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車輛融資抵押(常州抵押融資車輛租賃公司)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各轄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常州經開區科技金融局:現將《常州市融資擔保行業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常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2020年1月2日 常州市融資擔保行業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為加強融資擔保行業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業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常金監發 [2020] 1號
常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常州市融資擔保行業 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轄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常州經開區科技金融局:
現將《常州市融資擔保行業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常州市融資擔保行業監管工作
實施細則(試行)
為加強融資擔保行業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擔保行業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監管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2.《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3號)
3.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令2010年第3號)
4. 《關于印發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
5. 《江蘇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政許可工作指引》(蘇經信擔保〔2012〕449號)
6. 《江蘇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蘇經信擔保〔2012〕450號)
二、監管內容
1. 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備案、領(換)證等。
2. 融資擔保公司日常經營行為。
三、監管權限
1.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外省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等事項,由各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初審合格后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通過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批。
2. 融資擔保公司省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報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
3. 涉及融資擔保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重大股權變更、增資等事項,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確保變更后符合監管相關規定,并將檢查結果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四、監管措施
各級監管部門應加大現場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監管力度,具體采用以下方式開展監管工作:
1. 非現場監管。利用監管信息系統加強對擔保公司業務、財務等數據的收集、核對和統計分析,對主要風險指標進行持續監測,對經營風險進行初步評價和早期預警,及時掌握行業發展和擔保公司經營情況,提高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2. 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分為常規性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兩種方式。常規性現場檢查是根據融資擔保行業日常監管的要求定期開展的監督檢查,可以事先告知擔保公司需要檢查的范圍、內容、要求和時間。專項現場檢查是針對擔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隱患,開展的臨時性、突擊性的專門檢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查機構。必要時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可以從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專業評級機構、行業協會等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檢查。
3. 年度審查。每年組織融資擔保公司年度審查工作。
4. 其他監管方式。
五、違規行為處置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實行記分制度,具體參照融資擔保監管記分表。
單次扣1-2分的違規行為,由各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出口頭或書面警告。
單次扣3-9分的違規行為,由各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擔保公司書面報告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單次扣10-14分的違法違規行為,或當年扣分累計20分以上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并進行必要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書面報告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單次扣15-19分的違法違規行為,或當年扣分累計25分以上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將擔保公司違法違規和風險情況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他債權人通報,經營風險較大的可以提請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責令其暫停經營融資擔保業務,待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整改并消除影響,給予恢復正常營業。
單次扣20分以上的違法違規行為,或當年扣分累計30分以上,情節嚴重、或整改無望、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請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依法撤銷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資質。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涉及行政處罰事項的按有關規定辦理,需要提請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處置的事項由各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初步核查后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融資擔保公司認為處理不當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予以糾正,或按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
融資擔保監管記分表
擔保機構名稱:許可證號:
指標
事項
分值描述
扣分
扣分原因
一、基礎管理
經營許可證
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扣2分;工商登記與營業執照不一致,扣3分;許可證丟失,扣5分
經營場所
與營業執照不一致,扣3分
各項管理制度
不健全,每項扣2分;制度執行不好,每項扣2分
擔保合同
不規范,扣2分;未對客戶保證金事項約定扣5分;無《擔保客戶告知書》,扣10分;無合同,扣10分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兼任黨政機關職務,高級管理人員兼任黨政機關職務或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每人扣3分
準備金提取
擔保賠償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按規定比例足額提取,在扣3分的基礎上,比應提金額每低10個百分點加扣1分
擔保業務管理
未實現信息化管理,扣5分
擔保業務檔案
管理不規范,扣2分;檔案不齊全,扣5分;弄虛作假,扣10分
財務核算、會計賬簿、報表
不規范,扣5分;弄虛作假,扣10分
二、業務經營
業務范圍
超范圍經營,扣10分
經營主業
不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擔保業務收入低于營業收入50%,扣5分
業務規模
成立2年以上,連續6個月無新增融資擔保業務,扣10分
單個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超過凈資產的10%,每個扣3分
