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個人擔保貸款(擔保貸款個人公司要交稅嗎)
什么是創業擔保貸款?
創業擔保貸款是指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1貸款對象
個人創業者、合伙創業和組織創業、小微企業。
2貸款用途
創業擔保貸款用于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等生產經營活動。
3貸款額度
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15萬元;對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貸款額度可按照人均不超過15萬元,總額度最高不超過90萬元確定貸款規模;對小微企業法定借款人,各經辦銀行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貸款期限
個人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5貸款利率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具體標準為:貧困縣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其余地區上浮不超過2個百分點;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根據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
6貸款辦理流程
借款人依規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資格—擔保機構按職責盡職調查—經辦銀行審核放貸—財政部門按規定復核貼息。
7貸款貼息
對貧困縣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其他地區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2年全額貼息;對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聯合印發《河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如下:
河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我省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根據國務院 《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以及《關于印發的通知》(財金〔2016〕8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基金。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負責具體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由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三條 個人創業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信用記錄良好且無固定工作崗位的自主創業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原專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對上述群體中的婦女,應納入重點對象范圍。
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個人創業者應在創業所在地申請貸款。
第四條 合伙創業和組織創業。符合上述第三條規定的十類人員合伙創業或組織創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合伙創業應持有《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合伙協議。組織創業應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第五條 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并與新招用員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六條 創業擔保貸款用于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個人、合伙創業及組織創業貸款額度。各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1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貸款額度可按照人均不超過15萬元,總額度最高不超過90萬元確定貸款規模。
個人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借款人經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認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具體標準為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其余地區上浮不超過2個百分點,實際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在上述利率浮動上限內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各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實際利率或額外增加貸款不合理收費。
第八條 小微企業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法定借款人,各經辦銀行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貸款利率根據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經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認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第九條 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可以同時享受貼息和擔保支持。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第四章 貸款程序和擔保方式
第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按照“借款人依規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資格、擔保機構按職責盡職調查、經辦銀行審核放貸、財政部門按規定復核貼息”的流程辦理。
(一)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受托擔保機構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資格;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擔保機構對借款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資格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資格認定和擔保材料;
(三)借款人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擔保機構出具的資格認定和貸款申請材料,向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四)經辦銀行原則上在收到貸款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創業項目的有關情況、信用狀況、償還能力等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與借款人簽訂借貸合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通知借款人并說明原因。需要補充完善手續的應一次性告知貸款申請人。
貸款發放后,相關機構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借款人的貸后回訪和記錄工作。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要共同建立對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跟蹤管理制度,確保借款人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到期前,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應提醒借款人及時還款,一般要求借款人提前3日將到期貸款本金存入其發放銀行的貸款賬戶內。經辦銀行對到期還款情況做好登記并及時反饋擔保機構。
第十一條 各經辦機構要合理設置評估貸款審批要件,制定與公示申請材料清單和貸款辦理流程。原則上個人和小微企業(法人)申請貸款時,只需提供本人與配偶身份證件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企業吸納符合條件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書,其他審核要件均由經辦機構通過網絡互通方式實施驗證,堅決取消清單外材料。要積極運營信息共享技術,探索電子化審批流轉模式,將申請受理、材料審核、征信查詢等貸款手續和擔保手續一次性辦結,提供快捷的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各級擔保機構聚焦第一還款來源,探索通過信用方式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在不斷提高風險評估能力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降低反擔保門檻或逐步取消反擔保。需要提供反擔保的,允許靈活采取一種或多種反擔保方式相結合的擔保措施:
(一)自然人反擔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具備擔保能力的人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提供一名反擔保人即可;
(二)抵押反擔保。按有關規定可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房產等;
(三)質押反擔保。自然人或企業擁有的銀行存單、有價證券等;
(四)第三方機構反擔保。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或相應經營場所管理機構等提供反擔保;
(五)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反擔保方式;
