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的保障范圍(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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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型鋼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某型鋼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某財險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遺漏了兩個重要事實。1、本案所涉保險事故系某型鋼的雇員朱X于2018年12月10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當場死亡,其在事故中被認定為負同等責任,且經靜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朱X的家屬遂將某型鋼訴至靜海區人民法院,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該案已經靜海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作出(2020)津0118民初39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型鋼給付工傷保險待遇包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喪葬補助金共計761562元,某型鋼也已經履行完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各項給付義務。然而原審判決卻完全無視其本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以及判決的履行情況。在某型鋼已經對外支付了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依然以該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為由駁回某型鋼的訴訟請求,屬于遺漏了重要事實。2、本案中的重要證據“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中,在“有無就本投保標的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保險”一欄中,某型鋼明確勾選為“無”,但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中卻未對此進行認定,亦屬于遺漏了重要事實。某財險在明知某型鋼未投保其他保險的情況下予以承保,而在事故發生后又以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為由拒賠,違反了保險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
二、原審判決所依據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并不適用于本案,原審判決援引該條規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的確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但該規定僅適用于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該條例第六十二條同時規定“依照本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據此,某型鋼在并未投保其他保險也并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已經向工亡者家屬支付了工傷保險待遇,依據雙方所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之約定要求某財險在某型鋼所支付的賠償范圍內予以理賠,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原審判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某型鋼的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某型鋼作為投保人在某財險處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并繳納了保費,某財險也簽發了保險單,某型鋼理應受到保險合同的保障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某型鋼的雇員朱X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依據法律規定某型鋼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向工亡者家屬給付了761562元的賠償且已履行完畢,符合涉案雇主責任保險保障范圍,某型鋼有權主張某財險在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理賠,雇主責任險本就是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責任保險,因此應以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經濟損失作為理賠依據,應當由某財險在保險限額內承擔某型鋼實際發生的經濟損失。
且某型鋼向某財險投保的雇主責任保險,該合同屬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案涉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該款約定的也僅為“可以”而并非“應當”,那么按照通常理解,工傷保險未能給予賠償的損失并不在此限內。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三十三條同時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項下能夠獲得賠償,保險人僅承擔差額賠償責任”,按照通常理解,在被保險人并無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包括工傷保險),無法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賠償的情況下,保險人應當就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予以賠償。對上述條款即便有兩種以上解釋,也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綜上,某型鋼認為,原審判決遺漏基本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了某型鋼的合法利益,應依法予以糾正。
某財險辯稱,案涉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組成,某型鋼投保時已經確認,全員參保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先行賠付,由此,某型鋼為全部員工投保工傷保險系某型鋼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其未投保工傷責任險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因其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不在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之內,應由其自行承擔。具體如下:一、投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某型鋼在投保單蓋章確認,全員投保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先行賠付,某型鋼未參保工傷保險違反合同約定,造成的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第一、案涉保險合同由《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雇主責任保險條款》《保險單》組成。某型鋼出具《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蓋章確認“全員投保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先行賠付”。據此,某型鋼應當按照投保的約定為全部員工投保工傷責任險,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不在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第二、《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第3條約定,被保險人的員工因工作原因受傷或死亡認定為工傷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社會保險法》第38條、《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死亡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無須承擔。