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超過凈資產的15%,每個扣3分,每高1個百分點加扣1分
單個被擔保人的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
超過凈資產的10%,每個扣3分
擔保責任余額
超過凈資產10倍,扣5分
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
每個扣5分
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每個扣5分;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但未能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每個扣3分
三、資產管理
Ⅰ、Ⅱ、Ⅲ級資產以及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在資產總額中的占比
Ⅰ、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20%;Ⅲ級資產不得高于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后的30%;凈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60%。任意一項不達標,扣40分
資金往來
劃出資金高于規定比例的,在扣3分的基礎上,每高1個百分點加扣1分
準備金使用
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外,扣10分
客戶保證金賬戶
未實行專戶管理,扣5分
客戶保證金使用
用于違約代償以外的,扣10分
客戶保證金收取
多于存出保證金扣10分,每高1個百分點加扣1分;賬外收取扣15分;數額500萬元以上扣20分
其他費用收取、占用客戶貸款
以其他理由或其他形式向客戶收取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扣10分;占用客戶貸款,扣10分
四、監督管理
業務統計報表、文件資料
未按時上報每次扣3分,每次錯誤扣2分,弄虛作假每次扣10分
行政許可、備案
行政許可補正材料每次扣3分,未通過每次扣5分;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后30日內未向監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每次扣5分;材料弄虛作假,加扣10分
工商登記
行政許可批準文件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未完成工商登記,扣5分;工商登記與批準文件不一致,每項扣10分
重大風險事件
未按時報告每次扣3分,隱瞞不報的每次扣10分,主要出資人因違法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扣20分
現場檢查
不能及時按要求提供材料扣5分,提供虛假材料扣10分,拒絕或者阻礙扣15分
社會信用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扣10分
五、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未經批準擅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扣20分
抽逃注冊資本金
扣20分
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
扣20分
自營貸款
扣20分
受托貸款
扣20分
受托投資
扣20分
非法集資
年度記分0分
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視情節、后果酌情扣分
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年度記分0分
六、綜合評價
信用評級
BBB+扣1分,BBB扣3分,BBB-及以下扣5分
銀擔合作
成立1年以上未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信,扣10分
風險分擔
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再擔保公司、地方人民政府開展業務合作過程中有風險分擔的,加2分
擔保代償
當年累計新增擔保代償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扣10分;期末應收代償款超過凈資產30%的,扣10分,期末應收代償款超過凈資產40%的,加扣5分
放大倍數
對于爭取監管記分90分以上的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放大3倍以下的扣5分,4倍以下的扣3分,5倍以下的扣2分
支農支小
對于爭取監管記分90分以上的擔保機構,支農支小擔保業務占比低于80%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10分
適應監管
公司資產比例每月均符合監管要求的,加5分
榮譽獎勵
享受免稅政策的,加1分;獲得國家、省、市、縣區級專項資金扶持的,加2分
扣分合計
備注:1、本記分表為百分制。
2、綜合評價中的事項不是違法違規行為,在年底作為對擔保機構總體性評價的一次性記分。
3、放大倍數、支農支小兩項指標,僅對爭取監管記分90分以上的擔保機構進行考核。原則上,監管記分90分以上的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放大倍數須達到3倍以上。
4、國家、省、市、縣區級專項資金扶持獲得多項的,不重復加分。
5、在整改期間內,對同一事項各級監管部門不重復扣分。整改期限過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仍達不到要求,該事項雙倍扣分。
附件2
融資擔保、再擔保法人機構設立條件
及申請材料
一、設立條件
1. 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融資再擔保”字樣。
2. 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3. 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為實繳貨幣資本,來源真實合法。
4. 有具備本指引規定條件的股東。法人股占注冊資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資比例最大發起人為法人。
5. 有熟悉與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擔保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6.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7. 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其他配套設施。
8. 符合全省融資擔保、再擔保行業規劃布局及監督管理的總體要求。
9.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的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應按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請。
二、出資人條件
1. 企業法人股東
(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持續經營2年以上且上年度盈利。
(2)有充足的貨幣資金、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3)凈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50%,其中房地產開發、投資類企業凈資產不得低于資產總額的80%。實施本項投資后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企業集團合并報表的,其子公司的投資余額不計算在內。
(4)第一大股東和出資比例30%以上的發起人,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2年累計凈利潤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2. 自然人股東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2)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入股資金必須是自有貨幣資金。
(3)出資比例10%以上的發起人應有2年以上的實業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證明。
3. 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以及事業、社團等其他法人單位作為發起人出資的,應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三、組建工作要點
1. 出資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簽訂出資人協議書,確定擬組建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的組織形式、出資方式和股本結構,明確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2. 主發起人召集其他出資人召開出資人會議,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出資設立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成立籌備工作小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權其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有關決議。
3. 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4. 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出資人進行財務狀況審計。
5. 召開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有關會議,審議通過章程草案,選舉董事、監事及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審議通過內部管理機構設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議案。
