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抵押車買賣(貸款車能否抵押)

隨著我國汽車消費的總量越來越大,由此派生出的新的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近年來,抵押車買賣糾紛成為突出的問題,成為網絡、電視等媒體關注的焦點,但對其中法律問題的解決卻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購買抵押車95%的人看重的是價格,抵押車超低的價格讓許多人對抵押車有購買的想法。但“超低價格”也是陷阱,如果一輛價值50萬元的汽車,賣出價只有十幾萬元或者更低,那么這輛車的來源就值得懷疑了。許多無良商家串通一氣坑騙消費者,卻又巧妙設計,恰好能規避公安部門的刑事打擊,不少購車者碰到這種情況往往只能忍氣吞聲吃啞巴虧,其實購車者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挽回損失。
基本案情
彭哲于2016年3月21日從劉三虎經營的桃江縣吉萬軒寄賣行購買別克轎車(車牌桂LRU888),支付車價款87000元、消除車輛違章記錄費用700元。劉三虎告知彭哲該車是車主許忠厚質押給山東百色那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劉三虎以82000元的價格從百色那海公司購得。劉三虎交付該車輛,同時還一并交付該車輛的行駛證、銷售發票、車主許忠厚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許忠厚向百色那海公司質押貸款的《車輛借款合同》和《汽車質押合同》等文件。彭哲獲得該車后很放心,以為萬無一失了,遂購買了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等商業保險,共交納保險費3616.33元。
不料,同年3月29日,彭哲將該別克轎車停放在長沙市岳麓區騎龍小區時竟然被人偷走,彭哲無奈向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梅溪湖派出所報警,卻被警方告知該別克轎車系原車主許忠厚向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抵押貸款購得,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報警后將該車取走。
后來經警方調查,確實在2015年9月25日,該別克轎車的車主許忠厚將該車作為質押物向山東百色那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借款,雙方簽訂了《車輛借款合同》《汽車質押合同》,約定:許向那海企業公司借款8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貸款逾期5天,那海企業公司有權將質押的別克轎車進行出售處理。那合法“偷走”別克轎車的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是怎么冒出來的呢?
原來,別克轎車的車主許忠厚早在2015年2月向山東聯百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該車時(新車價格187800元、首付56800元、余款131000元),向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貸款,雙方簽訂汽車抵押貸款合同和汽車貸款合同,約定以別克轎車作為貸款的抵押物。之后,雙方還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了別克轎車抵押權人為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的抵押登記。同年9月,許忠厚才又以別克轎車作為質押物向山東百色那海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借款88000元。
本案的起因,主要責任在于別克車主許忠厚他一車兩押,在抵押權合法生效以后又通過質押方式將車輛予以轉讓。也就是說,賣抵押車的劉三虎、買抵押車的彭哲均為利益受損害人。那么,作為購買抵押車的彭哲,該起訴誰、向誰追討、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是起訴違法一車兩押的車主許忠厚,還是起訴偷走自己車輛的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或是起訴賣給自己車輛的劉三虎呢?
在本案中,原告彭哲以劉三虎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解除原告彭哲與被告劉三虎關于LRU888別克轎車買賣合同;判令劉三虎退還87000元購車款及700元消違章費用,并支付從2016年3月21日至實際支付日的損失賠償金;判令劉三虎賠償彭哲支付的車船稅、交強險、商業險等費稅款3616.33元;由劉三虎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劉三虎購買別克轎車時,劉三虎僅告知車主許忠厚將該車質押給了百色那海企業公司,并未告知許忠厚用該車向山東通用汽車公司金融有限責任公司抵押貸款的情況。直至該車被山東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開走后,原告才知道上述情況。劉三虎作為出賣人負有保證車輛不存在未告知的權利負擔、不受他人追索的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解除原告彭哲與被告劉三虎之間關于桂LRU888別克轎車的買賣合同;由被告劉三虎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彭哲車款87000元、消違章款700元,賠償原告彭哲交納的保險款3316.33元、其他損失1261.5元,合計92277.8元。如未按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07元,減半收取1054元,由被告劉三虎負擔。
本案經過一二審法院的審理,最終也都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三虎交付別克轎車,原告彭哲支付購車款,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車輛買賣合同關系,劉三虎作為出賣人負有保證車輛不存在未告知的權利負擔、不受他人追索的義務。劉三虎交付給彭哲的別克轎車已被用作向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借款的抵押物,致使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將該車追索,雙方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買受人彭哲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劉三虎退還購車款87000元、消違章費用700元及賠償彭哲所交納的機動車輛交通強制保險和其他商業保險費用、車船稅共計3616.33元、支付違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予支持。
關于被告劉三虎稱判決解除合同,判令返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但也必須判令彭哲返還車輛:盡管劉三虎與彭哲關于別克轎車的買賣合同已成立,且雙方已實際履行,但因劉三虎未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也未將該車已設置抵押權的情況告知買受人彭哲,致使該車被抵押權人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追索,雙方車輛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彭哲要求解除買賣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劉三虎作為別克轎車出賣人,負有保證該車不存在未告知的權利負擔、不受他人追索的義務,雖然劉三虎在車輛交付過程中告知買受人彭哲該車是原車主許忠厚向百色那海公司借款的質押物,但并未告知其他人對該車享有抵押權,從而導致抵押權人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追索該車,過錯責任在于出賣人劉三虎,而不是買受人彭哲。因此,判決解除雙方車輛買賣合同,判令劉三虎返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不能判令彭哲返還車輛。
關于被告劉三虎還稱別克轎車的車主許忠厚及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百色那海公司均應承擔責任,均應是本案的被告,最終應為,盡管許忠厚、山東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百色那海公司分別是本案車輛買賣合同標的物——別克轎車的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但在買賣合同中并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能作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