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汽車抵押貸款(南寧市汽車抵押)
10 月 25 日上午,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警方打掉危某、方某涉惡犯罪集團情況。
2019 年來,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陸續接到受害人李某某、莫某某等多名群眾反映稱:因資金周轉原因,受害人與「新某貸」公司簽訂單方空白合同,將名下車輛采取「活押」方式(抵押《車輛登記證書》)向「新某貸」公司抵押車輛貸款資金。受害人申請提前還貸或者延期還貸過程中,被「新某貸」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造成受害人違約,其名下車輛在未經本人同意情況下被「新某貸」公司工作人員強行拖走藏匿,隨后被「新某貸」公司的相關人員索取高額的贖車費用。
案例一

2018 年 4 月 28 日,受害人李某某通過「新某貸」公司的王某某,與「新某貸」公司簽訂單方空白合同,將一部黑色奧迪 A6L 轎車向「新某貸」公司抵押貸款 20 萬元,李某某隨后申請提前還貸,后被「新某貸」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造成李某某違約,該奧迪車在未經李某某同意的情況下,被「新某貸」公司拖走藏匿,隨后李某某被「新某貸」公司的工作人員索取從 12.5 萬元提升至 16 萬元的贖車費用。因協商未果,李某某至今未將車贖回。
案例二

2017 年 9 月,受害人莫某某將豐田霸道車向「新某貸」公司抵押貸款 36 萬元,并如期還款 9 萬元,后因違約一天,被「新某貸」公司拖車藏匿,「新某貸」公司威脅要交 319000 元本金加違約金才能贖車,并聲稱不交錢就賣車抵債。經報警后,莫某某與「新某貸」公司協商,在支付 5000 元違約金、拖車費及 270000 元本金后贖回豐田霸道車。
案例三

2017 年 10 月,受害人蔣某某分別將一臺日產天籟和一臺寶馬 730 轎車向「新某貸」公司抵押貸款約 38 萬元,后因天籟超期違約,蔣某某兩臺車均被「新某貸」公司強行拖走,隨后「新某貸」公司的「方總」向蔣某某索取兩萬元拖車費,后經蔣某某與「新某貸」公司協商,在被「新某貸」公司罰款 8000 元后取回被拖車輛。經蔣某某本人確認,前后一共向「新某貸」公司支付了本金、利息和罰金等 60 萬元左右。
案例四

2017 年 12 月,受害人張某某將一臺別克君威向「新某貸」公司抵押貸款 11.4 萬元,因違約車輛被「新某貸」公司強行拖走,并被一方姓男子通過電話要求支付貸款金額 40% 的違約金。在多次協商過程中,張某某發現在未經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該車于 2018 年 7 月被過戶至他人名下。
嚴查案件

接報后,南湖公安分局立即安排警力對該案件進行初步調查,認為該案件可能涉嫌敲詐勒索、詐騙犯罪等「涉惡」違法犯罪行為。南湖公安分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工作專班,對受害人所反映問題進行了詳細調查處理。
經查,「新某貸」公司以危某、方某為首,以客服部王某為主,由客服部上傳下達,對業務員培訓如何簽訂空白合同,并審核已簽訂的合同,對貸款人進行催收、通知。由俞某某、王某某等業務骨干,通過發放小卡片、朋友推薦等方式,以無抵押貸款、低息貸款辦理手續簡單、發放貸款快等為誘餌吸引客戶,并以公司規定為由,強行要求客戶簽訂單方空白合同。
隨后危某、方某等人設置各種障礙及陷阱,造成貸款人違背意愿違約。危某、方某等人安排周某某、張某某等后勤部人員在未取得貸款人同意的情況下,強行或通過暴力方式在廣西全區范圍內將被抵押車輛開走并藏匿。隨后危某、方某等人以收取高額違約金為目的,以將貸款人車輛扣留、變賣,加急贖回《車輛登記證書》(「綠本」)為手段,向貸款人實施敲詐勒索。該組織層級明確、分工有序。
南湖警方偵辦案件過程中,在對該公司以及主要犯罪嫌疑人危某、方某的住處依法搜查時,搜出已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 150 余套,車輛《車輛登記證書》(「綠本」) 20 余本,并依法查封了「新某貸」公司用于存放被拖回車輛的倉庫(吳圩鎮附近)內的 40 臺小汽車。
據初步統計,該案涉案總金額約 800 余萬元,受害人數 40 余人。
目前,南湖警方已對涉嫌敲詐勒索、詐騙犯罪的危某、方某涉惡犯罪集團八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并將案件移送青秀區人民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