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可以貸款嗎(公司貸款股東可以做擔保人嗎)

股東和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不得混同。但是在實踐中,股東和公司之間難免會有一些資金往來,主要體現為股東從公司“借款”。有些是真實發生的借款,而有些是股東為了規避繳納個人所得稅,希望通過“借款”的方式變相發放股息、紅利,甚至有些是股東為了抽逃出資而產生的“借款”。
無論是哪種情況下的借款,都存在稅務風險:
1.個人所得稅風險。股東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向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也不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有的財務人員存在認知誤區,認為股東借款超過 12個月不歸還才視為分紅事實上,“該納稅年度”是指“借款時的納稅年度”,并不涉及12個月的判定事項。而且在年度終了后,即使歸還也要按照分紅交稅。
有些企業家會認為,自己轉入企業的錢遠遠高于企業的注冊資金,所以現在轉走的錢屬于高于注冊資金的部分,是企業對股東的還款,沒有收利息,所以不用交稅。但從公司運營角度來看,是投資款還是借款,并不是在事后由股東自己來說明的,而是在股東向公司匯款前就要對該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確定性,如果屬于投資款就應該訂立增資協議,如果屬于借款,應該簽訂借款協議,或者財務人員掛賬時應當注明是借款。實踐中經常有股東給公司投入資金,財務人員將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計入公積金的情況。若為股東借款,則需計入其他應付款中。如果沒有借款協議,財務人員也將款項計入資本公積金一項,那么事后從企業轉出的款項只能視同股息紅利或抽逃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要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承擔刑事責任。
2.抽逃出資風險。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如果股東從公司借錢,又并非經營活動需要,在股東之間產生矛盾時,可能被其他股東追究抽逃出資甚至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法律責任。
3.增值稅風險。財稅(2016) 36 號文件所列視同銷售服務是指“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股東從公司借錢,相當于公司無償為股東提供了貸款服務,可能會被“視同銷售服務”,而需要繳納增值稅
因此,股東從公司借款,在稅務上和刑事上都有很大的風險,處理此類業務一定要慎重,具體有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股東從公司借款,要盡量有合理的理由,在公司內部履行一定的程序,并在短期內歸還,不建議超過一個年度。如果必須超過一個年度的話,可以在第 一個年度終了前先將借款歸還公司,在第二個年度開展新的借款業務。
二是與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明確約定借款的期限、借款的利率、利息支付的時間以及其他義務,并且履行合同,按時支付公司利息,以此從公司獲得的資金屬于股東債務也就規避了財稅 (2003) 158號文件中股東長期借款未歸還視同分紅的嫌疑
三是公司日常費用報銷,可以從股東所借款項中逐漸沖抵,賬面上不應顯示股東借款長期掛賬不變。
四是公司賬務上通過“其他應收款一一備用金”核算,費用報銷也通過此科目,以證明并非提供貸款服務,而只是經營活動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