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承兌匯票到期怎么兌現(到期后的電子承兌匯票兌現流程)
眾所周知,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最大區別就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那么,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怎么兌現呢?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
商業承兌匯票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另外根據《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額對其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罰款。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托收款寄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付款人。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帳戶不足支付的,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上午開始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于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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