(六)對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經辦銀行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二次申請貸款的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第五章 貸款貼息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國家規定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按照實際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其中,對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其他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2年(第1年、第2年)全額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十四條 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個人、合伙創業、組織創業和小微企業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擔。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5:5的比例分擔。地方財政分擔的部分,省對財政直管縣分擔80%,對設區市本級、非財政直管縣分擔60%。設區市與非財政直管縣的分擔比例由設區市確定,原則上設區市級財政分擔比例應占該市財政負擔金額總額的50%以上。雄安新區及托管縣參照設區市、非財政直管縣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各地可因地制宜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由此產生的貼息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對于市縣自行安排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應與中央、省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分離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六條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機制。財政部門按當地當年新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 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等單位,用于開展工作的實際費用支出和彌補工作經費不足。獎勵資金全部從貼息資金中安排,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按5:5比例分擔。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獎勵基數,包括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縣財政部門自行決定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對主要以基礎利率或低于基礎利率發放貸款的經辦銀行,可在獎勵資金分配上給予適度傾斜。
市縣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貸款回收性獎勵、擔保費用補助等獎勵辦法,用于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工作獎勵和費用補貼。獎勵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不分擔。
第十七條 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和申報程序。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于每季度結息后,將貼息資金申請報告、明細表、貸款計收利息清單等材料報送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擔保機構,由其出具審核意見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對審核意見進行復核,并在1個月內撥付經辦銀行貼息資金。
縣級財政部門(包括財政直管縣)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設區市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資金需求,設區財政部門匯總后,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送省財政廳。
年度終了后,經辦銀行應會同擔保機構于1月15日前將上年度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申領、使用情況及明細表等材料報送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相關材料審核匯總并測算本年度資金需求,于1月31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縣級財政部門(包括省財政直管縣)收到材料后,進行初審,并于2月15日前向設區市財政部門報送上年貼息、獎補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資金需求。設區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應于3月10日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章 擔保基金管理
第十八條 擔保基金從一般預算中安排,通過專用存款賬戶存儲于經辦銀行,其他專項資金或者財政專戶資金不得作為擔保基金的資金來源。鼓勵市縣財政部門根據財力情況,建立健全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在擔保基金不足時及時予以補充。提倡多渠道籌措擔保基金,包括國內外機構、團體、個人的捐贈,以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籌措渠道。擔保基金由擔保機構負責具體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擔保基金用于代償逾期擔保貸款的本息。單個經辦金融機構代償率(累計代償金額/擔保責任余額)達到20%時,應停止該經辦金融機構辦理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經采取進一步風險控制措施并報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方可恢復開展業務。
第二十條 擔保基金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專項專用、封閉運行。擔保基金擔保創業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基金在該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對貸款回收率高于95%的,可放大到10倍。
第二十一條 擔保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償還貸款的,經辦銀行要將借款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負責追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協助經辦銀行追償貸款。逾期超過3個月尚未全額歸還的,經辦銀行可向擔保機構提出書面代償申請,擔保機構同意后,按協議約定向經辦銀行進行代償。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建立創業擔保貸款風險分擔機制和呆賬核銷機制,鞏固提升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實施效果,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擔保基金代償損失按規定予以核銷。
第七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審核貸款貼息對象申報資格,同時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各項指標的統計工作,做到分級匯總,按月逐級上報;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督促經辦銀行規范創業擔保貸款發放;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細則,明確擔保基金來源和補償機制,按規定撥付貼息及獎補資金。
第二十四條 擔保機構應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擔保基金運營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應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求,如實統計貼息資金、獎補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預算法》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將貸款規模、擔保基金使用效率等作為績效考核目標,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編制下年度預算的參考。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第三方開展。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應加強部門協調,積極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創業擔保貸款管理新模式,要建立健全服務體系,整合服務資源,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擴寬貸款申請受理渠道,為創業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財政、人民銀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辦理、審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或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情況,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各市縣可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創業擔保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河北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銀石發〔2017〕69號)同時廢止。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