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多少錢一年(雇主責任險多少錢一年)
其實討論這個問題,并不是小編要以什么結果馬上給大家,小編的想法是,既然這個問題是現實存在的,我們必須以當下的規則來看看結果走向如何,而不是一味的提示我們的客戶,我們的領導們有風險,誰不知道有風險呢?
依照百度百科的解釋: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如下是對于雇員的定義:雇員是指與被保險人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 接受被保險人給付薪金、工資,年滿十六周歲的人員及其他按國家規定審批的未滿十六周歲的特殊人員, 包括正式在冊職工、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紀、居間等其他合同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或工作的人員不屬于本保險合同所稱雇員。
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相比較,比如在如下兩個方面的不同:
“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為了自己的利益購買雇主責任險;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也愿意為本地區高風險行業的雇員投保“雇主責任險”,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也是“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雇員不能為自己購買“雇主責任險”,不能成為“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是多樣的。雇主可以為自己買,也可以為雇員購買,還可以為與他有關系的第三人購買,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員也可以為自己購買,雇員自己是投保人;當然與被保險人有關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這時與被保險人有關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單具有商品屬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當被保險人因意外而受傷害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而“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雇主承擔的賠償責任,雇主只有對雇員履行了賠償義務后,保險人才對雇主賠償。構成“雇主責任險”的前提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簽訂的書面雇用合同所確認的直接雇傭關系,而“人身意外傷害險”并不局限于這種雇傭關系,只要投保人認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利害關系就可以為他投保,這種利害關系包括親友關系、同事關系等。
最后我們再來看看其保險性質,雇主責任風險是指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主可以通過參加工傷保險和購買雇主責任保險轉嫁雇主責任風險。這是兩個類別的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壽保險序列,雇主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中責任險序列。被保險人不同,團意險被保險人是員工;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公司。
對于雇主責任險認為不得稅前扣除的理由的,比如河北國稅的意見是這樣的:
企業繳納的雇主責任險和公眾責任險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冀國稅函〔2013〕161號)第九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雇主責任險雖非直接支付給員工,但是屬于為被保險人雇用的員工在受雇的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或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因此該險種應屬于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公眾責任險與雇主責任險具有相同性質,屬于商業保險,不能在稅前扣除。
小編認為,這且以商業保險來否定稅前扣除,也不宜推斷出是與員工相關性的間接有關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雇主責任險本身并不是基于以人身為保險標的和支付標的于一體的商業保險,而是基于雇主賠償發生的支出為保險,這跟我們出納到銀行取錢一樣,此時的保險,是基于減少公司損失減少為保險觸發條件,小編認為不宜直接否定稅前扣除,人只是雇主責任險當中的一個發生的因素,而不是一個被保險的對象。有著根本的差異,于此,這跟一般的財產損失保險有何區別呢?
同樣對于雇主責任險的增值稅抵扣如何呢?小編非常贊同北京國稅的意見:答:雇主責任險是企業為了轉嫁自身風險購買的一種財產保險,不屬于員工福利,可按規定抵扣進項。
正是由于混淆了被保險的對象,我們才在形式上走入了一個判斷的誤區,看似以員工為對象,其實只是觸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