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貸款公司(貸款公司貸款流程及條件)
市金融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
監管評級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區金融主管部門、各小額貸款公司: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工作,根據《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津金融局〔2016〕75號)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7月11日
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體系,建立分類評級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現對機構的分類監管,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依據《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津金融局〔2016〕75號)等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監管評級是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金融局”)及各區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金融辦”)依據日常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年審等工作所掌握的信息,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對小額貸款公司合規運營情況及主要經營管理要素進行數據采集、評分、匯總、確定級別的過程。通過監管評級系統地分析、識別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風險等級和合規狀況,并據此確定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規劃和創新業務試點資格等差異化監管政策。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我市轄區內經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條 市金融局于每年初組織開展監管評級工作。數據采集區間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條 在監管評級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相結合,靜態分析和動態分析相結合,總量分析和結構分析相結合;
(二)定性指標總分值不高于定量指標總分值;
(三)定量指標主要依據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管系統數據,對有證據證明動態監管系統數據不能真實反映機構經營情況的,相關指標可按照真實數據進行調整;
(四)監管評級應充分考慮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市財政局的意見及有資質的第三方評級機構給予小額貸款公司的信用評級。
第二章? 監管評級指標體系
第六條 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指標體系共分為6類評級要素共17項指標,分別為:
(一)內控管理
1.公司治理
2.制度建設
3.部門設置
4.人員結構
(二)信息化建設
5.系統安裝
6.預警信息
(三)財務指標
7.資金實力
8.風險控制
9.運營效力
(四)社會績效
10.目標定位
11.社會貢獻
(五)合規經營
12.年審情況
13.配合監管
14.人員培訓
15.外部評價
(六)調整項
16.加分項
17.減分項
第七條 每項評級指標下分為若干評價要點,市金融局每年初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及當年機構監管服務政策導向對評價要點進行修訂,并據此印發當年《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指標體系》。
第三章? 監管評級結果
第八條 監管評級結果根據各評價要點得分的算術加和結果確定,得分(含加分項)超過100分的,計100分。
第九條 監管評級結果以Ⅰ、Ⅱ、Ⅲ、Ⅳ、Ⅴ五個等級表示。其中:
(一)得分為90分(含本數)至100分的,綜合評級結果為Ⅰ級,表示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制度建設健全,經營管理規范,符合國家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功能定位,風險防控能力強。
(二)得分為80分(含本數)至90分的,綜合評級結果為Ⅱ級,表示小額貸款公司各方面基本健全,經營管理基本規范,基本符合國家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功能定位,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三)得分為70分(含本數)至80分的,綜合評級結果為Ⅲ級,表示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一些中等程度的弱點,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四)得分為60分(含本數)至70分的,綜合評級結果為Ⅳ級,表示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風險較大。
(五)得分為60分以下的,綜合評級結果為Ⅴ級,表示小額貸款公司存在較多的嚴重問題,風險極大。
第十條 凡年度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結果不應高于Ⅳ級:
(一)違反營運資金來源有關規定;
(二)違反貸款集中度的有關規定;
(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統計資料或監管系統反映的數據不真實;
(四)未經核準擅自更改應經核準方可辦理的變更事項;
(五)未按時完成監管部門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監管措施;
(六)高級管理人員無故不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或監管約談。
第十一條 凡年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直接歸為Ⅴ級:
(一)任何形式的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二)抽逃注冊資本;
(三)經司法機關認定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
(四)未經批準在本市行政轄區外開展業務;
(五)違反利率管理規定;
(六)未經批準擅自開辦新業務;
(七)其他嚴重違規事項。
第四章? 評級操作程序
第十二條 市金融局負責組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工作并審定機構評級結果。各區金融辦負責對本轄區注冊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
第十三條 監管人員須充分熟悉監管評級的所有要素及評價要點,嚴格依據規范的評級操作程序進行評級工作,保證評級結果客觀公正。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數據采集
區金融辦主監管員應以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管系統為依托,結合小額貸款公司全面業務檢查和年度綜合評價材料,以《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指標體系》中所有評價要點所需的所有主觀和客觀數據為限采集數據。
小額貸款公司在監管評級當年1月1日至評級日發生本指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列違規情況的,主監管員據此對該公司評級結果進行相應調整。
對于通過以上渠道采集的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在數量和內容上不足以支持該體系所有評價要點的,主監管員應通過現場走訪,與現場檢查人員、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外部審計人員舉行監管約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評級信息。
市金融局負責匯總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市財政局有關意見,分別通報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區金融辦。
(二)數據審核
主監管員應對通過不同渠道收集的小額貸款公司相關項目指標的平衡關系,以及不同文件中同類信息的一致性進行審核。對于通過動態監管系統收集的數據與其他途徑收集的數據不一致的,主監管員應按照一定的比例抽查相關合同、憑證及銀行對賬單等資料進一步進行核實,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不愿意提供的信息,應視其為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信息;對于不能確定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情況,應視其為有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情況。
(三)數據填報
數據填報過程應嚴格遵循本指引確定的評級方法和評級標準進行,并充分考慮定量指標的真實性和變化趨勢,以及定性指標的復雜性和主觀判斷的差異性。不同指標涉及的相同數據應當一致,每項定性指標均應提供填報依據,對于同一事項在不同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考量應當做到尺度一致;定量指標應當說明計算過程,所歸屬的得分區間,定量指標填報采用非動態監管系統數據的,應當說明數據來源及數據采用依據,數據計算過程應當有適當形式的復核以保證數據計算準確無誤。
(四)確定初步的評級結果
主監管員依據本指引規定的評級方法和評級標準,在科學填報客觀分析的基礎上,合理、準確判斷小額貸款公司的整體狀況,確定監管評級的初步結果。
主監管員對每一項評價要點的分析、判斷、預測和評價要力求做到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斷合理,準確反映小額貸款公司合規運營和經營管理各方面的狀況,并填制完成相關的評級工作底稿,保證評級結果的客觀準確和公正公平。
(五)審核確認
審核工作由區金融辦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主監管員、現場檢查主查人、機構準入經辦人員參加,通過評級審核會議等形式集體討論進行,主監管員要根據集體討論結果完成評級審核會議紀要。區金融辦要將經負責人簽字確認的轄區機構監管評級工作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一并報送市金融局。
(六)審查確定
市金融局在收到各區金融辦報送的符合規定的評級報告及相關材料后,應對評級工作進行書式審查,并對評級結果為Ⅰ級和Ⅴ級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復評。審查及復評工作由市金融局分管負責人牽頭,小貸擔保監管處負責人、非現場監管專員、機構準入審核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共同完成。凡審查小組認為評級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評級結果存在明顯不合理的,可要求區金融辦作出解釋,在有足夠理由證明評級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評級結果不合理的情況下,可直接對評級結果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