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名義辦理了抵押車貸款(二手房貸款更名后不去辦理抵押)
以下上海借貸糾紛律師經常碰到幫親戚或朋友貸款引發(fā)的一些糾紛,下面就吧這些教訓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能有所收獲,在生活中要謹慎,以免被坑。

前幾天展業(yè)時聽貸款行業(yè)的從業(yè)人員說,有些放貸人員沒有底線,為了賺錢做業(yè)務,會默許需要借錢的人,去套路別人。比如張三征信不好,已經欠了一屁股債了,還想借錢,怎么辦?有些放貸人員就會默許張三去外面坑人,張三找來相信自己的李四,用李四的名義去辦理貸款,貸款發(fā)下來后,張三拿了錢就跑。就留下李四被騙,貸款背在了李四身上。
你說貸款中介在其中完全不知情,那是不可能的。不說推波助瀾、合伙行騙,至少是裝聾作啞、知情不報。這類實在太多了,啥自己家的房子幫親戚貸款,去辦理房屋抵押;啥自己去幫朋友當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上簽字;啥用自己身份證幫朋友刷信用卡、幫朋友去辦銀行貸款,把債務背在自己身上。

我一直跟粉絲們講,把你們的親戚朋友推薦過來加我微信,每天看我講的這些知識點,幫助他們預防被騙。不要等他們被騙了以后,再讓他們來找我問。
下面這個案例是因為相信朋友而被坑。前幾天接到粉絲提問:說自己因為相信朋友A的原因,朋友A讓自己借錢給A的公司里的合伙人B。A隱瞞了B財務狀況不佳,信用堪憂的情況。借條是讓B寫的。借出去之后自己才發(fā)現B負債累累,估計是還不上了。這個情況下,如果補充個協(xié)議,想讓A來承擔連帶保證的還款責任,有什么辦法嗎?
這個情況下,看來是悲劇了。借錢出去講到底是自愿的。A作為介紹人,在里面不承擔還款義務的。法律上不存在介紹別人放款,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如果說補充個連帶保證人的條款,A不同意的話,也沒法強迫別人簽署。
至于A隱瞞了B的財務狀況,欺騙了我,讓我放款,算不算詐騙?現在我只想說:詐騙的界定有靈活的適用標準。普通人去公安報案,得到的結果基本上是:經濟糾紛,民事訴訟去法院起訴。

這個事情講到底還有什么挽回的余地的話,就是去法院起訴下,看下能出個調解書嗎,讓A也加入進來還款。不然就早點下判決,早點執(zhí)行B。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借貸糾紛律師季宏偉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