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汽車抵押貸款(抵押貸款汽車江門能上牌嗎)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置換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職工改善居住條件,減輕利息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置換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置換,包括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
前款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并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后,在還款期內申請將商業貸款余額全部或部分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前款所稱貼息貸款,是指承辦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利用銀行資金向符合公積金貸款及商業貸款條件且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發放貼息貸款,借款人按商業貸款利率向銀行支付利息,貼息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差額由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按月支付給借款人。
第四條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和資金凈流量,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置換,防控資金流動性風險。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低于85%的,可啟動商轉公貸款。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在90%至95%之間,資金凈流量持續為負數的,可啟動貼息貸款,暫停商轉公貸款。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在95%以上,資金凈流量持續為負數的,在啟動貼息貸款、暫停商轉公貸款的基礎上,實行輪候放款。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委托具備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置換業務條件的受托銀行辦理商轉公貸款或貼息貸款。
第二章商轉公貸款
第六條商轉公貸款對象。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
商轉公貸款僅限于將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原貸款為組合貸款(一部分為商業貸款,一部分為公積金貸款,下同)的,不能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七條商轉公貸款條件。申請商轉公貸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并辦理商業貸款。
(二)原商業貸款已還款年限及剩余年限均在1年以上,當前無逾期,且尚未結清。
(三)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借款申請人提前償還商業貸款。
(四)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且僅為該商業貸款設定了抵押權,無其他擔保,無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
(五)借款申請人無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發生貸款逾期。
(六)商轉公貸款的借款人、抵押人與原商業貸款抵押人一致。
(七)符合國家、省和我市公積金貸款規定。
第八條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價格以原購房合同價與原評估價較低者計算。原來申請商業貸款時住房沒有評估的,以原購房合同價計算。
第九條商轉公貸款額度。商轉公貸款的貸款額以千元整數為單位,且不超過我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的貸款本金。
第十條商轉公貸款期限。商轉公貸款的期限以年為單位,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的剩余年限及我市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可貸年限。
第十一條商轉公貸款利率。商轉公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基準,并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浮動。
第十二條商轉公貸款期限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商轉公貸款辦理方式。商轉公貸款可采用以下兩種方式辦理:
(一)先結清原商業貸款后發放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后,先自籌資金還清商業貸款,配合受托銀行辦理原商業貸款抵押權注銷登記及商轉公貸款或組合貸款抵押權登記手續后,公積金中心發放公積金貸款。
(二)以公積金貸款直接歸還原商業貸款。借款申請人以公積金貸款直接歸還原商業貸款的,原商業貸款銀行應與受托銀行一致,且具備住房所在地公積金貸款代辦資格。借款申請人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配合原商業貸款銀行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手續后,公積金中心發放公積金貸款,將公積金貸款資金直接劃至指定的還貸賬戶,用于歸還原商業貸款部分或全部余額。
第十四條商轉公貸款申請材料。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填寫《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商轉公貸款申請審批表》,并提供本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證件和婚姻狀況證件原件。
(二)原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貸款余額和貸款明細原件。
(三)原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及契稅證復印件。
(四)借款申請人家庭經濟收入情況、個人信用報告。
第十五條商轉公貸款辦理程序。
(一)先結清原商業貸款后發放公積金貸款。
1.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向受托銀行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并提供申請貸款所需材料。
2.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對受托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貸款額度并出具同意商轉公貸款的審批意見。借款申請人需要使用組合貸款的,向受托銀行申請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部分,受托銀行按商業貸款條件進行審批。
3.簽訂合同、辦理抵押權登記。借款申請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后,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貸款,配合受托銀行辦理原商業貸款抵押權注銷登記及商轉公貸款或組合貸款抵押權登記手續。
