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缺點(小額缺點貸款公司怎么辦)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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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導言
2. 《新規》宏觀評-市場格局或遭顛覆
3. 《新規》微觀論-為小貸行業踩下剎車的七“嚴”
作者 | 宛俊 朱俊 權威 夏迎雨 李云洲 李俊
首發 | 漢坤律師事務所

“互聯網小貸風云傳”或許也快要迎來自己的終局篇,群雄割裂的局勢可能就此被打破。
2020年11月2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銀保監會”)通過官方網站發布《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新規》”),從厘清定義和監管體制、明確資質條件、規范業務經營規則、督促加強經營管理等四個方面對互聯網小貸牌照的功能和定位做了全方位的重塑。
根據《新規》,互聯網小貸原則上被定義為服務所在省級區劃的地方性牌照,除經特別批準外,互聯網小貸不再具有在全國范圍內展業的資質。尚不論《新規》從設立門檻、放貸金額、合作模式、內控要求等多個角度對互聯網小貸牌照進行的全方位弱化, 僅地域限制一項,就足以起到顛覆行業現有格局的效果。
金融科技行業時下風云激蕩,《新規》在此時出臺是否是意有所指的“敲山震虎”不免令人遐想。中國目前有大約250家互聯網小貸公司,廣泛地服務于C端、B端等各類金融借貸場景,倘若《新規》未來實際落地,其無論從動機上還是結果上所輻射的范圍都不會僅僅指向特定的一家兩家。在此,我們不多討論時局,只從技術角度對《新規》的影響進行評述,解析《新規》是如何以一首“七言絕句”為熱播數年的“互聯網小貸風云傳”畫上句點。

《新規》主要內容導圖


(一)第一“嚴”,曰“地域”
《新規》嚴格來說從兩個維度上對互聯網小貸的展業地域范圍進行了收緊:
此外,《新規》中并未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判斷標準作出明確的界定,這一標準有待進一步澄清。我們理解,從可操作性的角度出發,以借款人的“身份證住址”或“注冊地址”為標準可能是現階段較為合理的做法。
(二)第二“嚴”,曰“過渡”
《新規》針對存量互聯網小貸牌照的處理設定了兩個重要的整改時間節點,即《新規》施行后“基礎合規要求1年內整改”和“跨省展業問題3年內整改”。但不得不承認,對于就整個《新規》的適用規則而言極其重要的過渡期安排,《新規》第36條和第37條的行文略顯模糊,具體如何適用仍存在多種解釋口徑。
受限于監管機關未來可能做出的進一步解釋, 僅基于目前的行文,我們認為較為合理的適用邏輯如下:
提高實繳注冊資本至50億人民幣; 完成跨省展業“兩參或一控”的股權結構調整;以及 取得銀保監會層面的跨省展業審批。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新規》目前的文字表述,在該3年期間內,存量的互聯網小貸牌照并非完全不能跨省展業。相反,只要以“將跨省展業貸款余額和戶數規模控制在存量規模之內并有序壓縮遞減”為前提,存量互聯網小貸仍然具備“跨省展業”的空間。
更為有趣的是,《新規》針對互聯網小貸牌照設定的有效期即為3年,由此對比來看,《新規》有關過渡期的安排多少有些“存量牌照贈送3年資質”的意味。 考慮到之前對于P2P行業要求壓降存量逐漸合規的整改要求和實際執行情況,存量互聯網小貸似乎仍然有較大以時間換空間的機會。
(三)第三“嚴”,曰“準入”
《新規》從注冊資本、股東要求、董監高要求、系統平臺等方面針對互聯網小貸設置了“空前嚴格”的準入條件,這些條件一定程度上使得互聯網小貸業務基本上只能成為“巨頭”的游戲。主要要求具體如下:

