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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給付儲戶1134萬余元 儲戶未索要網銀U盾,承擔小部分責任
銀行工作人員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等,騙儲戶在銀行存款1450萬元。之后,工作人員私開網銀,將儲戶的錢轉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發布案件再審結果,銀行被判擔責99%,給付儲戶1134萬余元。
儲戶被騙存1450萬存款
銀行工作人員私自轉走

圖片來源于網絡
2011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盤錦分行的工作人員李某伙同他人,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編造銀行回報高額利息吸納儲戶存款、銀行有投資項目需要吸納資金的虛假事實,騙取伊某的信任。
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6月28日,伊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盤錦分行盤山支行一家儲蓄所,先后開立兩個活期儲蓄存款賬戶,并陸續存款1450萬元。
之后,李某一邊“兌現”諾言,向伊某支付310萬元“利息”,一邊伙同他人違反銀行規定,在伊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為其銀行賬戶開通網銀,并先后通過網銀從伊某賬戶中取走共計1449.847萬元。
經查,2011年4月26日,伊某在儲蓄所開戶后,隨后就被開通了網銀。但該網銀的開通并非伊某本人辦理,儲戶簽名并非伊某本人所簽,而且盤錦工行也稱沒有伊某的領取U盾手續。
伊某先向該賬戶內存入600萬元,李某通過網銀轉出599.901萬元,余額601.07元。
2011年6月28日,工行盤錦分行注銷該網上銀行業務時,也非伊某本人申請注銷。
2011年6月28日,伊某在儲蓄所再次開戶后,隨后又被開通了網銀。這次,工行盤錦分行雖依伊某申請開通了網上銀行,但沒有將U盾交付給伊某本人。
伊某向該賬戶內存入共計850萬元,李某等人又通過網銀共計轉出849.946萬元。
儲戶與銀行存款合同成立
銀行存在嚴重違規操作

圖片來源于網絡
伊某發現后,將銀行起訴到法院。法院二審判2011年4月26日開通網銀賬戶給伊某造成的損失,由盤錦工行承擔全部責任;2011年6月28日開通網銀賬戶給伊某造成的損失,由盤錦工行承擔主要責任(60%),伊某承擔次要責任(40%)。
宣判后,伊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請再審,第二巡回法庭裁定提審。
今年5月25日,第二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通過網絡對此案進行直播。
第二巡回法庭根據一審、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認定伊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將款項存入銀行以獲取高額利息,伊某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從銀行接受伊某的存款并交付存款憑證之時起即告成立。
伊某的存款均是李某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或支付方式非法取走的,網銀的開通、U盾的掌控及網銀密碼的取得,是案涉款項被騙取的關鍵。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工行盤錦分行在2011年4月26日及2011年6月28日辦理開通及注銷伊某網上銀行業務中均存在嚴重違規操作行為。
儲戶未主動索要網銀U盾
承擔次要、小部分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
2011年4月26日,伊某在開立賬戶后并沒有開通網銀,不存在其將U盾交與他人及泄露網銀密碼的問題。雖然其獲得了相應高息,但其受高息誘惑前往存款與款項損失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難以認定伊某對于2011年4月26日開立的銀行卡內的資金損失存在過錯。
但2011年6月28日,伊某在開戶的同時,在開通網銀的申請書上簽字確認開通了網上銀行服務業務。伊某沒有注意該申請書上提示的內容,沒有向工行盤錦分行工作人員主動索要網銀U盾,而是在開立賬戶和網銀后又向該賬戶轉入巨額款項,致使犯罪分子利用該U盾將其該卡內的存款轉走造成案涉存款損失。
伊某在辦理該次開戶、存款業務中,沒有盡到與其自身預期獲得收益相應的、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因此,其對2011年6月28日開戶后存入款項被轉走具有一定過失。
在本案中,工行盤錦分行員工嚴重違規的事實,直接導致案涉存款損失,工行盤錦分行應該對案涉存款損失承擔主要的、絕大部分的責任。
而伊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2011年6月28日開戶和辦理網銀業務時,沒有盡到相應的、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應該承擔對2011年6月28日自開戶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先后九次向該賬戶內存款共計850萬元款項被轉走的次要的、小部分的責任。
銀行被判承擔99%責任
給付儲戶1134萬余元
第二巡回法庭審理此案認為,伊某對該次存款中大部分款項被犯罪分子通過網銀轉走應承擔1%的責任,而工行盤錦分行在對儲戶存款負有嚴格安全保障義務下,沒有盡到嚴格內部管理的義務,其應承擔99%的責任。
近日,第二巡回法庭發布案件審理結果,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行給付伊某1134.4475萬元,并按中國工商銀行同期同類活期存款利率計付上述存款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盤錦萬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