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錢貸(銅錢貸)
0″>
本文共字,預計閱讀時間。
現金貸,是指具有無固定場景、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品等特征的小額短期借貸產品,是消費金融業務的一種。
2017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實施《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該通知第一條規定,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在司法實踐中,經營“現金貸”業務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
一、詐騙罪
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8)魯0781刑初656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2017年9月份以來,被告人于某1以“網上貸款不上征信不用還”的虛假宣傳方式吸引客戶貸款,辦理具體貸款業務,由被告人于某1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居間服務合同》,約定按貸款總額的60%收取貸款服務費,張某1、李某3負責具體網上貸款操作,在貸款發放至貸款人賬戶后,由貸款人按上述比例提取費用交被告人于某1。李某某明知于某1等人為他人辦理的是“貸款”,仍以于某1能辦理“國家扶貧款”的名義對外宣傳,并為于某1介紹了張九同等人。截至案發,被告人于某1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騙取共計841925.61元。
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1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關于本案詐騙數額的認定,對于明確告知貸款人是上征信的貸款,于某1收取上述貸款15%或10%的費用數額,應予扣減。
律師簡析
作為貸款中介,被告人于某1可以收取一定的居間服務費,是否構成詐騙罪,關鍵在于其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于某1發布“網上貸款不上征信不用還”的虛假信息,故意隱瞞貸款需要償還、上征信的事實,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簽訂合同,從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服務費,構成詐騙罪。如果借款人出于急需用錢等原因,明知是上征信、需要償還的貸款,仍簽訂合同并自愿支付約定的服務費,那么雙方之間成立合同關系,沒有詐騙罪的成立空間。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6刑終822號刑事裁定書
簡要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阮某、薛某等人出資成立顯佳公司。顯佳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網絡現金貸資質,亦不實際從事借貸業務的情況下,先后上線運營“借來花”、“掌上花”APP,對外以提供網絡借貸為名,并付費通過第三方進行網絡推廣,吸引具有借貸需求的被害人在APP上注冊并提交個人信息數據或授權查詢、獲取個人信息數據。
后被告人阮某等人將收集的被害人個人信息數據保存于網絡服務器,并開放端口有償提供給實施網絡套路貸業務的陳某等惡勢力犯罪集團使用,被告人阮某等人據此從陳某處獲利230余萬元。至案發,“借來花”、“掌上花”APP后臺數據庫中記錄有包括前述被害人梁某在內的170余萬人的注冊信息。
被告人薛某的辯護人提出,顯佳公司提供數據的對象相對特定,在對外提供數據時也進行了技術處理,在數據收集時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信息主體的授權。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阮某、薛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律師簡析
顯佳公司沒有做網絡現金貸的資質,也不實際從事借貸業務,對外以提供借款為名進行虛假宣傳,被告人阮某等人未告知被害人的個人信息被有償提供給第三人使用的事實,引誘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授權被告人收集個人信息數據,所謂的“授權”缺乏真實意思表達的基礎,屬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如果個人信息數據收集范圍系正常借貸關系的業務需求,并且信息數據的獲取與用途經過客戶的授權,則屬于合法收集的情形。
即使在合法收集信息數據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人將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有償提供給他人,從中牟取暴利,屬于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仍然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被告人將收錄170萬余人的注冊信息的網絡服務器端口有償向他人開放,構成情節嚴重。
三、敲詐勒索罪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7刑初17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16日期間,董某、張某(均另處)等人共同商議,共同出資,先后設立眾邦金服、盛嘉寶等公司,以“零用貸”、“身份貸”等方式非法對社會不特定人群發放小額貸款,并招募了風控人員、財務人員、業務員和催收人員,通過簽訂虛高雙份借款協議、設置苛刻的還款時間、高額的逾期費、上門費等制造催收借口,對不能按時還款的借款人及其親友采取電話、短信威脅、上門滋擾、索要、或者伙同其他同類型小額貸款公司催收人員一起上門等方式,勒索所謂的“利息”、逾期費、上門費等財物。被告人包某、嚴某、杜某、羊某擔任公司職員,互相配合以上述方式協助貸后催收。
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某、嚴某、杜某、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受安排為他人非法放貸后以暴力、脅迫方式催收、勒索被害人財物協助制造前端事由,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律師簡析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也常會因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等出現非法催收情形,但非法催收情形并不一律涉及刑事犯罪。行為人在訂立借款協議階段刻意制造催收借口,使借款人極易違約,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的情形下,雖然未以暴力手段直接相要挾,但有組織地對借款人采取滋擾、糾纏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形成心理強制的手段,符合“軟暴力”的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構成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取得財物的方法不同。本案中,被告人包某等人非法取得“利息”、逾期費、上門費等財物,利用的是被害人因其威脅、滋擾等行為而產生的恐懼心理,而非被害人基于虛構或隱瞞事實產生的錯誤認識,符合敲詐勒索罪以要挾或者威脅手段強行取財的特征,因此定為敲詐勒索罪,而非詐騙罪。
四、尋釁滋事罪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11刑終262號刑事裁定書
簡要案情
2017年3月,博泰公司研發的“銅錢貸”手機網絡貸款APP正式運營。“銅錢貸”的審核放款和催收工作由公司的風控部門具體負責。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在催收逾期貸款的過程中,風控部員工被告人曹某、陳某(后轉崗至催收小組)、楊某(后轉崗至催收小組)、袁某等人長期以打電話、發短信、群發合成圖(用貸款人或其親友的頭像合成裸體圖片等)的方式辱罵、威脅、恐嚇貸款人及其通訊錄、通話記錄中的親戚、朋友、同事,不擇手段要求貸款人或者其親友還款,嚴重影響貸款人或者其親友的工作生活,逐步形成以涂昆(另案處理)等人為首,曹某、陳某、楊某、袁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陳某、楊某、袁某等人在他人的組織領導下多次辱罵、恐嚇借款人及其親友,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曹某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律師簡析
被告人曹某等人實施辱罵、恐嚇等尋釁滋事的行為,是對不特定的貸款人或其親友進行的,嚴重影響了貸款人及其親友的工作、生活,屬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因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曹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公司風控部、催收小組為載體形成固定組織,在催收逾期貸款的過程中,長期對多名貸款人及其親友實施非法催收違法犯罪活動,符合“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也具有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本質特征,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五、非法經營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非法放貸刑事案件意見》)2019年10月21日施行之后,經營“現金貸”業務還可能會觸犯非法經營罪。
《非法放貸刑事案件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0″>
以上信息我們將會嚴格保密,報名結果以官方通知為準,感謝您對未央網的信任與支持!
非常感謝您的報名,請您掃描下方二維碼進入沙龍分享群。

非常感謝您的報名,請您點擊下方鏈接保存課件。
點擊下載金融科技大講堂課件
0″>[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