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能貸多少(小額公司貸款)
關于規范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通知
各小額貸款公司:
為嚴格規范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的貸款業務,強化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管控和合規管理,防范合作過程中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外部傳染風險,切實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引導轄內小額貸款公司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根據廈門市金融放貸行業專項整治工作要求,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準入退出機制
(一)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覆蓋與各類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準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嚴格按照準入標準,認真開展盡職調查,甄選信用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內部管理健全、核心技術成熟、系統安全穩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合作。
(二)各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合作內容、對客戶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對機構財務穩健性的影響程度等,對第三方機構實施名單制管理,并審核確定。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第三方機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額度控制,合理控制業務規模,嚴密管控業務集中度風險。
(三)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持續對第三方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因第三方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每年應當至少對第三方機構評估一次。合作期間如發現第三方機構無法繼續滿足準入條件的,或存在涉黑涉惡、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暴力催收、嚴重侵害客戶利益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系。
二、規范合作范圍,明晰權責邊界
(一)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與第三方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數據保密、爭議解決、合作事項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以及第三方機構承諾配合各小額貸款公司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檢查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等內容。
(二)各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時,不得將授信審查、授信審批、風險控制、合同簽訂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將貸前調查和貸后管理的實質性職責交由第三方機構承擔。各小額貸款公司應掌握支持信貸決策的客戶信息,對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借款人相關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最終審核責任,有效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管理的主體責任。
(三)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主確定目標客戶群、授信額度和貸款定價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資金用于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除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第三方機構以外,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托第三方機構執行。
(四)各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借款合同或服務協議中明確所收取利息和費用,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同時,應當在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第三方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
(五)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各小額貸款公司與有擔保資質和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第三方機構合作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
(六)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產品要素說明、借款合同等頁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第三方機構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責任,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風險,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
三、強化風險管控,嚴格規范管理
(一)各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穩鍵開展貸前調查、審批和放款等操作,嚴禁僅憑第三方機構信用,降低標準或放棄標準發放貸款,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而放松風險控制。
(二)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嚴格落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反詐騙等要求,確保借款人的身份數據、意思表示真實有效,防范冒充他人身份、惡意騙取銀行貸款等行為。各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的身份核驗不得全權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
(三)各小額貸款公司應強化第三方機構行為合規管理和輿情監測,及時處置對本機構業務經營、社會聲譽以及客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要嚴防第三方機構出現以下行為:將承接的外包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未經允許使用或超范圍使用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標識等,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虛假宣傳、夸大宣傳、銷售誤導、違規展業;違規向借款人做出承諾、保證或擔保等;指示、授意、放任或幫助借款人偽造資料;截留、挪用借款人資金等。
(四)各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員工與第三方機構交往管理,嚴禁員工與第三方機構串謀,通過偽造資料等方式騙取貸款資金;嚴禁員工在第三方機構兼職;嚴禁員工收受第三方機構給予的回扣、手續費或其他利益; 嚴禁員工與第三方機構存在不正常資金往來等。
四、堅持規范透明,維護客戶權益
(一)各小額貸款公司應合理控制綜合融資成本,并通過網站、公告等適當形式向客戶告知直接向本單位申請貸款的程序和息費水平。不得強制要求借款人通過第三方機構申辦貸款或接受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服務;不得通過第三方機構轉嫁本單位依法應承擔的經營成本;不得以貸收費或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收利息。
(二)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獲得授權后查詢借款人的征信信息,通過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查詢和驗證借款人相關定性和定量信息。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與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第三方開展數據合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借貸雙方約定,不得將風險數據用于從事與貸款業務無關或有損借款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風險數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通知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在開展貸款業務時,與小額貸款公司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抵押評估、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五、工作要求
(一)各小額貸款公司應對照本通知要求,對本單位與第三方合作貸款業務進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和第三方機構風險評估,對存在問題隱患的應及時整改,確保存量業務于2020年底前整改到位,對未能完成整改的存量問題應說明理由并制定整改計劃。新增業務應當符合本通知相關要求。
請各單位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將排查整改情況、第三方機構合作名單及風險評估情況、存量問題整改計劃、《廈門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情況表》(詳見附件)一并報送至我局,同時抄送各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及廈門市地方金融協會。
(二)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廈門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情況表》,并于每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本單位第三方機構合作名單及合作評估情況報告,相應附件及報告同時抄送各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及廈門市地方金融協會。
特此通知。
附件:廈門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情況表
廈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下載:
· 附件:廈門轄內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情況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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