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小額貸款公司(江西小貸公司有哪些)
5月20日,大江網記者獲悉,《江西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下發。《辦法》為小額貸款公司劃定了“紅線”,包括嚴禁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禁組織或參與任何集資活動,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等。
為小額貸款公司劃“紅線”
《辦法》明確了監管內容,要求小額貸款公司除了遵守法律法規、有關文件外,還嚴禁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禁組織或參與任何集資活動;禁止進行賬外經營;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變更公司股東、注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營業地址、名稱等須經監管機構批準;應當在注冊地及其本設區市轄內周邊縣域開展小額貸款業務;禁止經營擔保業務;基本賬戶只能在注冊地所在轄區的銀行開設,在融資合作銀行開設的一般賬戶不得超過2個,且貸款的發放與本息回收只能通過銀行基本賬戶或融資合作銀行一般賬戶轉賬結算等。
此外,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經營活動要防止貸款過度集中,純農貸款與單戶50萬元以內的小額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不低于70%,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
小額貸款公司的營業場所還必須公布省、市、縣(區)監管機構的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放高利貸或將停業整頓
如果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場所不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是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是單戶貸款50萬以下的貸款余額、純農貸款余額等不達標的,將被風險提示,并整改。
如果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將被談話、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將被采取調整高級管理人員、責令停業整頓、暫停試點資格等監管措施: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組織或參與集資的;貸款發放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違反規定進行賬外經營的;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的;未經批準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任命高級管理人員的;超出核準經營區域和經營范圍的;違反融資規定的;不按照規定提供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拒絕或阻礙監管的。此外,如果上述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資料(來自北大法寶)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