管理局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南昌市房管局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后,有權就其承擔的數額向天龍公司行使追償權。
信托公司在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沒有按照項目調查、項目評估程序規定的要求認真審查天龍公司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所發貸款額度亦不符合與抵押物市值比例的規定,對于造成財產損失也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由南昌市房管局賠償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人民幣2477750元及利息。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需要通過登記來公示,當事人根據公示出來的權利狀態進行交易,因此登記部門的行為對當事人的影響就會很大,一旦出現登記錯誤,可能給當事人、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帶來巨大影響。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以房屋抵押的,抵押權必須經登記才生效。負責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是房管局,房管局在履行職責、辦理房產抵押登記過程中,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對于抵押房產及其權屬證書的真偽加以核對與識別。
盡管借款人天龍公司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是最原始的罪魁禍首,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它后來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又因為犯罪被判刑,無法清償貸款,給貸款人造成巨大損失。正是由于房管局沒有認真、謹慎地審查相關材料、核對證件真偽,造成錯誤登記,才使貸款人相信了借款人的財產狀況,以為貸款不會有風險,這才將巨額貸款貸出,遭受到這樣的巨大損失。
正如法院所認定,房管局違法出具他項權利證明的行為與信托公司財產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和因果關系。《民法典》對這樣的情況規定了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規定登記機關對登記內容承擔責任,可以強化登記機關的職責觀念,促使其認真審查登記的內容,從而保障登記內容的真實可靠。
當然,《民法典》還賦予了登記機構在一定條件下的追償權,即: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比如本案中借款人天龍公司以高超的偽造技術故意欺詐,登記機構可以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天龍公司追償。如果登記錯誤是由于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也可以要求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賠償,可見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權力大,責任也大喲!如果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故意與他人相互勾結,惡意串通,造成當事人損害,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嚴重的甚至要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