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貸款可以變更股權嗎(公司有貸款股權能不能變更)



想解釋清楚夫妻二人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就先要搞清楚這600萬的性質,要分幾個層面來進行解釋。
一、假設這600萬是夫妻二人向公司的借款。
如果夫妻二人以借款的名義從公司借走600萬,如果有借款合同、會計也以借款記賬、有支出憑證等,那么這就600萬就是借款,則公司就是債權人,這夫妻二人有向公司承擔還款的義務。
就算夫妻二人到期不還,也應該屬于民事爭議,由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如有)、或公司債權人向該二人追索,這種情況是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等刑事犯罪的。
二、假設這600萬是夫妻二人作為公司股東的分紅款。
既然說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我們就直接認定夫妻二人是公司的股東。
如果夫妻二人經營有方,公司掙了錢,二人作為股東就享有股東分紅的權利,如果這600萬是股東分紅款,那么夫妻二人用這筆款項做什么,是二人的自由,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三、假設這600萬是夫妻二人經營公司的工資及提成收入。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不一定是公司的員工,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都是股東。當股東同時又作為公司員工的,比如擔任總經理、高管的,就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提成、資金等。
如果這600萬是作為夫妻二人經營公司的勞動報酬,且公司薪酬體系的設計并沒有明顯不合理的情況的(多勞多得),這也是合法的,這種情況也是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四、假設這600萬沒有任何名目,只是單純的挪用了。
如果夫妻沒有根據財務制度向公司借款,也沒有依據股東權利從公司分紅,這筆款項也不能被認定為是夫妻二人的工資或是業務提成等,就只是二人從公司賬上劃走了這600萬,只是單純的挪用了且長期不歸還的,那么這種情況,也不見得一定會被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夫妻二人既然成立了公司,就意味著其夫妻財產應當與公司財產進行隔離,公戶與私戶不能混同。混同了就意味著法人人格混同,夫妻二人不再承擔股東的有限責任,而應當以其個人及家庭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有負債未清償,那么夫妻二人是不能只承擔股東的有限責任的,應當以夫妻二人家庭財產及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公司真的有債務發生,那么夫妻轉走的錢,不管是用來買了房子還是買了其他資產,都可以用來清償公司的債務。
在夫妻店的情況下,夫妻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持有公司100%股權而對公司資產擁有所有權以及處分權。所以就算夫妻二人挪用了那600萬,也會以夫妻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所以并沒有實際侵犯公司的財產權利,也就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我個人認為也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