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抵押融資哪家好(融資抵押車輛的風險)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呂斌
繼2019年、2021年法制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聯合易鑫集團、北京市君澤君(上海)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共同發布《汽車金融合規指引》之后,2023版(下稱《指引》)新鮮出爐。
《指引》從4個維度梳理汽車金融產品的業務經營風險場景,提示相應的合規風險控制措施。同時,結合汽車融資租賃熱點問題的司法實踐給出對應的合規建議。
四個維度解析汽車金融合規風險
“《指引》聚焦的4個維度分別是融資主體、融資模式、融資對象、融資標的。”《指引》主筆人、北京市君澤君(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虹律師表示。
《指引》首先建議各融資主體在參與汽車金融活動中,應首先遵循所在行業領域通行的法律法規政策等規范性法律文件載明的合規管理標準和要求,如《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汽車金融業務的通知》《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
《指引》總結了包括汽車經銷商和汽車售后服務商貸款業務、汽車及汽車附加品貸款和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二手車金融業務、汽車附加品貸款和融資租賃業務等5大業務領域風險點,給出17項風險管理措施。
《指引》其次對融資模式合規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引》認為,商業銀行對于汽車貸款的發放,要遵循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如價格評估、貸款發放比例、貸前審查、風險防控措施等。在融資租賃模式下,融資主體的融資租賃業務余額應滿足《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單一客戶主體及關聯方客戶主體的業務集中度要求。而在借款、融資租賃分別與 SP 業務公司聯合服務的模式下,融資主體和 SP 業務公司需分別根據各自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內容所屬業務領域遵守相應的業務合規管理規范。
第三是融資標的合規問題。按融資標的(即汽車)的使用性質、新舊程度、動力類型等劃分為多個類別,需遵循不同分類標準下的合規管理標準和要求。如《汽車貸款管理辦法》針對商用車貸款規定了比乘用車更高的要求,如借款人信貸檔案應額外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四是融資對象合規問題。《指引》指出,針對融資對象的合規管理規定,主要目的是通過明確融資對象的各種消費者權益,從而要求融資主體在業務經營中采取各種合規管理手段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各融資主體還需嚴格執行自身制定的與融資對象相關的各項企業合規管理制度,如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市場營銷制度等。
汽車融資租賃領域司法案例占比最高
在易鑫集團首席運營官宋睿看來,汽車金融主要風險分為外部風險和內部風險兩大部分。其中,外部風險又包含行業監管、客戶群體、司法環境、合作伙伴四大風險來源,而內部風險則包括產品設計、企業管理、人員管理和運營風險四大風險來源。
“伴隨著汽車行業持續高質量發展,汽車金融產業規模也隨之突飛猛進。與此同時,行業監管也呈趨嚴態勢,尤其在消費者保護、資產處置和準入門檻三個層面更為明顯。”宋睿表示。
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年12月發布的《2013年10月-2020年9月涉上海自貿試驗區融資租賃案件審判情況通報》的統計結果,以2019年數據來看,八成以上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為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馬虹分析認為,因借貸和抵押擔保法律關系普遍較為清晰,因此司法爭議多發生在汽車融資租賃領域。《指引》從汽車融資租賃經營者和消費者爭議解決的司法實踐角度,提示最新的司法實踐、裁判結果所體現的合規管理重難點問題、爭議較大的問題,并結合司法實踐最新動向給出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汽車金融業務時的合規指引建議。
針對租賃物汽車的無權處分和低值高估問題,《指引》建議,合同簽訂前,出租人應以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有效成立為審查目的,重點審查租賃物情況,特別是租賃物權屬情況;合同簽訂后,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物,避免無權處分租賃物導致合同解除及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出租人應建立健全對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
針對合同租金、服務費等費用收取問題,《指引》建議,出租人應規范租金約定用辭,準備好租金、服務費等其他費用的計算依據說明,在合同中服務內容、租金支付、費用收取等條款以顯著標識重點提示。此外,承租人還應注意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并保存好支付憑證。
針對擔保權利行使問題,《指引》建議,出租人應對汽車所有權在對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雙方還應在回購合同中明確約定回購條件、租賃物交付方式以及租賃物滅失毀損或客觀無法交付時的處理方式。
針對合同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指引》建議,雙方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取回權條款時,應首先明確租賃物取回權的成就條件,避免一般違約即成就取回權;其次,詳細約定取回權行使的流程和方式;最后,應約定租賃物取回后的處置方式。
數據合規、電池等熱點問題突出
《指引》還針對數據合規、新能源汽車電池單租模式合法性、汽車金融爭議的民刑交叉等三大汽車金融行業熱點問題,分別進行深入分析,并給出合規建議。
在全球數據主權競爭日益激烈、個人信息保護合規監管日趨嚴格的大背景下,汽車數據合規問題日益突出。目前,我國已出臺《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相關法規,汽車數據監管體系初步建立。
“現有法規對于個人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均有嚴格標準,尤其對于敏感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保護更是極為嚴格,這也對汽車數據合規問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馬虹表示,根據監管政策,處理個人信息需遵循“默認不收集”原則,處理重要數據如融資主體業務量大、處理涉及個人信息主體超過10萬人的個人信息時,應開展風險自評估并向主管部門報送報告,并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同時,重要數據若需要向境外提供,還應通過主管部門出境安全評估,并配合主管部門抽查核驗與數據安全評估。
《指引》提出,新能源汽車電池損耗快導致電池貶值快,而電池占新能源汽車整車成本較高,如果新能源汽車銷售時能實現裸車銷售加電池租賃,將極大節約消費者用車成本,提高新能源汽車銷量,進而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加速發展。
根據《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指引》認為,電池可作為與新能源汽車分離的獨立的物進行融資租賃交易,但應區別電池純租模式和電池融資租賃模式兩種不同模式下的適用問題。
針對汽車金融爭議的民刑交叉問題,《指引》提出,根據司法部門的意見,應首先區分案件是否涉及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如不涉及涉眾型經濟犯罪,應判斷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是否屬于“同一事實” ,如屬于同一事實,應先刑后民;如屬于不同事實,則分別審理。
“《指引》為解決汽車金融領域當前面臨的主要合規問題提供了重要參考。”馬虹總結道,未來,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推動科技創新與業務合規的融合,將成為汽車金融合規建設的重要走向,應做好相應的合規管理和風險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