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法人不簽字(公司貸款法人簽字)
公司在對外經營過程中,
或多或少都需要向他人進行借款。
那法定代表人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案情回顧
錢某系紫陽縣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錢某以其文化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趙某借款20萬元,借款當天,錢某向趙某出具20萬元的借條一張并加蓋文化公司的公章,約定借期兩個月,利息二分。

借款到期后,經趙某多次催要,錢某除支付部分利息外,下欠借款本息一直未歸還。2023年5月,趙某將錢某及其文化公司起訴至紫陽法院要求償還借款。
法院審理
紫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錢某、某文化公司向趙某借款,有向趙某出具的錢某簽字并加蓋文化公司公章的借據及銀行轉賬記錄予以證實,雙方借款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雖然趙某出借的款項是轉給該文化公司,但錢某在借款人處簽名,應認定該筆借款是錢某、該文化公司的共同借款,現借款逾期未償還已經構成違約,錢某、該文化公司作為本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向趙某償還借款。2023年7月,紫陽法院判決錢某、紫陽某文化公司共同償還趙某借款及利息共計29.6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當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由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認可,或者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債務向公司債權人提供其個人擔保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債務提出由其自身承擔并經債權人同意的,法定代表人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便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公司因欠債被起訴且經債權人申清強制執行后仍未清償債務時,法定代表人將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