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抵押融資能融多少錢(融資抵押車輛的風險)
84 櫥人 2 01 4年 10月 (上 半 月 ) 第1 9期 經濟發展 與民生 能夠有效地引導社會提高風險意識 , 理性進行 消費 , 以防止破產給 自身帶 來 的諸 多不便及信譽受損 。 2. 2 加大對濫用破產法的懲治力度 國內汽車貸款和部分房屋貸款 以及其他貸 款出現不 良貸款 比率 逐漸 增加 , 其 中有相 當一部 分人本 來有償 債能力 , 但通過 各種手 段逃避債 務 。 出臺 自然人破產法 , 會有一些人利 用破產對 自己進行保護 , 躲避債務責任 。 筆者認 為, 對濫用破產法 的債務人應 以刑事 責任來定 罪, 否則無法 起到震 懾作用 。同時 , 對債權人非法催債和騷擾合 法 申請破 產的債務人 的行為 , 也應有相應 的法律約束 。 債務人 申請破產后本人資信嚴 重受損 , 如果債務人能夠意識到信用 的 重要性 , 濫用破產 法的 現象就 會減 少 , 整 個社 會 的信用 環境 將會 有 很大 提高 D [。 ] 2. 3 設置必要 的前置程序 必要 的前置程序是對個人破產制 度的適用進行有效過濾的重要手段 , 如庭外 和解程序和庭 內和解程序 , 只有 在兩個前置程序都失敗后才會進入 正式 的破產審判程序 。
即首先進行庭外和解 , 庭外和解失敗后債務人才能 申請啟 動個人破產程序 。個人破產程序啟 動后先進行庭 內和解 , 庭 內和解 期間暫停對債務人破產 申請的審查 。我 國個 人破產制度 建立時應 充分重 視前 置程序 的作用 , 以減輕審判機關的負擔。 三、 個人破產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意義 3. 1 緩解矛盾 在我國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 , 在債 務人無力 償債的情形 下, 債務 人本 人不能 申請破產 , 債權人也無法 申請債 務人 的破 產, 一些債權 債務成 為“ 爛賬” , 長期糾纏著債權人和債務人 , 讓 雙方都背負著包袱 , 實質上對二 者的利益都造成損害 。而法院對于這些無力 還債者及 一些惡意規 避債務 的“ 老賴” , 也是無能為力 , 難 以通過“ 個人破產 ” 這一途徑 對債務人進 行必 要的行 為懲戒 和信用制裁 。這一方面助長了“ 老賴” 和違法者的囂張氣焰 , 公然挑 戰社會道德 ; 另一方面也使得社會公眾對 司法權威和法院執行能力 越來越沒有信 心, 對法院工作不斷進行 輿論聲討 。 個人破產制度 的設立 , 對于陷入嚴重財務 困境 的個 人來說 , 可 以通過 個人破 產程序 , 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 , 使其 能夠 重新通過 努力實現 正常的 生產 和生括 , 也給債權人一個交代和說法, 從這個意義上講 , 個人破產制度 對陷入嚴重財務 困境的債務人和遲遲得不 到償還 的債權人來說 , 實際上能 夠起 到極大地緩解矛盾的作用 。
3. 2 有效緩解執行壓力 根據最高人 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 , 近幾 年來 , 我 國法 院一年審 理 民商 事案件平均 約有 500 萬 件 , 其 中有財 產給 付 內容 的案 件大 約 占到 9O 1993 年, 當事人 自動履行的 比例 占了 7O 3O ; 但在十年之后 的 2003 年 , 需要法院強制執行 的比例 上升到 了 52 當事人 自動履行 的比例只 占 48% ; 到 2013 年 , 全 國各 級法 院受理強 制執 行案件 298. 9 萬件 , 而同期審理 民商事案件 751. 1 萬件 , 減去 不需要強制執 。 , 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只有 , 行的調解、 撤訴方 式結 案 的 400 多萬件 , 需要 法 院強制 執行 的 比例 達到 85 。如果按 照這樣 的比例變化繼續下 去, 再過十年 , 可能會有更 高 比例 的案件需要法 院強制執行 , 法院的執行壓力會越來越大 。建立個人破產制 度 , 能有效破解“ 執行難” 。 是通 過制度設計 , 讓被執行人只能二者取其一 : 要么履行裁判 , 要么 申請 破產, 如拒絕選擇將會受到嚴厲制裁 。
當前在司法領域經常出現這一 現象 : 一些身家數百萬元 的債務人拒不履行幾萬元 、 幾千元的判決 , 而法院 在強制執行 中卻發現其財產早 已全部轉 移 , 無從摸 清其資產底 細 , 無法對 其進行法律 制裁。這類“老賴” , 在具備個人 破產制度 的國家 中, 就 不可能 如此逍遙法外。因為, 如果一個人無能力履 行判決 , 可能會被債權 人 申請 破產 , 如債權人不 申請 自己也必須申請破 產, 一旦被宣布破產 , 破產者生活 將會受到極 大的限制 。所 以, 如果僅因不履行幾 千、 幾萬元 的判決 , 而被宣 布破產是得不償失 的。 二是訂 立一個較長時間的“ 監管” 期限。根據個人破產制度有關原理 , 債務人一旦 被法院宣布破產 , 意昧著其在若干年內接受破產管理人的監管 和債權人的監督 , 在歐美 國家這個年 限通 常是 3 至 5 年 。在這個 期限 內, 除了發放一筆維持生活 的固定資金外 。 其余資金 主要 由委托人償還破產者 的債務 。破 產者的生活方式也被限制 , 不允 許有奢侈 生活和高 消費行為 , 否則將會被法 院延長“ 監管” 期限 。只有這 樣才能有效 地震懾惡意 失信行 為和拒不履 行行為 。
