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上市公司)
在現有產權結構和法人治理框架下,非上市農商銀行中小股東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規則設計,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農商銀行是在農信社基礎上改制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極個別的已上市的農商銀行以外,絕大多數屬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正基于絕大部分農商銀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質,由于法律規定與現實操作的偏差以及公司治理現狀,導致股東權益確認出現困境,甚至面臨較大的法律及市場風險。
股東權益的法律風險

(一)已經暴露的風險
非上市農商銀行屬于股份制有限公司?!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股份制公司股份轉讓作了約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弊C券交易所僅對上市股份制公司股東轉讓進行登記。國務院至今也未出臺相關的行政規章或其它規定以明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確認的渠道,排除了工商部門對股份制商業銀行非發起人股東登記的義務。如若發起人股東轉讓股權,在工商部門僅需要作原始股東注銷登記,對新股東工商部門不作任何標識,股東變更實際上只能在非上市農商銀行自身的股東名冊上登記造冊。故若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任何一筆股權轉讓均有瑕疵,瑕疵將會導致法律風險的發生?!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股權出質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股權出質始生效力。未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的物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正如前文所言,因工商部門未記載非發起人股東信息,故原則上非發起人股權質押登記無法在工商部門辦理,導致股權出質生效要件——工商登記無法實現。
值得注意的是,鑒于非上市農商銀行的特殊性質,股東股權轉讓、質押等還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銀保監會、省級聯社及非上市農商銀行章程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而《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5年修訂版)則對農商銀行股權變更制定了具體的操作實施細則,“變更持有股本總額1%以上、5%以下的單一股東(社員),由法人機構報告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持有股本總額5%以上、10%以下的單一股東(社員)的變更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蓖瑫r,《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3〕43號)規定,商業銀行應在章程中明確,“股東在本行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經審計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不得將本行股權進行質押”。為維護公司治理的穩定性,各省級聯社、各地方銀行法人機構對相關規定還進行了細化或進一步限定,比如《四川省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股權管理辦法》就補充規定:“持股占比達到法人機構股本總額1%以上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的額度不得超過其持有有效表決權股份的50%?!?/p>
(二)應對措施和策略
一方面,協調工商管理部門支持銀行工作,完善銀行股權質押登記程序。例如,攀枝花農商銀行為解決股權質押難題,在多方協調和本地工商部門的努力下,通過定期在工商備案、更新股東名冊和按工商給予的樣板出具股東持股證明的方式,暫時解決了系統無法實現出質登記的難題,取得工商部門出具的書面股權質押登記證明,使得股權出質的程序符合法律規范,從而質押權也能得到法律認可。但這僅僅是解決了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并未解決股權轉讓后的新股東身份確認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路徑在于從法律層面作統一規定。另一方面,完善銀行章程及管理制度,規范股權質押和股權轉讓行為。攀枝花農商銀行在公司章程及《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商業銀行法、銀保監會、省級聯社相關股權管理規定進行了載明、細化,進一步規范股權轉讓及質押手續,維護了股東權益,同時也盡可能減少銀行自身風險。
股東權益的市場風險

(一)已經暴露的風險
股金定價缺乏市場調控。較多非上市農商銀行歷次募股、擴股,主要還處于偏行政主導的發行方式和定價方式。相對上市銀行而言,非上市農商銀行缺乏更為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和嚴格的外部監督機制,公眾無法獲悉非上市農商銀行股權價格的真實性(僅以每年披露的審計數據為參考),缺乏定價議價的能力。股價沒有從根本上反映非上市農商銀行真實的經營狀況、風險狀況、發展潛力和股權的實際價值,容易導致非上市農商銀行股權的高估或低估,致使股權價格失真。
