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小額貸款公司的錢還不上怎么辦(欠小額貸款辦錢公司上門催收)
2019年2月20日,藍某、黃某、王某某與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藍某向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9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8.1‰,還款方式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逾期按月利率2%計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另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如未按期還款,從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兩分計算。

黃某、王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如貸款展期,保證人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同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交付該筆借款。借款到期后,藍某未按約還款,黃某、王某某也未履行保證責任。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于藍某借款當日收取中間業務費16568元(15878+690),實際借款本金為133432元。
經核算,截至2020年6月22日藍某尚欠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698.7元,利息296.03元;以借款本金132698.7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按逾期月利率20‰計息為54583.4元,合并上期后余息為55179.43元(54583.4+296.03)。故截至2022年3月2日,藍某欠借款本金132698.7元、利息55179.43元。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保證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依約向藍某交付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義務。借款到期后,藍某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藍某未依約還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有權要求其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利息。藍某借款時提前支付的利息及借期內多付的利息,均作本金扣除,抵扣后截至2022年3月2日尚欠借款本金132698.7元、利息55179.43元。關于藍某主張的逾期還款則按月利率20‰計息未告知即合同中第十五條約定的內容問題。雖然其內容屬于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書寫,但按交易習慣可認定對合同相對人的違約責任已履行告知義務。對借款人藍某的該抗辯不予采信。
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系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超營業范圍放貸屬于監管部門責任范圍,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效力強制性規定,因此藍某關于涉案合同無效的抗辯主張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黃某與王某某共同為藍某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其在實際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藍某追償。

法院最終判決:一、藍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順夢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698.7元及相應利息(計算至2022年3月2日利息為55179.43元,自2022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二、黃某、王某某對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在實際履行還款義務后,有權向藍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