6. 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預先核準公司名稱。
7. 出資人將注冊資本撥付到位后,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8. 市、縣(市)監管部門要根據當地融資擔保、再擔保行業布局的統籌規劃,對擔保公司設立申報、籌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四、申請材料
1. 封面;
2. 目錄;
3. 縣(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推薦意見;
4. 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全體股東承諾書;
5. 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6.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至少包括:公司籌建和各項決議情況、出資人關聯情況、資金來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項管理制度合規性;
7.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8. 驗資報告(原件),含銀行詢證函和進賬單,其中法人股東出資應從本單位賬戶轉賬;
9. 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10. 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企業法人作為出資人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信用報告、近2年經營狀況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其中,第一大股東或出資比例30%以上的發起人,須提供近2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報告內容完整,含會計報表附注;自然人作為出資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明、個人簡歷、個人信用報告、出資能力證明(個人財產清單、權利證明(書)、實際控制或參股的公司持股證明和財務審計報告等材料);其他社會組織作為出資人的,需提交相應資格證明材料;
11. 擬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和身份證明;
12. 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表和身份證明、學歷職稱證明復印件;
13. 出資人大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通過有關事項的決議;
14. 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業務區域經濟金融發展情況、設立擔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
15. 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內容應包括經營機制、目標市場、業務規模、盈利能力、利潤分配預案、內控機制及準備金提取方案等;
16. 公司章程草案,業務經營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17.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的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須提交商務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或證明;
18. 其他材料。
附件3
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受理條件及申請材料
一、受理條件
1. 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 減資后的融資擔保、再擔保公司滿足融資擔保、再擔保法人機構設立和出資人條件,《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有關規定。
3. 已與銀行合作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需經所有合作銀行同意。
4. 申請前已在所在地市級(含)以上報紙公告減少注冊資本,公告日距申請日45天以上。
5.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申請材料
1. 封面;
2. 目錄;
3. 縣(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推薦意見;
4.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
5. 減資申請書。應當載明公司成立時間、公司住所、注冊資本、開展擔保(再擔保)業務情況,公司減資原因和必要性,減資前后股東名稱及持股數額和比例,公司減資所做的前期工作、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再擔保情況說明、減資取得所有合作銀行的同意情況說明和后續涉及減資的有關工作計劃和有關承諾等事項;
6. 驗資報告(原件)。含銀行詢證函和進賬單;
7. 股東(大)會決議,國有及國有控股融資擔保公司應出具相關政府或其授權主管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及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材料;
8. 截至股東(大)會做出減資事項決議之日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近6個月加蓋合作銀行公章的在保業務明細表、近6個月資金使用匯總表(所有賬戶貨幣資金余額匯總表,余額200萬以上的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9. 減資公告(所在地市級(含)以上報紙公告減少注冊資本,公告日距申請日45天以上);
10. 合作銀行同意減少注冊資本的意見書;
11.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12. 近2年財務審計報告(含會計報表附注)和有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原件,財務報表按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編制;
13. 其他材料。
附件4
備案事項、備案材料及備案程序
一、備案事項
(一)省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變更
1. 變更機構名稱
2. 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3. 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備案材料
(一)《融資擔保機構備案登記表》
(二)新(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備案程序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5日內,在省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信息系統的變更申請進行相應登記、變更;30日內郵寄送達江蘇省信用擔保協會(南京市雨花臺區安德門大街21號江蘇科技金融大廈13層,張秋燕,),并同時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設立分支機構的,除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告外,還需告知擬設地設區市監管部門。
附件5
領(換)證事項、材料及程序
一、領(換)證事項
(一)省內設立分支機構
(二)變更名稱
(三)變更地址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擔保業務范圍
二、領(換)證材料
(一)《申領(換發)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許可證舊證原件
(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領(換)證程序
領(換)證程序按備案程序操作,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收到領(換)證材料后30日內,為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發放(換發)經營許可證。對融資擔保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重大股權變更、增資等事項,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收到備案材料后10日內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主要核查《融資擔保機構備案登記表》信息真實性、股權轉讓手續完備性、銀行對賬單及業務檔案,重點了解其資金到賬、使用情況及業務開展情況等,準確掌握合規經營狀況,確保變更后符合監管相關規定,檢查結果于現場檢查后5日內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對于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擔保機構,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將視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換證和監管記分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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