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保險公司(鼎和財產保險公司)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3日訊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6號、7號)顯示,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鼎和財險濟南中支”)存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行為。孫廷任時任鼎和財險濟南中支總經理助理,對前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年7月,鼎和財險濟南中支為獲取拓展車險業務的銷售費用,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服務費”科目報銷費用,報銷內容事項為某汽車服務公司向鼎和財險濟南中支承保車輛提供風控服務套餐的“信息技術*信息平臺費”,經核實該筆報銷費用對應事項并未真實發生,費用報銷后實際用于拓展車險業務,造成財務資料虛假,涉及金額共計15.18萬元。
山東銀保監局表示,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對鼎和財險濟南中支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孫廷任給予警告并罰款2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6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6號
當事人: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鼎和財險濟南中支)
地址:濟南市歷下區二環東路5001號和瑞中心A413-A415房間
主要負責人:梁宇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鼎和財險濟南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鼎和財險濟南中支存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行為,具體為:2021年7月,鼎和財險濟南中支為獲取拓展車險業務的銷售費用,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服務費”科目報銷費用,報銷內容事項為某汽車服務公司向鼎和財險濟南中支承保車輛提供風控服務套餐的“信息技術*信息平臺費”,經核實該筆報銷費用對應事項并未真實發生,費用報銷后實際用于拓展車險業務,造成財務資料虛假,涉及金額共計15.18萬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事實確認書、鼎和財險濟南中支涉及的會計憑證及清單、《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辦法》、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鼎和財險濟南中支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16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7號)
魯銀保監罰決字〔2023〕7號
當事人:孫廷任
身份證號碼:379XXXX
職務:時任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鼎和財險濟南中支)總經理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就你對鼎和財險濟南中支涉嫌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時任鼎和財險濟南中支總經理助理,對公司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2021年7月,鼎和財險濟南中支為獲取拓展車險業務的銷售費用,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服務費”科目報銷費用,報銷內容事項為某汽車服務公司向鼎和財險濟南中支承保車輛提供風控服務套餐的“信息技術*信息平臺費”,經核實該筆報銷費用對應事項并未真實發生,費用報銷后實際用于拓展車險業務,造成財務資料虛假,涉及金額共計15.18萬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事實確認書、鼎和財險濟南中支涉及的會計憑證及清單、《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辦法》、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并罰款2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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