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小額貸款公司(浙江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浙江省金融辦發布實施《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創新發展的意見》,以促進浙江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和創新發展,探索解決小貸公司試點和發展中的瓶頸性問題,進一步發揮其“支農支小”的生力軍作用。

堅持“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實行分類監管
堅持“支農支小”特色化發展定位
發揮小貸公司“機制靈活、快捷高效、服務優質”的比較優勢,為實體經濟提供差異化金融服務。使小貸公司成為服務縣域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的有機組成部分,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引導和優化貸款投向
小貸公司投向單戶100萬元(含)以下的小額貸款和500萬元(含)以下的涉農貸款不得低于貸款余額的70%,各設區市主城區小貸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嚴禁小貸公司拆分或變相拆分貸款。

強化大股東牽頭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優化股權結構
小貸公司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入股比例上限擴大到45%;小貸公司主發起人為上市公司或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優質企業,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擴大到60%。小貸公司一般股東最高持股比例可擴大到20%,取消法人股東、本地股東總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員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適當放寬。
規范內部管理
小貸公司應當遵循穩健經營的理念,建立和完善與公司規模、業務范圍相匹配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層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制衡機制。

堅持小額貸款主業,適度擴大業務范圍
穩步擴大業務范圍
小貸公司應始終堅持小額貸款業務為主營業務,按照監管機構規定的業務范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向金融機構融入資金;
◆資產轉讓業務;
◆辦理商業承兌;
◆為小貸公司自身融資提供相應擔保;
◆企業財務顧問;
◆代理銷售業務;
◆買賣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開展一定比例的權益類投資;
◆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
◆發行債券;
◆與信譽優良的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經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創新業務。
適度擴大經營區域
對開業三年以上且業績優良的小貸公司,經市級監管部門評估同意后,允許其經營范圍擴大至本市其他縣(市、區)。對專業性、特色性、區域性較強的小貸公司,在經核準的區域范圍內經營業務;跨市(設區市)域經營業務的,由省級監管部門核準。

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拓寬多元融資渠道
加強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
小貸公司可自主選擇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自主委托存款銀行代理支付結算業務。鼓勵小貸公司與證券、保險、信托、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合作。
拓寬融資渠道
鼓勵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定向增發、發行優先股、發行小貸定向債等方式募集資金。支持小貸公司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

加大政策扶持,優化管理與服務
簡化審核環節
進一步下放、取消小貸公司審核權限,簡化審核手續。
加強信息化技術服務
加快建立全省小貸公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推進全省統一、規范的小貸公司業務、財務綜合管理系統和信息查詢系統,為全省小貸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支撐、數據集中存儲、人員培訓、信息披露、信用評價和風險管理等服務。
加大政策扶持
對在境內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以及發行各類債券進行融資的小貸公司,享受各級政府制定的相應融資獎勵政策;省財政對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按不超過其上年年末涉農貸款、困難群體的創業貸款和其他領域的小額貸款余額的0.1%比例給予風險補償。

加快不良資產處置,穩妥化解緩釋風險
建立貸款分類和風險準備金制度
制定小貸公司貸款分類實施辦法,指引小貸公司按照風險程度將其貸款按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等五類劃分,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加快不良資產處理
完善不良貸款處置程序和流程,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各級政府要保護小貸公司合法權益,在土地政策、工商變更、資產轉讓等方面予以適當幫扶,嚴厲打擊逃廢債,營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鼓勵將小貸公司納入當地信用保證基金、政府應急轉貸資金等服務中。
允許有序退出
鼓勵具備條件的優質小貸公司兼并重組經營困難的小貸公司,對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政策支持。
加強司法保障
支持各級法院加大對合法經營小貸公司不良貸款處置的司法保障力度,賦予與金融機構同等保護的訴訟待遇。

加大監管力度,促進規范發展
堅持屬地監管為主
堅持屬地監管與聯動監管相結合,落實省市縣三級監管職責,進一步強化縣級政府對小貸公司日常監管與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明確監管重點,配強監管力量,豐富監管手段,提升監管能力。
加大懲戒力度
對違反監管機構相關規定的小貸公司,各級監管機構應及時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違規情況,采取限制業務等處置措施;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小貸公司,由當地政府牽頭,依法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取消小額貸款經營資格、追繳歷年財政補助資金等處置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