據此,死亡補助金屬于依法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之內。《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6條第(一)項約定,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某型鋼在《責任免除條款特別告知書》上蓋章確認,保險人已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特別義務,該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基于《保險合同》的上述約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損失,不在保險人賠償范圍之內,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根據《合同法》第13條及第14條、《保險法》第13規定,《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是投保人要約投保的意思表示,依據《保險法解釋二》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效力優于保險條款和其他憑證。某型鋼投保時蓋章確認“全員投保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先行賠付”是雙方的約定,應屬有效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其本應按約參保工傷保險,因其未參保的違約行為而導致額外產生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基于上述,依據雙方有效的保險合同約定,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是保險合同約定的某型鋼的合同約定義務,發生工亡事故,依據投保單約定應由工傷保險先行賠付,某型鋼未履行投保工傷責任險義務構成違約,造成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內。二、某型鋼違反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依法應自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該責任既不屬于案涉保險責任范圍,也依法不能轉嫁由保險人承擔。
第一、《社會保險法》屬行政法,違法者應自行承擔責任,不能轉嫁給他人。《社會保險法》第33條、第41條、第63條、《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社保征收部門依法追繳;如發生工傷事件的,由工傷基金先行支付,之后由用人單位償還。前述規定構成了完整的行政法律責任規范,責任主體就是用人單位,依法不能轉嫁他人。就如同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其仍應按交強險規則向第三者承擔責任,而不能將自己責任轉嫁給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一樣。第二、依據案涉《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約定,某型鋼同意發生工傷由工傷保險先行賠付,據此,可以認定,某型鋼未繳納工傷保險費與投保單約定相悖,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不能轉嫁給保險人。綜合以上,無論是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還是《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全部員工購買工傷責任險均為某型鋼的合同義務及法定義務,某型鋼未投保工傷責任險與合同約定不符,亦與法律相悖,其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型鋼向一審訴訟請求:1、某財險在雇主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某型鋼死亡賠償金600000元;2、訴訟費由某財險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9日某型鋼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某財險處投保雇主責任險(雇員清單中包括朱X),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9日零時起至2019年6月8日二十四時止。該保單約定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殘疾賠償責任限額為600000元。保險單特別約定內容為: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100元,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90%;誤工費每人每天60元,賠償天數最長不超過180天,每次事故每人絕對免賠5天;附件一特別約定被保險人申請傷殘賠償金時,按照工傷等級鑒定結論,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每級相差10%。《雇主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約定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上述免責條款字體均加黑加粗。該條款第三十三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項下能夠獲得賠償,保險人僅承擔差額賠償責任。另,某型鋼在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中確認全員已投保工傷保險并在投保單中“投保人簽章”處加蓋公章。某型鋼在責任免除條款特別告知書中投保人簽章處加蓋公章。
2018年12月10日,某型鋼雇員朱X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被天津市靜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死者家屬于2020年7月2日向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訴訟,經(2020)津0118民初3925號民事判決,判令某型鋼支付死者家屬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761562元,某型鋼已履行完畢。
一審法院認為,某型鋼、某財險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保險合同訂立后,某型鋼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其雇員朱X在保險期間內因工死亡,某財險應按照約定向某型鋼支付保險理賠款。本案中,雙方于合同中約定,可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而朱X的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其近親屬可依規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故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自理賠的項目中予以免除。結合某財險提交的證據,亦能證實某財險對于免責條款向其進行了明確說明,某型鋼對此亦進行了確認。故某財險對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某型鋼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某型鋼公司負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型鋼與某財險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法確認有效。某型鋼在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中明確確認全員已投工傷保險,并認可工傷保險先行賠付。而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損失;”第三十三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項下能夠獲得賠償,保險人僅承擔差額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上述免責條款字體均加黑加粗,且某型鋼在責任免除條款特別告知書(代回執)蓋章,確認該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均已向其進行明確說明和解釋。對上述免責條款的內容及法律意義其已明悉,同意簽訂該保險合同并接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其已經認真閱讀了“責任免除條款特別告知書(代回執)”及責任免除條款,明確了解責任免除條款與“責任免除條款特別告知書(代回執)”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綜上,可以認定某型鋼在簽訂上述保險合同時對“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系明知且認可。就本案來講,因某型鋼未給雇員朱X上工傷保險,導致其雇員朱X因工死亡后,其近親屬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現經(2020)津0118民初3925號民事判決,判令某型鋼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死者家屬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761562元,故某型鋼要求某財險在雇主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某型鋼死亡賠償金600000元,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型鋼的上訴理由缺乏相應證據支持,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上訴人某型鋼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