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公司(小額信用貸款個人公司可以貸嗎)
附件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 險憑證、批單以及其他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承保文 件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 凡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開辦各類貸款業務 的商業銀行或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均可投保本保險,成為 本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已按借款合同的約定 向借款人實際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 的約定負責賠償借款人未償還的本金與利息:(一)借款人及其擔保人(如有,下同)超過借款合同約 定的且在保險期間內的還款日及本保險合同約定的等待期,仍 未還清被保險人的貸款本息;(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或借款合同約定的條件,宣布或決定貸款還款日提前到期。第四條 被保險人要求借款人及其擔保人履行還款義務所 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 9 — 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統稱“債權實現費用”), 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代表的故意行為;(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活動、 罷工、暴動、騷亂;(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四)被保險人違反有關貸款管理的法律法規、監管機構 規范性文件或被保險人有關審貸管理的規定發放貸款。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已實際追回的損失;(二)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懲 罰性賠款以及其他間接損失;(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 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保險 人也不負責賠償。保險期間第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根據被保險人與借款人在 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的借款期限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年,具體— 10 — 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賠償限額、承保比例與免賠額(率)第九條 賠償限額、承保比例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第十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本 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義務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 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一條的約 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 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 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 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 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 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 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約定 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11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 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 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 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 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如實告知義 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 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前款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 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 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本保險合 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 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 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 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 12 — 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 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十六條 投保人應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否 則,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在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每個月申報日期 前將上月發生的全部有關借款合同,按照保險人確定的格式和 要求如實向保險人書面申報。投保人未在約定時間內申報的, 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補報。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照有關貸款管理的法律、法規、規 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內部管理規定,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和財力 情況,在確認其資信良好并符合貸款發放條件后,方可同意向 借款人提供授信貸款。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 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被 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被保險人應準許保險人在必要的時 候核查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賬冊、合同、與借款人的往來函電 等資料,并予以必要的協助。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 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遇有有關授信貸款管理規章制度、貸款 經營管理方式等影響本保險合同所承保的貸款信用風險程度的— 13 — 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及時督促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并及時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時采取法律手段,以避免和減少損失。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約定義務的,因信用風險程度顯著增 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一)應當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 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 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 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 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應當保護有關證據,允許并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 查。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 明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二)保險費交付憑證復印件;(三)索賠申請書;(四)被保險人發出的逾期催收記錄;— 14 —(五)欠款明細;(六)借款合同復印件;(七)債權實現費用支付的相關憑證;(八)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 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 責任。賠償處理第二十二條 每次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 下列公式計算賠償:保險金 =(借款人未償還的本金與利息+債權實現費用-免 賠額或根據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承保比例保險人對全部借款合同發生的歷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予以賠償的保險金總和最高不超過賠償限額。當該保險金總和 達到該賠償限額時,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終止。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 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借款人及其擔保人請求清償 貸款余額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 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獲得清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相應扣減— 15 — 該清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 放棄對借款人及其擔保人請求清償貸款余額權利的,保險人不 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 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借款人及其擔保人請求清償貸款余額權利 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 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 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 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本 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雙方均應對業務合作過程中獲得 的對方信息資料履行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司法程序及監 管規定的要求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本保險合同之外的第 三方泄露,不得用于本保險合同以外的目的。否則,造成合同 相對人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16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保險合同相關風險情況發生顯著 變化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由雙方協商一致,在遵守保險產品 監管規定的前提下,修改或終止本保險合同中的約定,包括但 不限于修改賠償限額,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調整保險費, 或變更承保條件等。但上述修改或終止的約定只適用于投保人 在約定達成之后或約定中載明的生效日期之后投保的貸款業 務。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和投保人均有權提前終止本保險合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一方終止合同,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 對方,本保險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之日起滿三十日終止。
釋義借款合同:本保險的借款合同特指以符合被保險人貸款條 件的自然人為借款人,以被保險人為貸款人,約定貸款人向借 款人發放個人消費類小額貸款,到期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 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個人消費類小額貸款的資金用 途包括家庭裝修、個人旅游、醫療美容、教育學資、婚慶支出 等,用于購房、購車、股本權益性投資及其他國家明令禁止或 限制的活動的不適用本保險。本保險承保的借款合同單個借款 人最高貸款金額不超過30萬元。等待期:指為了確認保險損失發生的事實,被保險人在提 出保險索賠前應等待的一段時期,自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的— 17 — 次日起算。賠償限額:指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累計向被保險人賠 償保險金的最高限額,當達到該限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18 — 附件三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小額貸款信用保險費率規章一、基準費率2.0%二、費率調整系數(一)保險期間調整系數費率影響因素分類調整系數一年(含)以下0.6-1.0保險期間一年至兩年(含)1.0-1.8兩年至三年(含)1.8-2.5(二)免賠率調整系數免賠率調整系數10%以下0.95-1.3510%(含)—20%0.85-0.9520%(含)— 30%0.75-0.8530%(含)—40%0.65-0.7540%(含)— 50%0.55-0.6550%(含)— 60%0.45-0.5560%及以上0.35-0.45— 19 —(三)借款人風險調整系數1、借款人還款方式調整系數借款人還款方式調整系數期末清償法1.0-1.2等額本息還款法0.8-1.0等額本金還款法0.6-0.82、借款人貸款金額調整系數單個借款人累計貸款限額(萬)調整系數5(含)以下0.6-0.85-10(含)0.8-0.910-20(含)0.9-1.020-30(含)1.0-1.23、借款人擔保類型調整系數具有保證的信用貸款信用貸款信用貸款比例小于或的比例大的比例大100%具有比例小于 擔保類型等于20%,于20%但于50%但其余情況抵押、質押或等于其余均具有低于或等低于或等20%抵押或質押于50%于80% 調整系數0.7-0.80.8-0.90.9-1.0 1.0-1.11.1-1.3 1.3-2.0注:借款人風險調整系數=借款人還款方式調整系數×借款 人貸款金額調整系數×借款人擔保類型調整系數(四)被保險人風險調整系數1、被保險人信貸風險管理狀況調整系數— 20 —被保險人信貸風險管理狀況調整系數擁有全面完善的風險管理及催收體系和執行機制,包括被保險人對承租人有完善的風險審核、業務審批流程和制度,做0.6-0.8到逐筆審核、逐級審批。承租人逾期拖欠支付租金有完善的業務催收和處置流程。有相應的風險管理及催收體系和執行機制,包括被保險人對承租人有完善的業務審批流程和制度。承租人逾期拖欠支付0.8-1.0租金有完善的業務催收和處置流程。有一定的風險管理及催收體系和執行機制,抽查進行面簽審1.0-1.5核,或通過系統自動審批的,有待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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