4.貸款發放。公積金中心對受托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將公積金貸款資金直接劃至借款申請人在受托銀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二)以公積金貸款直接歸還原商業貸款。
以公積金貸款直接歸還原商業貸款的,可歸還原商業貸款全部或部分余額。
1.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向受托銀行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填寫承諾書,并提供申請貸款所需材料。
2.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對受托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貸款額度并出具同意商轉公貸款的審批意見。
3.簽訂合同、辦理抵押權登記。借款申請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為原商業貸款所購住房辦理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手續。
4.貸款發放及歸還。公積金中心對受托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將公積金貸款資金直接劃至受托銀行指定的還貸賬戶,受托銀行在收到公積金貸款資金后2個工作日內辦妥歸還原商業貸款手續。商轉公貸款或組合貸款與原商業貸款有差額的,借款申請人應自籌資金歸還。受托銀行在貸款歸還后2個工作日內將商業貸款還款憑證及商業貸款余額等材料交公積金中心核對。
5.原抵押權注銷。用公積金貸款還清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和受托銀行應在貸款歸還后20個工作日內辦妥第一順位抵押權注銷手續。受托銀行可根據借款人委托辦理抵押權注銷手續并將不動產權證交公積金中心核對。
第十六條受托銀行應當在公積金中心審批后2個月內將申請發放商轉公貸款的材料送公積金中心審核。
第三章貼息貸款
第十七條貼息貸款對象。在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新購買自住住房,且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受托銀行商業貸款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貼息貸款。
第十八條貼息貸款條件。貼息貸款的條件按我市公積金貸款規定及受托銀行商業貸款條件執行。
第十九條貼息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按我市公積金貸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貼息金額及利率。貼息貸款的貼息金額為借款人按商業貸款利率與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差額。計算公式如下:貼息金額=實還貸款利息×(1-公積金貸款利率÷商業貸款利率)。其中,實還貸款利息不含因貸款逾期產生的罰息、復利;公積金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為基準,并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浮動;商業貸款利率上限由公積金中心每月核定,不得超過受托銀行上月發放商業貸款的平均利率。
第二十一條貼息貸款期限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準計算貼息金額。
第二十二條貼息貸款辦理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向受托銀行提出貼息貸款申請,并提供申請貸款所需材料。
(二)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對受托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核定公積金貸款額度并出具同意貼息貸款的審批意見。受托銀行按商業貸款條件對借款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批。
(三)簽訂合同、辦理抵押權登記。借款申請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為所購住房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或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
(四)貸款發放。受托銀行用自有資金向借款申請人發放貼息貸款。
(五)貸款回收。受托銀行負責貼息貸款本息的核算、扣款和回收。
(六)貸款貼息。公積金中心按月將貼息金額支付給借款人。
第二十三條貼息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貸款利率償還貸款本息。
貼息貸款在借款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還款方式和借款人,不得延長還款期限。確需變更的,須經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申請提前還款、縮短貸款期限的,由受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辦理,并通知公積金中心。
第二十四條貼息金額在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根據公積金資金歸集、使用和結余情況及上一年度增值收益情況,適當控制貼息貸款規模。各受托銀行每年貼息貸款額度由公積金中心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貼息貸款按公積金貸款管理,記錄為一次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七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向借款人貼息,并不再實行貼息貸款的置換轉回:
(一)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受托銀行提供虛假、失效、非法材料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三)抵押住房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四)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住房損毀滅失的。
(五)其他應終止貼息貸款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受托銀行承擔貼息貸款的貸款風險,并對貼息貸款按商業貸款的貸后管理及風險處置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在資金寬裕時,可視實際情況將貼息貸款的貸款余額置換轉回為公積金貸款。貼息貸款置換轉回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貼息貸款已發放、未結清、合同未終止。
(二)貼息貸款當前無逾期。
(三)借款人無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發生貸款逾期。
(四)貼息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時的貸款金額及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原貼息貸款余額及剩余期限。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受托銀行不按照本辦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置換業務,拖延發放貸款,未及時催收商轉公貸款或者行使抵押權利的,公積金中心根據委托協議追究受托銀行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委托協議約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置換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