三是充分借助和解制度保障 申請執行人權益 。如果債務人不愿破產 , 可以與債權人 達成和解協議 , 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分批還款 , 或者延期還款 , 或者豁免一部 分債務 。筆者認為 , 法院在執 行裁判過程 中 , 如遇到 申請執 行人和被執行 人一方 申請個人破產事件 , 可 以在 自愿 的基礎上 , 積極 促成 雙方達成和解 協議 , 并監督協議履行到位, 以此保 障債權 的實現。 3. 3 保護家庭和個人 我國并 沒有個人破產的相關法律法規 , 個人資不 抵債后 , 往往 出現債 主想方設法苦 心追債 , 債務人如驚 弓之 鳥四處逃債 的局面 。實施《 個 人破 產法》 后 , 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 、 逃債 的情 況 , 債權人可 以依法 申請 宣判 債務人破產 。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 , 也可 以依 法 申請破 產保護 , 在 生活受 到極 大限制 、 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 債務可 以得到一定免除 , 并得 到重新 做人的機會 , 防止 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 的現象 。 綜上, 個人破產制度 的設立將彌補我 國破 產立法上 的一段空 白, 也為 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 的經濟現象提供了解決 的合法途徑 , 規定個人 破產也 是反映一個 國家信用制度的具體體現, 這樣可能會給我國的經濟發 展開辟 個更為寬廣的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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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相關動產的 占有 , 將 該動產 作為債權的擔保 。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的抵 押人實 際上 是對抵押物 行使 的 種處分權 。 那么融資租賃 中的租賃物能否辦理 動產抵押 登記呢? 分 以下 幾種情 況分析 : 、 在融資租賃期 間 。 出租人 以租 賃物 為抵 押物 辦理 動產 抵押 登記 是可 以 的 。 因為在此期 間, 租賃物所有權仍歸 出租人所有 , 出租人 自然是 對租賃 物有絕對的處分權 , 那么 出租人此時把租賃物作為抵押物抵押給承租人 以 外的第三人是 可以的, 所 以這種情況下到工商部 門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是沒 有問題的 。 二、 在融資租賃期 間, 承租人 以租賃物為抵押物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 這種情 況 一 般 是 不 可 以 的 。 因為這時候承租人對租賃物雖享有 占有、 使用、 收益權 , 但卻沒有處分 權 。所以這時候承租人不能私 自在租賃物上設定抵 押。 一一但是有一種“經有權人授權”的例外情況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 資租賃合 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的解釋 》 第 九條 : 承租人 或者租賃 物的 實際使用人 , 未經 出租人 同意轉讓租賃物或 者在租賃 物上設立其他 物權 , 第三人依據《 物權法 》 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 租賃物 的所有權或者 其他 物權 , 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 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有 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 出租人 已在租賃物 的顯著位囂作 出標識 , 第 三人在 與承租人交易 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 物為租賃物的 ; ( 二) 出租人授權 承租 人將租賃物抵 押給 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 ( 三) 第三 人與承租人交易時 , 未按照法律 、 行政法規 、 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 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 四) 出租人有證據證 明第 三人知道 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 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 人 民法 院應予支持 : ( 一) 承租人 未經 出租人 同意, 將租賃 物轉讓 、 轉 租、 抵押 、 質 押 、 投資人股或 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對于前兩 條, 結合我們的工作實際 , 可 以這樣理解 : 在融資租 賃期間 , 承租人一般 不可以私 自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 , 但可 以依據有權處分 人也就 是出租人的授權在租賃物上設定抵押。在動 產抵押登記實踐中, 我們 常見 的就是 出租人授權 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本人 的情況 。 在實踐中有的出租人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 出標識 , 顯示租賃物的所 有權歸屬及租賃屬性 , 有 的出租人在租賃物有 明確 的抵押登記機關 的前提 下 , 通 過授權承租人 將租賃物 抵押給 出租 人并在登記機 關辦理抵 押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