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放貸款(貸款空放是啥意思)
空放貸款借條空放貸款借條 篇一: 借款借條范本 借 條 今 (出借人)借給 (借款人)人民幣 元 整,即, 元。 (借款人)用于(用途)。所有現金現已收到。借款期限自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為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整,即, 元,全部 本息于201 年 月 日一次性償還。借款方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逾期部 分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按月利率%計算利息。 擔保人確認: 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本合同項下借款人還清全部債務為止,擔保范圍 及于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 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于 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 1、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 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簽名 手印) 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復印件): ( 工作單位及家庭地址: 電話: 擔保人: (簽名 手印) 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復印件): 工作單位及家庭地址: 電話: 借條出具時間: 年月 日 謝恒律師說明: 1、為了保障 使用者的權益,建議借條使用者在根據自身需要刪減借條內容時最好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 2、借條應由借款人親自填寫并簽字確認。
如有擔保人,擔保人也應簽字確認; 3、出借方應注意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由于借條約定還款期限,2年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起算; 4、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5、公民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6、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7、借款人、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由本人簽字確認。 范本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7、借款人、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由本人簽字確認。 范本二》第6條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 “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
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效力 一、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含義、證明的事實及映射的法律關系 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三種條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么時候該打借條,什么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并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兩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
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托代理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 “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轉載自: .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空放貸款借條)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