各類貸款類金融機構注冊資本對比表

《新規》項下設立要求概覽
(四)第四“嚴”,曰“平臺”
《新規》突破性地在第9條對于經營互聯網小貸業務的小貸公司“所使用的互聯網平臺”規定了一系列條件,主要包括:
但對于何為“所使用的互聯網平臺”,其范圍究竟如何,《新規》語焉不詳,似乎可以有如下兩種解讀:
(1) 狹義理解, 此平臺系指互聯網小貸公司“核心使用的平臺”,不包括與外部機構合作從事助貸/聯合貸款業務的其他平臺,則就目前的小貸公司及其所屬的金融科技集團而言,可登記一個核心的互聯網小貸展業平臺(需自帶商業場景,但自身不從事金融業務),進而需要考慮的是調整股權結構、調整平臺運營主體及注冊地(如需),未來還可繼續與其他外部機構合作開展助貸/聯合貸款業務;
(2) 廣義理解, 若該平臺囊括互聯網小貸公司“展業涉及的所有平臺”(包括自營平臺與外部合作平臺),則受限于“平臺持股小貸”的要求,等于間接切斷了互聯網小貸公司與外部平臺合作的通路,將深刻影響目前市場上海量的商業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缺乏股權關系,互聯網小貸無法再對接外部的線上助貸平臺、應收賬款多級流轉平臺等;由于不具有商業場景,互聯網小貸無法對接無商業場景的借貸平臺(如純粹的貸款超市);由于涉及主營業務為“金融”,互聯網小貸無法對接其他銀行與小貸公司的互聯網平臺。
考慮到《新規》第15條專門就互聯網小貸公司開展助貸與聯合貸款業務進行了規定,為其與外部機構合作留下了一絲空間,我們傾向于認為前述的“互聯網平臺”范圍可作第一種理解,但仍然有待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
此外值得回味的是,這里特別提及了互聯網平臺主營范圍不包括“金融業務”,但對于金融業務的范圍并沒有做出明確界定。考慮到《新規》出臺的背景,以及在2020年9月底舉行的第九屆中國支付清算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范一飛副行長指出“從事金融業務必受監管、必持牌照,持牌機構務必回歸業務本源、聚焦支付主業。一段時間以來, 一些互聯網企業,利用旗下機構將支付業務與信貸等其他金融業務交叉嵌套,形成業務閉環,業務過程難以被穿透監管,極易引發風險跨市場蔓延”,此處的特別強調還是很具有想象空間的。
(五)第五“嚴”,曰“小額”
《新規》第3條明確規定,網絡小額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主要服務于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凸顯普惠金融的理念。為此,《新規》對于互聯網小貸的貸款余額上限也作出了部分調整:
相較于此前籠統規定金額上限的做法,本次對自然人借款新增的另一條“人年均收入標準”,一方面將大幅降低互聯網小貸公司對自然人的單筆貸款發放金額(根據統計局數據,2019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另一方面也對互聯網小貸公司施加了自然人借款的人年均收入審核環節, 從業主體可能會要求自然人在申請借款時提交收入證明,對產品體驗造成不利影響,但也可能流于形式,讓自然人自行申報或點擊確認即可,具體的執行尺度,行業從業者必然會視監管力度而定。
而法人貸款余額提及的“及其關聯方”,是意味著“法人與關聯方的貸款總余額”不得超過100萬元,還是“法人自身貸款余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新規》仍舊語焉不詳。
(六)第六“嚴”,曰“杠桿”
首先,《新規》對全國范圍內的互聯網小貸公司設定了統一的融資杠桿要求。《新規》第15條規定,聯合貸自有資金至少30%;第12條規定:“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的比例限制指標進行調整。”這一融資杠桿限制并非《新規》設定的新要求,銀保監會此前已在2020年9月下發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中提出了這一要求。
其次,《新規》要求互聯網小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債券需要進行前置審批。《新規》第11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且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滿足一定標準的,經監督管理部門(系指“省級金融監管部門”,下同)批準可以依法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并在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依法申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在經營范圍中列明:(一)以本公司發放的網絡小額貸款為基礎資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二)發行債券;(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這一要求與銀保監會監管的部分持牌金融機構(例如金融租賃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部分地方性規定的思路一脈相承,例如,此前重慶市《關于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監管規定的通知》(渝金[2016]13號)即要求對小貸公司融資業務資格實行分類備案:“銀行融資、同業拆借實行事后備案;其他融資方式應堅持事前備案,經市、區縣金融辦兩級審查并出具備案意見后,方可開展融資……證券交易所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和非回購式資產轉讓在備案的額度和期限內完成融資。”
(七)第七“嚴”,曰“披露”
《新規》對于互聯網小貸業務經營過程中的信息披露與報告設定了諸多要求,但對于具體的披露頻率等問題,目前《新規》中尚未進行進一步明確。
相較于目前部分地區互聯網小貸相對松散的事中監管措施而言,《新規》項下細致的披露義務無疑會進一步加重互聯網小貸的合規負擔。具體而言,《新規》項下的披露義務主要包括:

《新規》下互聯網小貸披露義務匯總
結語
互聯網小貸,作為曾經與P2P、第三方支付并駕齊驅的“互聯網金融三駕馬車”之一,在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史上曾有過無數輝煌而重要的時刻。但隨著互聯網金融創業大潮的逐漸退去,“金融”與“科技”的監管邊界逐漸明晰,曾經最靈活機動的游擊隊也終于來到了不得不解甲歸田、回歸人間的這一天。
作為互聯網小貸曾經最親密的戰友,P2P在苦苦探索備案制多年后最終以“良性清退”的方式遺憾退場。而《新規》出臺,互聯網小貸看似有了更完善、明確的監管機制,似乎有了長遠發展的合規基礎,但在高企的設立門檻、嚴苛的展業限制之下,《新規》對于市場中現存的絕大多數互聯網小貸而言,會不會更像一場委婉和體面的“良性清退”,亦或隨著市場發展,也會形成“強者恒強”的局面,也許只有時間才能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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