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典當行公司(典當行北京公司地址)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4日,何**與華夏典當行簽訂《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2014華房最高額抵字JR010047號),約定為確保2014華房最高額典字JR010047號《房(地)產最高額典當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何**自愿提供具有完全產權的房(地)產為主合同項下的典當借款最高債權額人民幣160萬元整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為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西營前街22號樓6層262房屋,所有權證編號:X京房權證通字第XXXX號,雙方自愿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進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日,雙方就上述抵押合同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了公證書,賦予上述抵押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庭審中,華夏典當行當庭出示了案涉房屋的當票財務聯原件以供核對,何**認可原件與復印件一致,但認為當票上當戶簽章處“何**”簽字不是自己簽的,承認收到案涉典當款項,但堅持認為雙方之間只是存在借貸關系,不存在典當關系,認為當票都是華夏典當行偽造的,華夏典當行制造假的當票到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堅持要求華夏典當行出示當票存根原件,堅持要求華夏典當行給付當票當戶聯原件。
為證明華夏典當行并未將當票當戶聯原件交付何**,何**提交461號房屋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161號房屋當票當戶聯復印件,稱華夏典當行申請執行時是拿著本應交付何**的當票第四聯當戶聯去的,正好印證華夏典當行當時沒有將當票當戶聯原件給何**。經詢何**是否能提供案涉262號房屋當票當戶聯復印件,何**稱目前只調到161號房屋的當票當戶聯復印件,其他房屋的當票調到的都是第二聯財務聯。對上述何**的主張,華夏典當行解釋稱,當票當戶聯原件按業務流程及慣例由業務員當時已當面交付給了何**,所有當票的財務聯原件因為入賬都留存在賬冊里,其他的存根聯及保管聯因為公司中途搬家現在也找不到了,且業務都做完了我們也沒有必要留。當需要申請執行時,就由當時的業務員將檔案材料整理好了給我,我是公司法務,由我統一向公證處申請,有的業務員比較懶,嫌到財務調當票財務聯原件再復印麻煩,就會在辦理業務時直接復印了當票擱在檔案材料里,需要的時候就直接給我,161號房屋這一筆是存在檔案中的復印件,恰恰說明我們是開了當票的,我們申請執行時并不要求一定是原件,復印件蓋上公司公章就可以,而且是關于身份類、申請類的材料需要蓋公司公章,財務憑證類的當票、續當票、轉賬憑證等并沒有要求蓋公章。
關于發票,何**明確訴訟請求中發票開立金額指的是當金的數額,稱華夏典當行在2019年訴訟中曾開過發票,但何**認為不是業務當時開的所以沒要,就此,華夏典當行解釋稱典當行僅就當戶支付的息費開具發票,當金系典當行支付給當戶的錢不能開發票,如果何**要求就息費開發票我們也可以開,但是何**需要提供支付息費的相關憑證以明確具體金額,2019年何**起訴要求開票,我們當時問了稅務局說雖然營改增了但是客戶要求開也可以開,當時確實給何娟補開了一張金額為 115 200元的營業稅發票,開票時間是2019年11月7日,項目就是息費,針對的是何娟抵押的251號房屋,應該是當時他們提交了部分支付息費的憑證所以才開的,就當金本身典當行是不開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