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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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在廣東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
2、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二章機構的設立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
3、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
4、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
5、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A)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
6、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第十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第■一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三)財務
7、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第十二條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二)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