股權流轉缺乏有效平臺。就絕大部分非上市農商銀行來說,由于缺乏專業交易平臺,缺乏透明的、市場化的定價機制,難以實現交易價值最大化。非上市農商銀行股份轉讓一般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并需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會轉授權)審批,程序較多,耗時較久。攀枝花農商銀行股東大會早在2013年就審議通過了《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但僅能對轉讓手續和流程進行明確,以審計披露的每股凈資產價值對轉讓價格進行指導,轉讓平臺建立力有不逮,股東轉讓股份只能自行尋找接收方,且500萬元以上的股份轉讓須由董事會審批,審批需一定時限,股權流轉受限。
中小股東維權意識和能力不強。在現有產權制度和股權結構情況下,非上市農商銀行中小股東數量眾多。以攀枝花農商銀行為例,現存1686戶股東中,1474戶股東為持股50萬股以內小股東。從2011~2017年召開的7次股東大會的經驗來看,盡管在當地受眾面最廣的報紙上發布會議召開公告,但主動報名參加股東大會的自然人股東寥寥無幾,而法人股東基本上能夠全員堅持參加股東大會,對于利潤分配等關系股東切身利益的議案表決,法人股東也表現出更為積極的姿態。
(二)應對措施和策略
綜合確定股份價格。非上市農商銀行發行股份應該遵循市場化的原則,可以通過與證券承銷、投資咨詢公司等專業化中介機構合作,綜合考慮凈資產、盈利能力、發展潛力、無形資產等因素來確定股份發行價格,防止出現非上市農商銀行資產流失或損害投資者利益等現象。
逐步建立交易平臺。一方面,非上市農商銀行應盡快完善股權流轉的一系列制度、交易規則和操作流程,明確股權設置、股權轉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規范股權轉讓操作程序,提高制度透明度,使廣大股東充分了解其合法權益,進一步增強投資者和公眾的投資信心;另一方面,非上市農商銀行應不斷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和抗風險能力,提高股權價值,增加股權的吸引力。對大部分非上市農商銀行來講,在短時間內難以通過資本市場等途徑實現產權流轉。建議由省級聯社牽頭,轄內各非上市農商銀行共同出資,設立非上市農商銀行股權交易中心,實現非上市農商銀行股權掛牌、登記、轉讓、質押、托管等功能,長遠來看也可將其打造成為非上市農商銀行戰略整合和兼并重組的平臺。
提升中小股東行權能力。在現有產權結構和法人治理框架下,非上市農商銀行中小股東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規則設計,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比如,實行中小股東推選代表制度,股權代表可以進入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反映中小股東的訴求,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成立以工會為依托、持股職工自愿發起的職工持股會,由職工持股會推選職工股權代表,職工股權代表可以進入監事會,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的監督,構建職工參與法人治理的有效工作機制,培育維護職工利益的“代言人”。
優化完善股權結構。按照投資主體多元化、股權結構多樣化的原則,非上市農商銀行應不斷調整優化股權結構,實現股權結構與客戶結構、市場結構相匹配。例如,《四川省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股權管理辦法》按照“地域分散、行業分散、比例控制和優先選擇‘三農’股東”原則,載明“城區法人機構法人股比例不低于股本總額的50%,縣域法人機構法人股比例不低于股本總額的35%……職工自然人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法人機構股本總額的20%?!苯ㄗh非上市農商銀行在合法合規以及股東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股權回購、協議轉讓等方式,對額度小且分散的自然人股進行集中合并。增資擴股時,優先引進認同非上市農商銀行服務理念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優質企業股東,保持與非上市農商銀行服務客戶群體的一致性,防止偏離服務“三農”的不良傾向。
拓寬股權融資渠道。近年來,由于受國際經濟形勢不景氣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突出的雙重影響,許多股東尤其是法人股東在面臨經營困難、資金短缺時,因找不到可供抵押的資產或合適的擔保人,融資成為一大難題。針對這一現象,已經有部分非上市農商銀行從大力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根據股東的融資需求,在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開展了股權反擔保質押貸款,即非上市農商銀行股東向非上市農商銀行申請貸款,由擔保人為其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股東以其所持有的該非上市農商銀行股權出質給擔保人作為反擔保。這既能夠有效發揮出金融機構股權的經濟價值,激活股東的股金資產,拓寬股東的質押范圍,又大大降低了擔保人的代償風險,為股東開辟了一條融資擔保的新渠道。(作者:四川攀枝花農商銀行張琬,來源:《中國農村金融》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