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 工資(小額貸款公司工資高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 年第23 號 )所規定的適用對象為金融企業及其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利息等。而小額貸款公 司不屬于金融企業。因而小額貸款公司不適用上述文件。 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執行,即:“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眹叶悇湛偩株P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2010.1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所 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一、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 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 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 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 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 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 得額計算納稅。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小額貸款公司長期不能收回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不確認為收入計算繳納稅費?發布時間:2012-12-31 15:31:00信息瀏覽次【關閉打印】【字號::大 中小 】來 數:源: 789 答:不可以不確認收入,但是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 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 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第五條,“五、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 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 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 的債權;(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 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 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 后,未能收回的債權;(四)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 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五)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 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 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六)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 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 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 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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